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法辦〔20**〕48號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大連市行政執法監督證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監督證》的使用及其持有人員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有效發揮行政執法監督作用,促進依法行政,根據《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及《遼寧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證》,是指由遼寧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核發的《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持有《行政執法監督證》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下列人員可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
(一)市及區市縣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
(二)行政機關法制或承擔法制工作職能的機構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
(三)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法制工作機構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
市政府部門(直屬機構)各可為2—3人申請領取《行政執法監督證》,區市縣政府(含其所屬部門)各可為3—8人申請領取《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五條 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直接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本單位正式在職工作人員;
(二)經過行政執法監督資格培訓并考試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四)年度考核稱職以上。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證》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重新申領。
《行政執法監督證》遺失,應當聲明作廢,申請補發。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堅持違法必究的原則,在規定的區域內,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履行監督義務。
第八條 行政
篇2:大連市行政執法監督證使用管理辦法
大政法辦〔20**〕48號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大連市行政執法監督證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監督證》的使用及其持有人員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有效發揮行政執法監督作用,促進依法行政,根據《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及《遼寧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證》,是指由遼寧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核發的《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持有《行政執法監督證》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下列人員可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
(一)市及區市縣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
(二)行政機關法制或承擔法制工作職能的機構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
(三)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法制工作機構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
市政府部門(直屬機構)各可為2—3人申請領取《行政執法監督證》,區市縣政府(含其所屬部門)各可為3—8人申請領取《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五條 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直接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本單位正式在職工作人員;
(二)經過行政執法監督資格培訓并考試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四)年度考核稱職以上。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證》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重新申領。
《行政執法監督證》遺失,應當聲明作廢,申請補發。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堅持違法必究的原則,在規定的區域內,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履行監督義務。
第八條 行政
篇3:Z工商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 工商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一、適用對象
全體工作人員
二、追究形式
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選先進或優秀資格,扣發獎金。
三、追究范圍
工作人員在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1、未按規定承諾期限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
2、在執法檢查時未出示行政執法證的;
3、未按規定使用、填寫執法文書的;
4、無正當理由不辦理新設立企業開業實地調查的;
5、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抵押物登記申請的;
6、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的;
工作人員在執法中有下列行為的,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予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選先進或優秀資格:
1、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
2、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無前置審批證件、文件擅自辦理工商登記的;
3、對消費者投訴舉報無特殊原因擱置不辦的;
4、未按規定履行告知,送達程序的;
5、違規實行行政強制措施的;
6、故意刁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
四、追究程序
對執法過錯行為責任人的追究,由所長辦公會議集體作出。結合年終考評,視情節輕重,在作出追究的同時,相應扣發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