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區住建局行政執法投訴辦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本機關依法行使執法職能,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投訴受理范圍:
1.投訴人認為本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不適當的;
2.投訴人認為本行政機關(含受委托執法組織)違法履行職責或不作為的;
3.投訴人認為本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條 局辦公室負責行政執法投訴的受理,呈請批示,交辦、催辦,以及辦理過程中的協調和監督,投訴電話0771-4500081。
第四條 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圍的投訴,局辦公室應當向投訴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第五條 受理的投訴一般在30日內辦理完畢,若需延長辦理時限,須報局行政領導批準。
第六條 局辦公室應將投訴的辦理情況書面報局行政領導審批,經批準后方可結案,并由局辦公室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訴人。
第七條 受理投訴的經辦人員應當嚴格保守有關的秘密事項,不得泄露有關情況。
篇2: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服務辦法(2014年)
第204號
《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服務辦法》已經20**年9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省 長
20**年10月27日
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服務辦法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地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我省投資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受理、處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是指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外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訴人),在企業設立、生產、經營或者終止過程中,認為政府部門或者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損害其權益,向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部門(以下簡稱投訴處理部門)反映問題并要求予以協調解決的行為。
第四條 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有據、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外商投資企業較多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園區管委會負責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工作的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稅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投訴處理部門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芾硗对V人以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轉辦、督辦的投訴事項;
?。ǘ┒ㄆ谡偌嚓P部門研究外商投訴處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處理重大投訴事項;
?。ㄈ┫蛏霞壷鞴懿块T報告外商投訴的重大問題,通報各有關單位被投訴和處理投訴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ㄋ模╅_展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工作培訓;
?。ㄎ澹┴撠煴镜貐^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統計、情況分析;
?。┲笇П拘姓^域內下級投訴處理機構工作,督辦影響較大的投訴事項。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八條 投訴人應當向投訴事項發生地的投訴處理部門投訴,發生地沒有投訴處理部門的,投訴人可以向發生地上一級行政區域的投訴處理部門或者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發生地投訴處理部門認為不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應當報請上級投訴處理部門指定受理。
第九條 投訴人可以通過面談、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投訴。
各投訴處理部門應當公開受理投訴的渠道和方式。接到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條 投訴受理條件:
?。ㄒ唬┯型对V人身份證明;
?。ǘ┯忻鞔_的投訴對象;
?。ㄈ┯忻鞔_的請求和事實根據;
?。ㄋ模偻对V處理部門受理范圍。
投訴材料用外文書寫的需附中文譯本。
投訴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訴的,應當提供投訴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一條 下列投訴不予受理:
?。ㄒ唬┠涿对V的;
?。ǘ┩对V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的;
?。ㄈ┩对V人對法律法規或者政策的有關規定、行政事務辦事程序存在誤解或者異議的;
?。ㄋ模┢渌对V處理部門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第十二條 投訴處理部門接到投訴人投訴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面談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投訴處理部門應當當場告之投訴人,說明理由并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 投訴人對投訴處理部門不予受理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投訴處理部門反映。上一級投訴處理部門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通知投訴處理部門受理。
第十四條 投訴事項處理方式:
?。ㄒ唬┩对V處理部門直接辦理的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并答復投訴人。
?。ǘ┩对V處理部門轉交有關部門、單位辦理的投訴,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和意見書面回復投訴處理部門,投訴處理部門收到回復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投訴人。
?。ㄈ┒鄠€投訴人就同一事項投訴同一單位的,可以合并處理。對涉及部門多、情況復雜的投訴事項,處理期限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處理工作中止:
?。ㄒ唬┩对V人提供新的證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原因,要求中止的;
?。ǘ┩对V處理部門要求投訴人補充對處理意見有影響的證明材料,投訴人不能提供的;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期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處理工作終結:
?。ㄒ唬┩对V人申請撤回投訴的;
?。ǘ┩对V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的;
?。ㄈ┩对V處理中止期限滿一年的;
?。ㄋ模┓?、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 投訴處理工作終結,投訴處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終止決定告知投訴人。
第十八條 投訴人要求對投訴事項中涉及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的,投訴處理部門應當保密。
第十九條 投訴處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ㄒ唬儆谑芾矸秶耐对V事項不予受理的;
?。ǘ┪丛诜ǘㄆ谙迌绒k結或者答復投訴人的;
?。ㄈ斅男卸讲?、督辦的職責而未履行的;
?。ㄋ模┻`反保密制度的;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被投訴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予以查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ㄒ唬┏铰殭?、濫用職權或者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ǘ┮蚬室饣蛘咧卮筮^失導致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侵害投訴人合法權益的;
?。ㄈo正當理由推諉、敷衍、拖延投訴處理工作的;
?。ㄋ模ν对V處理意見未提出異議又拒不糾正的;
?。ㄎ澹┩{、刁難、打擊報復投訴人的。
第二十一條 港澳、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本省依法設立的代表處和分支機構的投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5日起實施。
篇3: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投訴受理處理規則
本文提要:呼和浩特市房產管理局是我市物業管理投訴受理、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處(以下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中投訴受理、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各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投訴受理、處理工作......
第一條 為建立高效的物業管理投訴受理、處理機制,維護物業管理活動中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投訴的受理、處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物業管理投訴,是指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四條 物業管理投訴實行分級負責、逐級受理的原則。
第五條 呼和浩特市房產管理局是我市物業管理投訴受理、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處(以下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中投訴受理、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各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投訴受理、處理工作。
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設專人受理、處理物業管理投訴;受理投訴的辦公地點、電話、工作程序、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其它相關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可受理、處理下列投訴:
(一)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不依法指導、監督物業管理活動的,不受理、處理物業管理投訴的;
(二)對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協調、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投訴;
(三)受理、處理轄區內因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管理、使用、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
(四)建設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活動中,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未經批準的;
(五)建設單位未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未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并移交有關資料的;擅自將物業共有部位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進行轉讓的;未協助成立業主大會的。
第七條 各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受理、處理下列投訴: (房地產E網: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違反業主公約約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
(二)業主委員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擅自決定分攤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方案的;擅自利用物業共有部位或者物業管理用房進行經營的;擅自解聘或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擅自以業主大會名義從事活動的;
(三)物業管理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不依法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四)物業管理企業,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未經業主大會和相關業主同意擅自利用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未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五)物業管理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執行物業服務標準的;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全部事項一并委托他人的;
(六)物業管理企業,擅自進駐或退出物業項目管理的;退出物業項目管理時,未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與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物業管理項目中標的。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協調處理業主與物業企業之間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協調不成的可建議投訴人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投訴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第九條 下列物業管理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被投訴人、投訴要求不明確,無法查處的; (二)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就投訴事項達成調解協議或由相關
部門做出行政處理決定并已執行或正在執行的;
(三)其它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
(四)正在、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
(五)投訴人要求財產和人身損害賠償的;
(六)在投訴事項辦理期間重復投訴的;
(七)業主與業主之間的民事糾紛;
(八)業主因供水、供電、供暖、供氣等方面出現的投訴;
(九)不在物業管理范圍內的投訴。
第十條 物業管理投訴的受理應按本規則的投訴范圍,由相關部門負責,原則上不受理越級投訴。
第十一條 投訴人在投訴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投訴機關工作秩序。采用走訪形式的投訴人,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第十二條 投訴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訴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二)被投訴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三)投訴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投訴的要求;
(五)與投訴事實有關的證據;
(六)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投訴實行首問責任制;首問責任人應做好投訴人的接待工作,聽取投訴意見,解答投訴人的疑問,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第十四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對投訴進行審查,并作如下處理:
(一)屬于本規則規定受理范圍、事實清楚的,登記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
(二)屬于本規則規定受理范圍,但證據材料不足的,由投訴人補充相關材料后,登記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
(三)按照本規則屬于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受理范圍的,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受理登記后轉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對屬于其受理范圍的投訴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可組織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共同辦理。
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對屬于其受理范圍的投訴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可會同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共同辦理。
第十六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受理經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處理后仍有異議的投訴時,應當聽取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該投訴辦理情況的意見。
第十七條 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在登記受理投訴后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被投訴人,被投訴人一般應在收到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就投訴事實、理由和要求做出書面答復。
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可根據投訴內容的具體情況,在收到答復或答復期滿后的二十日內進行現場調查,或就投訴事實召集相關各方進行協調、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在受理投訴后三十日內對投訴事實和要求進行處理并形成處理意見;對事件重大、情況復雜的投訴,可適當延長受理和做出處理意見的時間,并將延長期限告知投訴人。
第十九條 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在做出處理意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對于上級部門和同級信訪、監察等部門轉送的重要投訴,物業 管理主管部門應將處理結果報送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遵守并執行本規則中的投訴受理人依法做出的處理意見。被投訴人應按照處理意見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送相關投訴受理人。
第二十一條 被投訴人對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投訴人可通過其它方式依法解決。
第二十二條 處理物業管理投訴的、承辦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投訴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投訴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三條 處理物業管理投訴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查證屬實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一)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
(二)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它好處的;
(五)拒不執行上級部門對物業管理投訴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第二十四條 受理、處理物業管理投訴的承辦人員在投訴處理結束后,應做好相關資料的裝訂、立卷、歸檔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呼和浩特市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