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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監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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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制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動物衛生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投訴人投訴時,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受理行政執法投訴。 向有關組織或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動物衛生行政執法部門其執法人員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權進行投訴。

  第四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的,可以通過投訴電話或信函等方式進行投訴。

  (一)辦事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結果不公開的。

  (二)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應該辦理,無正當理由不辦或拖延的。

  (三)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推諉,給服務對象造成延誤或損失的。

  (四)利用職權“吃拿卡要”,不依法行使職權的。

  (五)執法時不依法出示執法證件的。

  (六) 動物防疫監督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五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接到投訴后,視不同情形,在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答復投訴人。能夠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權復議的機關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對受理的投訴,應進行登記、分類、歸檔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投訴內容不屬實的,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并做好解釋工作。

  第七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自受理執法投訴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十日。投訴案件辦結后,應當在七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八條 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糾正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投訴人的投訴和報復投訴人。

  第十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工作人員應做好投訴事項的保密工作,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投訴材料轉給被投訴人,不得泄露投訴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

篇2: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2012)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20**)

 ?。?0**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通過20**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7號公布自20**年7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前款所稱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指市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的行為。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數量、管理需求等狀況,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城管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并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鎮(鄉)、街道派駐城管執法機構,以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的名義,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協調城管執法機構在轄區內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特定區域派駐城管執法機構,以市或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的名義,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建設、綠化市容、水務、環保、工商、房屋管理、規劃國土資源、公安、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文明執法、規范執法,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七條 本市應當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完善執法制度和監督機制,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和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市民自覺遵守城市管理規定的意識,營造社會共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圍。

  第九條 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管執法部門的工作,協助城管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不斷改進和完善執法方式和方法。

  第十條 對在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權限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的范圍包括:

 ?。ㄒ唬┮罁腥莪h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ǘ┮罁姓こ?/a>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鎮范圍內的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ㄈ┮罁G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除綠化建設外的違反綠化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ㄋ模┮罁畡展芾矸矫娣?、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傾倒工業、農業、建筑等廢棄物及生活垃圾、糞便;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等違反河道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ㄎ澹┮罁h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非指定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道路運輸、堆場作業等產生揚塵,污染環境;任意傾倒或者在裝載、運輸過程中散落工業廢渣或者其他固體廢物;違反安裝空調器、冷卻設施的有關規定,影響環境和他人生活;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要求從事夜間建筑施工,造成噪聲污染;以及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等規定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等不需要經過儀器測試即可判定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罁ど坦芾矸矫娣?、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占用道路無照經營或者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ㄆ撸┮罁ㄔO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ò耍┮罁青l規劃和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對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違法行為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破壞房屋外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ň牛┍臼械胤叫苑ㄒ幒褪姓幷乱幎ㄓ沙枪軋谭ú块T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

  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前款規定實施行政執法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本市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可以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范圍進行調整。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范圍。

  第十三條 已由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應當依法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違法行為的查處。

  管轄區域相鄰的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對行政轄區接壤地區流動性違法行為的查處,可以約定共同管轄。共同管轄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由首先發現的城管執法部門查處。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對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未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其查處,也可以直接查處。

  市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對社會影響重大的違法行為直接進行查處;必要時,也可以組織相關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共同進行查處。

  第三章 執法規范

  第十六條 城管執法人員實行全市統一招錄制度,公開考試、嚴格考察、擇優錄取。城管執法人員經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的統一培訓并考試合格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方可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城管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著統一識別服裝,佩帶統一標志標識,做到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范。

  城管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第十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管執法巡查機制,并可以利用城市網格化管理系統,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

  本市舉辦重大活動時,市城管執法部門可以組織區、縣城管執法部門進行集中巡查。

  第十八條 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執法方式。

  城管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對情節較輕或者危害后果能夠及時消除的,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外,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先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告誡、引導,并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城管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婪ㄟM入發生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并制作檢查筆錄;

 ?。ǘ┮钥彬?、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ㄈ┰儐柊讣斒氯?、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

 ?。ㄋ模┎殚?、調取、復印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城管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現場的,應當由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的,城管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二十條 城管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城管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

  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扣押措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

  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于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應當解除扣押,返還物品。

  第二十二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爛、變質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二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在登記后拍賣、變賣;無法拍賣、變賣的,可以在留存證據后銷毀。

  解除扣押后,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時認領。當事人逾期不認領或者當事人難以查明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認領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無人認領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妥善處置,拍賣、變賣所得款項應當依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三條 城管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對當事人棄留現場的物品,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時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對符合聽證條件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采用公告送達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通過其政府網站和公告欄進行。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其網址和公告欄地址。

  第二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及其他聯系方式。

  城管執法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查,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核查情況告知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情況,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執法協作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管理職責,與城管執法部門加強協作,采取疏導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 城管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城管執法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城管執法部門處理。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關物品應當一并移送。

  城管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關物品,并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及時通報移送部門。

  第二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有關資料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配合。

  城管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違法行為和非法物品的,應當出具協助通知書。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如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城管執法部門說明理由并明確答復期限。

  第三十條 在城市管理中開展重大專項執法行動時,城管執法部門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城管執法部門協助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協助。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與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城管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對阻礙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城管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與執法信息共享機制,促進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和發現的問題通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管理建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信息及時通報城管執法部門,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加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科學技術的研發投入,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手段在調查取證、檢查檢測等方面的普及運用。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對城管執法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執法培訓、崗位交流、督察考核、責任追究和評議考核等制度。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隊伍規范化、制度化的建設和管理。評議考核不合格的城管執法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市城管執法部門對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發生的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提出查處建議。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城管執法部門有違法執法行為的,可以向其提出書面建議。城管執法部門收到書面建議后,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并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城管執法職責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以及監督電話等事項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城管執法人員有違法執法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的,可以向城管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檢舉、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及時核實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意見。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組織社會評議;有關部門對城管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組織社會評議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予以配合。評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派駐本鎮(鄉)、街道的城管執法機構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告知其所屬的區、縣城管執法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Πl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

 ?。ǘ┏铰殭嗷蛘哌`反法定程序執法,情節嚴重的;

 ?。ㄈ┥米宰兏呀涀鞒龅男姓幜P決定的;

 ?。ㄋ模┦褂帽┝?、威脅等手段執法的;

 ?。ㄎ澹┕室鈸p壞或者擅自銷毀當事人財物的;

 ?。┙亓?、私分罰款或者扣押的財物的,以及使用扣押的財物的;

 ?。ㄆ撸┧魅』蛘呤帐芩素斘锏?;

 ?。ò耍┢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拒不履行執法協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5日起施行。

篇3:鞍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2012)

  鞍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20**)

 ?。?0**年10月28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內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部門)是市人民政府實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規劃、城建、房產、公用事業、民政、工商、環保、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應當堅持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宣傳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規范執法,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社會和有關國家機關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配合市城管執法部門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保障機制,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執法職責

  第七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下列具體職權:

 ?。ㄒ唬┏鞘幸巹澒芾矸矫娴姆?、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ǘ┦腥莪h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ㄈ┦姓芾矸矫娴姆?、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ㄋ模┓慨a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ㄎ澹┏鞘袌@林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檬聵I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ㄆ撸┏鞘锌瓦\(含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ò耍┟裾浽峁芾矸矫娴姆?、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戶外搭靈棚、設靈堂,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樂、拋撒紙錢,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ň牛┕ど绦姓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無照商販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ㄊ┉h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垃圾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加工行業噪聲污染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ㄊ唬┕步煌ü芾矸矫娴姆?、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機動車亂停亂放侵占人行道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ㄊ┓?、法規確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

  第八條 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決定,市城管執法部門新確定和調整的行政處罰職責,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行政管理部門不因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行使而改變或者放棄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三章 執法規范

  第十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一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糾正和查處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查處違法案件時,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適用一般程序進行處罰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罰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經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三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內實施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選擇法定方式,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作出涉及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作出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執法協作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設立的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配合本區域內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調查取證、文書送達、宣傳教育、社區服務等方面支持和配合市城管執法部門進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情況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實行績效考核。

  第十八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下列行政管理信息:

 ?。ㄒ唬┫嚓P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有關的行政許可事項和監督管理信息;

 ?。ǘ┦谐枪軋谭ú块T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和在執法中發現應當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

 ?。ㄈ┡c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有關的專項整治行動信息;

 ?。ㄋ模┢渌枰蚕淼闹匾畔?。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政管理信息的通報應當在信息獲取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結束后的3日內完成。

  第十九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查詢有關資料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提供,并不得收取費用。

  需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專業意見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通知之日起5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城管執法部門說明理由并明確答復期限。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前需要市城管執法部門補充資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充資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答復期限。

  第二十條 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中的重要專項行動,市城管執法部門需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配合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配合。

  第二十一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時,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取證、拒絕履行行政決定,嚴重影響行政管理秩序的,市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

  第二十二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于市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管轄權部門的管轄范圍的,應當告知或者移送處理。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規定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市城管執法部門有違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等行為,應當向其提出書面建議,或者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市城管執法部門發現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不配合執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等行為,應當向其提出書面建議,或者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職責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處罰標準以及監督電話等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市城管執法人員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向有關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控告人。

  第二十六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實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評議考核、督辦督察、責任追究等監督制度,保障和監督市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對受理的檢舉、控告屬于市城管執法部門職責范圍的,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核實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o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ǘo法定事由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擅自改變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ㄈ┎宦男醒膊槁氊?,未能及時發現違法行為,或者發現后不制止,造成后果的;

 ?。ㄋ模┐直﹫谭?,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ㄎ澹┪唇浥e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寐殑丈系谋憷?,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ㄆ撸椭`法行為人逃避查處的;

 ?。ò耍]收、查封、扣押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以及罰款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ň牛斢枰灾浦够蛘咛幜P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

 ?。ㄊ┢渌麘斠婪ㄗ肪糠韶熑蔚男袨?。

  第二十八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仍行使已由市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阻礙市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拒不履行執法協作職責以及改變或者放棄依法應當履行的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實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縣(市),可以參照執行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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