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院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院的消防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的發生,保護學院的公共財產和廣大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公安部61號令的規定,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學院消防管理制度,學院所有部門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學院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學院保衛處設消防科,負責指導學院消防管理、宣傳、監督和檢查工作(消防科設專職消防員二名)接受公安局消防部門的業務指導,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并向公安局消防部門匯報學院消防管理工作情況。
第五條 學院各部門,應當在各自的崗位職責范圍內,全面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使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同時協助保衛處消防科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加強對本部門人員的消防法規和消防常識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 全院師生員工都有維護學院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對危害消防工作的行為都有權制止。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
第七條 全院實行四級防火責任制,院為一級,系、部、處、室(處級單位)等為二級,科室、教研室為三級,班級、各樓宇、宿管站、食堂、超市為四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年應與學院和下屬人員分別簽訂《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綜合治理安全責任書》。
第八條 學院建立教工和學生兩支義務消防隊。(保安隊員為義務消防員)
第九條 學院防火重點部位設立兼職消防安全員。
第十條 兼職消防安全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部門在任免、調動消防安全員時,應當及時到保衛處進行備案。
第三章 消防設施的管理
第十一條 學院的消防規劃按設計規劃部門要求。
第十二條 學院每年劃撥專門消防經費,由學院保衛處消防科負責實施,對全院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換藥、保養以及更換。
第十三條 學院對各部門的消防器材實行統一配置,各部門如需新增滅火器,應提出申請,由學院保衛處消防科審批后方可配置相應品種的消防器材。
第十四條 在學院內進行經營承包或租賃的個人和單位所需的消防器材,由學院統一配置,費用自理。
第十五條 校內各單位和部門對學院配給的消防器材和所屬消防設施應落實到專人保管簽定“消防器材委托管理協議書”,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非火警時使用和隨意挪動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 消防設施重點部位,應設有專人管理,同時必須做好消防設施安全運行的記錄,書寫認真,交接清楚。
第十七條 學院道路及其他消防通道應當保障消防車的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妨礙室內外消火栓的使用。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校內承包、經營和各施工單位應與各主管部門簽訂消防安全安生責任書,并加強對其管理,報保衛處備案。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竣工后,經過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新建或改建工程交付后,使用部門嚴禁擅自改變樓內消防設施。
第二十一條 校內的電工、電焊、氣焊、鍋爐工等重要崗位必須持證上崗。電焊、氣焊等工作作業時遵守動火制度,作業地點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消除火種和隱患。
第二十二條 學院、部門舉行大型活動,主辦部門事先制定消防應急方案,報保衛處消防科批準后方可實行。
第二十三條 學院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嚴禁在校園內公共場所燃燒廢紙、雜物、樹葉等物品。
第二十四條 公共場所的消防通道、安全門、安全樓梯等應當有消防標志,并保持通暢,嚴禁在消防通道等存放物品。
第二十五條 學院保衛處消防科每月定期組織學院有關部門對學院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同時對檢查結果進行總結,定期出安全簡報,對嚴重存在火災隱患的部門發放火災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六條 電氣線路的鋪設和電器的安裝,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術規范。未經學院批準,嚴禁私拉亂接電線。
第二十七條 學院保衛處消防科每年對重點部位進行一次重新確立、審查、備案,并上報上級消防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灶具周圍嚴禁煙火,灶具檢修期間現場要有警示,并在校內宣傳欄中公示,現場周圍嚴禁煙火。
第五章 消防安全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人員和檢查的部位、時間、次數。巡查具體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現象。
2、安全通道、出口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燈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4、防火巡查人員在巡查時發現違章及時制止,妥善處置火災隱患,并及時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時立即報警和及時撲救。
第三十條 學院保衛處消防科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檢查內容:
1、隱患的整改情況,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暢通。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燈等是否完好。
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4、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現象。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及記錄情況。
7、防火巡查情況及記錄情況。
防火安全檢查后應及時填寫清楚檢查日期、部位和情況,所有參加人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每年定期對消防設施如火災報警器等重要設施進行測試。
第三十二條 對學院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消除。
第三十三條 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有隱患存在部門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整改方案,并確保不發生火災情況下,報學院保衛處批準。
第三十四條 隱患整改完畢后,部門負責人將整改情況報送到學院保衛處消防科進行復查,符合安全要求后,簽字存檔備查。
第六章 消防宣傳教育、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五條 學院每年定期由保衛處消防科在學生或教職工中舉辦各種宣傳活動。張貼宣傳圖片,利用學院的廣播、網絡、閉路電視收聽、收看消防知識和宣傳教育片。
第三十六條 每年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訓練、演習。
第三十七條 學院消防預案由保衛處負責組織和實施。消防預案內容張貼公示。
第七條 獎懲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簽定的安全責任書年底與部門評優、評先進掛鉤。個人簽定的安全責任書與個人聘任、進級掛鉤。
第三十九條 對以下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將予以行政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1、經公安消防部門提出整改通知后仍未按規范進行整改。
2、擅自改變建筑物結構和用途造成火災隱患。
3、未經學院保衛處消防科和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在校園內擅自搭建建筑。
4、未經學院保衛處消防科同意,關閉或停用消防設施。
5、電焊、氣焊作業人員違反安全規定進行作業。
6、非火警時動用消防滅火器材或消防設施。
第四十條 有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行為的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將予以行政或經濟處罰。
1、堵塞公共場所和高層建筑安全通道和出口。
2、在集體宿舍(公寓、單身教工、外來人員務工住地)擅自使用違章電器。
3、在集體宿舍(公寓、單身教工、外來人員務工住地)內私拉亂接電線,造成火災隱患。
4、在集體宿舍(公寓、單身教工、外來人員務工住地)內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5、在集體宿舍(公寓、單身教工、外來人員務工住地)內使用蠟燭等明火,尚未造成后果。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發生重大、特大火災事故或一年發生一起火災事故的部門,將對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均由學院保衛處消防科執行,并下發處罰通知書。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責任見《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綜合治理安全責任書》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學院保衛處消防科。
篇2:安管部消防管理規定
安管部消防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廣大業主(住戶)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有關消防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一、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物業公司指定消防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ㄒ唬┱J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ǘ┙M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ㄈ┙洺z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ㄋ模┍O護動火作業;
?。ㄎ澹┕芾硐榔鞑脑O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ㄈ?、定時、定措施,同時組織制訂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ㄆ撸┙拥交馂膱缶?,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備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二、實行業主(住戶)防火責任制,各業主為其名下物業的防火責任人,負責做好各自所屬范圍的防火安全工作,承擔相應消防安全責任。
三、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四、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五、園區內嚴禁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炸藥、雷管、汽油、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園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六、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氣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要經常保持清潔,切勿留有油漬,切勿明火試漏。
七、本小區內任何商鋪必須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滅火器1只(小于30平方米配備1只,大于30平方米配備2只以上),并放置于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八、小區范圍內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紙張、織物、纖維、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它廢棄物品,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九、業主(住戶)進行室內裝修,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物業公司批準并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并按規定每5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1只滅火器(小于50平方米配備1只,大于50平方米配備2只以上);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須經廣州市消防管理機關批準,按規定進行防火處理,并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3只滅火器(小于100平方米配備3只,大于100平方米配備3只以上)。
十、需要進行燒焊等動火作業的,應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在專人監護下,方可作業。
十一、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物業公司或撥火警電話119,并關閉電源開關、燃氣閥門和門窗,迅速離開住所,住戶及其他人員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十二、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行為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者處于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有禁火標志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存放場所使用明火、電熱器具或夾帶火種進入以上場所的;
2、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造成火險的;
3、不具有專業合格證進行電冶、電氣焊、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作業的;
4、負責監控用火、用電和使用危險品的人員擅離職守的;
5、挪用、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的;
6、不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的;
7、拒絕、刁難消防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
8、故意阻礙消防車執行任務或擾亂火場秩序,影響滅火救災的;
9、隱瞞火災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況的;
10、其他影響消防安全,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或治安處罰的行為。
十三、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對責任者處于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1、發生火災后,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2、涂改、轉借、出租消防安全許可證的;
3、賓館、酒店、商場和公共娛樂場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裝修材料的;
4、未經批準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險隱患的,或占用防火間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5、滅火、搶險的緊急情況下,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的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6、謊報火警的;
7、發生火災后不報警、延誤報警、阻攔報警的;
8、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從事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
9、擅自銷售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質量鑒定和認證的消防產品的;
十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執行。
篇3: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2013)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20**)
?。?0**年4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8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監督、交通、教育、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海上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上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實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每年應當向社會公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
第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城市軌道交通、核電站等重要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備滅火救援裝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單位人員開展消防應急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開展消防演練和消防安全檢查。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市政消火栓,并與道路同步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消火栓設置資料報市、縣(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部門認定的具有保護價值的木結構歷史建筑,應當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老年公寓、福利院、養老院、幼兒園和寄宿制學校等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者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八條 新建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民用建筑,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保持防排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新建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第九條 設置在高層建筑的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
高層建筑和公共娛樂場所禁止使用瓶裝液化氣,人民防空工程及地下建筑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和汽油、煤油等閃點低于六十攝氏度的液體作燃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或者商住樓內設置液化石油氣、氧氣、乙炔等易燃助燃氣體、壓縮氣體以及汽油、煤油等易燃液體的經營點、儲存點。
第十條 營業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且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
餐飲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每季度對烹飪操作間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和燃氣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保養,并建立臺賬。
第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的小區,由全體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人負責。
第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高層公共建筑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明顯標識消防車道、消防登高作業場地和消防救援窗。
消防車道、消防登高作業場地和消防救援窗標識樣式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規定。
第十三條 住宅安裝防盜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留有安全逃生出口。
除安裝公用防盜設施外,禁止住戶在公用樓道設置柵欄以及其他障礙物。
第十四條 學校、科技館、文化館、體育館(場)、影劇院等公共服務設施,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變用途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得通過消防設計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規定的難燃、不燃材料。地面設施應當設有防雷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內商鋪的開設與經營不得影響消防安全。
第十六條 銷售消防產品應當建立銷售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維修消防產品應當在維修后的產品上張貼維修標識,標明維修單位、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等規定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和維修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建立消防產品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消防產品質量信息。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產品進行隨機抽取檢驗,不得收取檢驗費用。
第十八條 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新建、改建農村道路,村內主干道的路面寬度及管架、棧橋等設施跨越道路的高度,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
第十九條 城鄉接合部、城中村和棚屋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消防安全公約,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巡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利用農村既有建筑物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ㄒ唬﹥蓪蛹皟蓪右陨系慕ㄖ乖陂T窗設置防護欄、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ǘ﹩螌咏ㄖ娣e超過二百平方米或者單層居住人數超過三十人的建筑物,每個樓層應當至少設有兩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
?。ㄈ┙洜I場所應設置在建筑物底層,經營場所的安全出口應當與住宿部分隔開;
?。ㄋ模┓课蓦姎饩€路及電器安裝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ㄎ澹┡鋫鋺闭彰?、安全出口標志、疏散標識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財產損失輕微的火災所引起的糾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行政機關和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未報警、自行處理且現場尚未清理的火災事故,當事人請求火災發生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的,應當在火災發生后十日內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組織調查。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受理公民對消防執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福利院、寄宿制學校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6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20**年10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修正的《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