中心小學女教工計劃生育規定
第1條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必須常抓不懈,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青年教工的登記結婚不需要經過學校,給青年教工帶來了方便,同時也給學校的計劃生育工作帶來了被動的一面,為把計劃生育工作認真的抓在手上,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領取結婚證后,當天應到學校計生管理人員處報名,保證新婚不漏報并由計生管理人員根據情況上報計生局領取準生證。
第3條 領到準生證后要通過學校研究,排定順序,根據順序安排個人的懷孕和生育。
第4條 女教工應做晚婚晚育模范,在不違反政策的情況下,提倡晚婚晚育。
第5條 人民教師是高素質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與個人生育發生沖突的時候,應以大局為重,以工作為重,調整懷孕和生育的時間。
第6條 樹立大局觀念和紀律觀念,當學校安排的生育順序與個人想法不吻合時要向學校提出要求,但必須服從學校的安排。
第7條 學校安排生育的原則是:考慮學科因素,不影響學科教學;考慮畢業班工作,提高學校的教學成績;考慮年齡,優先安排大齡女教工,體現晚育的導向。
第8條 根據個人的情況及時把安排懷孕和生育的想法向計生管理人員反應,為學校的研究提供材料。
第9條 計生工作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結合,如不服從學校安排而懷孕影響了學校的正常教學工作或學校為了開課再調入教師導致產假結束后沒有工作崗位而試聘、待聘、落聘等嚴重后果,均由個人負完全責任。
篇2:集團公司計劃生育工作規定
集團總公司計劃生育工作規定范本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及《北京市計劃生育獎勵實施辦法》等政策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正式職工(不含試用人員)。
第三條對響應國家號召晚婚晚育者,公司給予一定的優待與獎勵。
第四條女年滿二十二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后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后初育為晚育。
第五條結婚符合晚婚條件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三天外),可另在年內享受獎勵假七天。
第六條晚育(包括雙、多胞胎的)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三十月)外,給予獎勵假30天。
第七條晚育的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后,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上班,每天在工作時間內給一小時的哺乳時間,視為出勤,多哺乳一個嬰兒多給三十分鐘。
第八條已婚育齡婦女(年滿49周歲以下)上節育環者,除醫院規定的休息時間外,可另享受獎勵假三天,一次發營養費50元。
第九條育齡夫婦做絕育手術的(不含婦女因病做子宮摘除術者),除醫院規定的休息時間外,另給獎勵假十天,一次性獎勵100元。
第十條育齡婦女計劃外生育第二胎的,征收5000元以上到50000以下的社會撫育費。
第十一條凡符合國家有關生育第二胎規定條件者,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生育,未給批準生育者按計劃外生育處罰。
第十二條對計劃外懷孕者,第一次做人流手術的假期按病假處理;第二次以上做人流手術的假期按事假處理。
第十三條對第一次做人流手術者,術后上環或做絕育手術的,一切待遇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涉及各類假期的工資收入發放按《考勤制度》執行。其他相關事宜的規定與《考勤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篇3:初中計劃生育證管理規定(4)
初級中學計劃生育證管理規定(4)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龍崗區教育系統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學校計劃生育管理,特制定zz初級中學計劃生育證管理規定。
一、計生證管理
1.在編己婚女教職工應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原件,己婚男教職工提供配偶計劃生育證復印件。己生育的在編教職工均需提供獨生子女證復印件。
2.聘用教職工不論婚否均需提供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原件。深圳戶籍未婚教職工可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3.新入校教職工在一周內上交所需計生證明。
4.新結婚的教職工在一周內把計生證原件或配偶的計生證復印件交到醫務室。
5.己婚女教職工每次的查環查孕應在規定時間一周內完成。
6.己婚男教職工每年對配偶的計生調查表應在規定時間一周內完成。
7.因事外借計劃生育證需在一周內歸還。
二、違規處理
沒有按規定時間提供所需計生證明材料的,在編教職工停發績效工資;聘用教職工停發工資;無法提供的,在編教職工按照教育局相關規定處理,聘用教職工予以辭退。
以上規定自20**年1月1日開始執行。
zz初級中學
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