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河北省電力條例(2014)

7921

  河北省電力條例(20**)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4號)

  《河北省電力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年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20**年5月30日

  河北省電力條例

 ?。?0**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供電、用電秩序以及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電力用戶和電力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事業組織,依法對違反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地的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第五條 電力企業和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工作,履行對所管理的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的義務,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建設、安全運行及供電、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或者電力企業舉報非法阻撓、破壞電力建設和危害、破壞電力設施及非法侵占、使用電能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章 電力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發展規劃,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注重保護環境,優化能源結構,構建安全的電力供應體系,引導清潔能源發電項目建設,鼓勵和協調社會資本投資電力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電力發展規劃編制電力專項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納入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電力專項規劃中確定的電力建設項目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應當納入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預留電力線路通道。

  第九條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不改變其范圍內土地的權屬和使用性質,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參照當地征地補償標準對桿塔基礎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土地所有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電力建設項目需要征收土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占用依法取得的電力建設項目用地、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走廊或者電力電纜通道的,應當依法修改電力專項規劃,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電力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國家有關電力設施保護范圍、保護區的要求,對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范圍、保護區進行公告。

  在公告明示的電力設施保護范圍、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公告前已有的植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建筑物、構筑物需要拆除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確需跨越房屋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達成協議。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需要跨越、穿越或者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易發生水土流失區域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對影響水利設施功能的,應當采取有關技術措施消除影響。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架空電力線路跨越、穿越林地或者城市綠化林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依法辦理林木采伐審批手續,并對林木權利人依法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架空電力線路應當兼顧城市市容整潔,鼓勵在城市中心城區逐步采取地下敷設方式建設電力線路,需要采用溝道、管道的,由城鄉規劃、市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統籌規劃、建設。

  第十六條 建設城鎮住宅小區和農村居住區應當規劃、預留配套的電力設施用地和架空電力線路走廊或者電力電纜通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占用依法確定的電力設施用地和架空電力線路走廊或者電力電纜通道的用途、位置。

  第十七條 電力建設項目在新建、改建、擴建中妨礙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建設項目在新建、改建、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有關單位應當以依法審批的城鄉規劃為依據進行協商,就遷移、改造、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協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損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電力建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電力建設項目在建設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電力建設項目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電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電力設施感應產生的工頻電場、工頻磁場等評價。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建設的行為:

 ?。ㄒ唬┓欠ㄕ加靡婪ㄈ〉玫碾娏ㄔO項目用地或者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

 ?。ǘ┩扛?、移動、損壞或者拔除電力建設的測量標樁或者標記;

 ?。ㄈ┢茐?、封堵電力建設單位的專用鐵路、公路、橋梁和碼頭,截斷施工水源、電源,或者阻礙電力建設單位的人員和車輛、機械、設備、器材等進入施工現場;

 ?。ㄋ模┢茐?、哄搶、盜竊電力建設項目的施工車輛、機械、設備和器材,或者未經電力建設單位同意出入施工現場,擾亂電力建設單位的生產和工作秩序;

 ?。ㄎ澹┢渌:﹄娏ㄔO的行為。

  第三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诎l電、變電設施基礎用地范圍內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木材、秸稈、礦渣、易燃物、易爆物等物品或者焚燒物品的;

 ?。ǘ┰诩芸针娏€路保護區內垂釣、炸魚、放風箏或者燃放煙花爆竹的;

 ?。ㄈ┫螂娏€路設施、風光儲發電設施、光伏板、風機葉片等射擊、拋擲物體的;

 ?。ㄋ模┰黾颖患芸针娏€路跨越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導致安全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ㄎ澹┮苑舛?、拆卸等方式破壞電力生產及其輔助設施的;

 ?。┥米耘实请娏υO施或者擅自在電力設施上搭掛各類纜線、廣告牌等物品的;

 ?。ㄆ撸┰陔娏υO施的地下及周圍進行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開采作業的;

 ?。ò耍┥米栽诘叵码娏﹄娎|通道內布設其他管線的;

 ?。ň牛┮苿?、損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

 ?。ㄊ┓?、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

  第二十一條 在電力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應當征求當地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電力設施產權所有人的書面意見,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打樁、鉆探、開挖等可能危及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作業,或者起重、升降機械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作業的,應當征得當地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因違章施工作業,引發電力線路事故并造成損失的,由施工作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力線路的安全巡查,發現電力設施保護范圍、保護區內的植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予以修剪;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內未修剪的,電力企業可以修剪。

  第二十四條 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單位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經辦人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并提交單位開具的證明;個人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

  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應當建立收購臺賬,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單位名稱或者姓名、住址、身份證件號碼以及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來源、規格、數量和去向等內容;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購臺賬的保存期限應當在二年以上。

  第二十五條 通信、廣播電視等線路設施與電力線路設施之間一般不得交叉跨越、搭掛。因路徑原因確需交叉跨越的,后建方應當征得先建方同意,采取安全措施,保證線路安全。

  第二十六條 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并及時維護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并在易引發觸電事故的電力設施周圍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保護區及其周邊區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電力設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電力設施棄用或者報廢的,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未及時拆除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拆除。

  第四章 電能保護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優化電力資源配置,協調供電、用電關系,維護安全有序的供電、用電秩序。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列入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的企業或者生產設備的用電,采取差別電價、限制用電或者終止供電。

  第三十條 供電企業應當加大對電能保護的資金投入,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措施,降低電能損耗,優化供電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引導電力用戶安全、合理使用電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并公布有序用電方案,該方案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用戶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節能標準、排放達標企業的正常用電需求。

  電力企業和電力用戶應當遵守有序用電的規定,保障電能質量和電網運行安全。

  電力用戶應當加強用電設備的維護管理,不得危及電網運行安全和公共用電安全。

  第三十二條 電力用戶不得損毀、改裝或者擅自移動用電計量裝置;發現用電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損毀,應當立即通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三條 禁止下列盜竊電能(以下簡稱竊電)的行為:

 ?。ㄒ唬┥米栽诠╇娖髽I或者其他電力用戶的供電、用電設施上接線用電;

 ?。ǘ├@越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ㄈ﹤卧?、開啟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ㄋ模┕室鈸p毀用電計量裝置或者破壞用電計量裝置的準確度;

 ?。ㄎ澹┌惭b、使用竊電裝置;

 ?。┦褂脗卧?、變造或者非法充值的電費卡充值用電;

 ?。ㄆ撸┎捎闷渌绞礁`電的。

  第三十四條 為了制止正在發生的竊電行為,供電企業按照下列要求,可以依法中斷對有竊電行為電力用戶的供電:

 ?。ㄒ唬┩ㄖ斒氯?;

 ?。ǘ﹫螽數厝嗣裾娏π姓芾聿块T備案;

 ?。ㄈ┎挥绊懫渌娏τ脩粽S秒?;

 ?。ㄋ模┎挥绊懮鐣怖婊蛘呶:舶踩?。

  有竊電行為的電力用戶在停止竊電、消除危害、交付所竊電量電費并承擔相應責任后,供電企業應當對有竊電行為的居民用戶在一日內恢復供電,對有竊電行為的非居民用戶在三日內恢復供電。

  第三十五條 影響電能質量和電網安全運行的電力用戶,接到供電企業的整改通知后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電企業可以中斷供電,并報當地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ㄒ唬╇娏τ脩舻姆蔷€性阻抗特性的用電設備接入電網運行所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或者引起公共連接點電壓正弦波畸變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ǘ╇娏τ脩舻臎_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對供電質量產生影響或者對電網安全運行構成干擾、妨礙的;

 ?。ㄈ┰陔娏υO施保護范圍、保護區內違法、違章實施作業的;

 ?。ㄋ模┢渌<半娔苜|量和電網安全運行的。

  第三十六條 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人員在用電檢查中發現竊電行為時,有權予以制止,對現場進行錄像、拍照,收集竊電證據。

  供電企業發現電力用戶有竊電行為,可能需要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者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第五章 電力用戶權益保障

  第三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供電服務水平,保障電力用戶能夠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和價格獲得供電服務。

  電力用戶享有優質用電、明白消費的權利,履行安全用電、繳納電費、維護用電秩序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供電企業不得實施下列損害電力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ㄒ唬o正當理由拒絕供電或者擅自中斷供電的;

 ?。ǘ┓欠ㄔ鲈O供電條件或者變相增加用戶負擔的;

 ?。ㄈ殡娏τ脩糁付娏υO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ㄋ模┢渌麚p害電力用戶合法利益的。

  第三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并提供電力用戶須知資料。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核準的電價標準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收電費,并提供相應票據;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檢定不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供電企業、受委托轉供電單位和其他代收電費單位在收取電費時,不得代收其他費用;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收取物業費、熱費、水費等其他費用作為供電的前置條件。

  第四十條 供電企業應當對供電、用電設施定期檢查、檢修,及時消除電力運行和電能質量隱患,保證連續穩定地向用戶供電。

  供電企業因計劃檢修需要中斷供電的,應當提前七日通知電力用戶或者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中斷供電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重要用戶和在顯著位置進行公告;因發電系統或者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限電、停電的,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事故序位進行限電或者停電;因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需要立即停電的,可以中斷供電,但事后應當報當地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向停電用戶說明情況。

  第四十一條 電力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投訴??h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是否恢復供電的決定。電力用戶或者供電企業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電力用戶對供電需求、供電質量、計量裝置的記錄、電價執行、電費收取、用電檢查等有異議的,有權向供電企業查詢;供電企業應當自受理查詢之日起七日內答復。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接受電力用戶投訴,及時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κ芾淼呐e報、投訴案件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ǘ┰趫谭ㄟ^程中徇私舞弊,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ㄈ┬孤峨娏ζ髽I、電力用戶商業秘密的;

 ?。ㄋ模┎灰婪男须娏ΡWo職責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交電費,并依照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其他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交電費,并按照實際查明所竊電量的電費額處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以收取物業費、熱費、水費等其他費用作為供電的前置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擾亂電力企業的建設、生產和經營秩序,阻礙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2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實施〈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2)

  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

 ?。?0**年9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6號公布 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建設、生產和供應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已在運行、暫停使用或者已經交付但尚未通電的電力設施和正在建設的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發電、變電、充(換)電、電力線路、電力專用通訊、電力調度和電力交易場所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四條 電力設施保護實行預防為主、防治兼顧的方針,堅持專業保護和社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與電力企業共同建立健全警企聯合保護電力設施的工作機制。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督、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依法處置。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電力企業編制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劃做好電力設施建設與改造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城鄉變電站、配電站等供用電設施和輸配電線路走廊、電纜通道用地。

  禁止在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內進行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新建電力線路應當滿足防洪、抗震要求,合理避開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堆場、倉庫。

  新建110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不得穿越城市中心地區或者重要風景旅游區。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與周圍已有建筑物、構筑物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確需遷移已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采取必要保護措施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與建筑物、構筑物所有者對遷移、保護措施和補償等事項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鐵路、公路、水利、電信、航運、城市道路、橋梁、涵洞、管線等設施后于電力設施建設(包括改建、擴建)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確需遷移電力設施或者采取必要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企業達成協議后,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堅持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

  電力設施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依法征用土地的,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

  輸電線路工程桿、塔基用地可以不辦理用地預審和土地征收(用)手續,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五條 新建電力設施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

  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需要修剪、砍伐、拆除或者填埋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并辦理相關手續。

  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六條 架空電力線路和樹木之間距離應當符合安全要求。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是:

  電壓等級│最大風偏后的距離│最大弧垂距離

  1千伏以下│1米│1米

  1-10千伏│1.5米│2.0米

  35-110千伏│3.5米│4.0米

  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660千伏│8米 │8米

  750千伏│8.5米│8.5米

  ±800千伏│13.5米│13.5米

  1000千伏│14米│16米

  樹木生長危及架空電力線路安全的,應當對樹木進行修剪,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的安全距離。因不可抗力導致樹木傾倒、傾斜危及架空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企業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事后應當及時到當地林業或者園林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樹木采伐手續,并通知樹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

  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樹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征得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同意后,方可種植不影響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樹木,并由樹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修剪,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的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架空電力線路應當避讓林區。確需穿越林區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采伐手續。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不得再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

  電力線路建設單位征用、占用林地或者采伐樹木,應當辦理征用、占用、采伐手續,并依法給予林地、樹木所有者補償后,方可進行。對不影響線路安全運行、不妨礙線路巡視、檢修的樹木,不得采伐,但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樹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簽定協議,確保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的安全距離。

  第十八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ㄒ唬┓欠ㄇ终茧娏υO施建設項目用地;

 ?。ǘ┩扛?、移動、損毀或者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志;

 ?。ㄈ┢茐?、封堵電力設施建設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電源,或者聚眾干擾、阻撓電力設施建設的正常進行。

  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十九條 發電、變電、充(換)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ㄒ唬┌l電廠、變電站內與發、變電生產有關的設施;

 ?。ǘ┌l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管道(溝)、水井、泵站、油庫、堤壩、鐵路、橋梁、道路、燃料裝卸設施、輸煤棧橋、灰壩(場)、標志牌、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ㄈ┧Πl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之間的通訊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ㄋ模殡妱悠囂峁╇娔艿母鞣N充(換)電站、電池配送站、充電樁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十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ㄒ唬┘芸针娏€路:桿塔、鐵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河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線檢修專用道路、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ǘ╇娏﹄娎|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標志牌、水線標志牌、電力線路防洪壩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ㄈ╇娏€路上的變壓器、接地裝置、電抗器、電容器、斷路器、刀閘、油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負荷監視和控制裝置、配電室(箱)、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十一條 電力調度設施的保護范圍: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電網調度自動化、電網運行控制等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十二條 電力交易場所設施的保護范圍:計量、報價、交易、結算、監視、復核、預警、信息發布等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十三條 電力專用通訊設施的保護范圍:電力專用通信線路(電纜)、通信光纖、微波塔、微波站、載波站、通訊衛星地面站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十四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指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垂直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是:

  電壓等級│延伸距離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660千伏│25米

  750千伏│25米

  ±800千伏│30米

  1000千伏│30米

  在廠礦、城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是:

  電壓等級│安全距離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110千伏│4.0米

  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660千伏│10米

  750千伏│11米

  ±800千伏17米

  1000千伏│15米

  第二十五條 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

 ?。ㄒ唬┑叵码娎|保護區,是指線路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ǘ┖拥离娎|保護區,是指河道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恿骱颓酪话悴恍∮诟?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二十六條 發電廠、變電站專用的輸水、輸油、供熱、沖灰管道的保護區,是指兩側各2.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第四章 電力設施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建設項目時,應當避開發電廠、變電站、架空電力線路、電力電纜等電力設施。對可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項目,應當征求同級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設施產權人的意見;意見不一致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設立電力設施保護標志,標明保護區范圍和保護規定。

  地下電纜和水底電纜敷設后,電力企業應當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電纜所在位置書面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二十九條 在電力設施外圍水平距離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人的同意,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電力管理部門對報批的安全防護方案,應當在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發電、變電、充(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米赃M入發電廠、變電站內私接電源,移動、損毀標志物;

 ?。ǘ┰谕ㄍl電廠、變電站的專用道路上設置障礙;

 ?。ㄈ├冒l電廠、變電站的圍墻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ㄋ模┰谳斔?、輸油、供熱、沖灰管道(溝)保護區內取土、開挖、鉆探,傾倒腐蝕性物質,堆放垃圾和礦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ㄎ澹┪唇洶l電廠同意,在灰壩(場)上挖砂、取土、種植樹木和農作物,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米砸苿?、損壞充(換)電設施和標志,在充(換)電站出入口設置障礙。

  第三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螂娏€路設施射擊;

 ?。ǘ┫驅Ь€、絕緣子拋擲物體;

 ?。ㄈ┰诩芸针娏€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或者懸置氣球等易漂浮的物體;

 ?。ㄋ模┥米栽趯Ь€上接用電器設備;

 ?。ㄎ澹┥米耘实菞U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懸掛廣告條幅;

 ?。├脳U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或者牽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ㄆ撸┎鹦稐U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標志牌;

 ?。ò耍┰跅U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ň牛┢渌:﹄娏€路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距離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35千伏及以下5米、110千伏及以上10米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以外取土、打樁、鉆探、開挖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A留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的道路,用于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的通行;

 ?。ǘ赡芤饤U塔、拉線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的,負責修筑護坡;

 ?。ㄈ┎坏脫p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逊殴任?、草料、垃圾、礦渣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它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ǘG、燒荒、焚燒秸稈、燃燒煙花爆竹;

 ?。ㄈ┬陆ńㄖ?、構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

 ?。ㄋ模┓N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ㄎ澹┰O置大型廣告牌、懸置氣球等易漂浮的物體;

 ?。┩诰?、經營魚塘或者垂釣;

 ?。ㄆ撸嵤е聦Ь€對地距離縮小的填埋、鋪墊等活動;

 ?。ò耍┢渌<半娏€路以及人員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纜線路安全的行為:

 ?。ㄒ唬┰诘叵码娎|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和易燃、易爆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種植樹木,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ǘ┰诤拥离娎|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砂。

  第三十五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行為:

 ?。ㄒ唬┰诩芸针娏€路或者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以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ǘ┢鹬?、挖樁等長臂機械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ㄈ┏^4米高度的車輛、機械和物體,其最高點與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小于相應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

 ?。ㄋ模┥米栽陔娏﹄娎|保護區內進行其他作業。

  第三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定期巡視、維護、檢修電力設施,及時搶修故障、處理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電力企業依法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以及搶修故障和處理事故。

  第三十七條 電力企業發現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要求當事人停止作業、恢復原狀、消除危險,并報告電力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等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企業可以先行采取緊急措施,防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事故發生,并立即報告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實施緊急措施后,應當及時告知利害關系人。

  第三十九條 禁止非法出售、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

  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經辦人、出售人應當持有本人身份證和所在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應當注明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來源、數量、規格等。

  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單位,應當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向商務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定點收購。收購單位應當查驗、登記經辦人、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并存留證明。個人不得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電力設施外圍水平距離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堆放物品或者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的,除按照前款規定執行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拆除、清除或者砍伐。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實施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倒桿、倒塔、停電等嚴重后果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損毀電力設施,造成停電,影響電力用戶生產、生活秩序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引發電力事故造成其他單位損失或者公民人身財產損失的,事故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工商、商務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 電力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電力企業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由電力管理部門監督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篇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1修正)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修正)

 ?。?987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1998年1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ㄒ唬┍O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ǘ╅_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ㄈ嘘P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

 ?。ㄋ模數毓膊块T,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七條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ㄒ唬┌l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ǘ┌l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ㄈ┧Πl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ㄒ唬┘芸针娏€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ǘ╇娏﹄娎|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ㄈ╇娏€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ㄋ模╇娏φ{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

 ?。ㄒ唬┘芸针娏€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ǘ╇娏﹄娎|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ㄒ唬┰诒匾募芸针娏€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ǘ┰诩芸针娏€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應設立標志,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ㄈ┑叵码娎|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ㄋ模┧纂娎|敷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ㄒ唬╆J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ǘ┪<拜斔?、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ㄈ┯绊憣S描F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ㄋ模┰谟糜谒Πl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ㄎ澹┢渌:Πl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ㄒ唬┫螂娏€路設施射擊;

 ?。ǘ┫驅Ь€拋擲物體;

 ?。ㄈ┰诩芸针娏€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ㄋ模┥米栽趯Ь€上接用電器設備;

 ?。ㄎ澹┥米耘实菞U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脳U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ㄆ撸┰跅U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ò耍┰跅U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ň牛┰跅U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ㄊ┎鹦稐U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ㄊ唬┢渌:﹄娏€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枚逊殴任?、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ǘ┎坏脽G、燒荒;

 ?。ㄈ┎坏门d建建筑物、構筑物;

 ?。ㄋ模┎坏梅N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迷诘叵码娎|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種植樹木、竹子;

 ?。ǘ┎坏迷诤5纂娎|保護區內拋錨、拖錨;

 ?。ㄈ┎坏迷诮与娎|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

 ?。ㄒ唬┰诩芸针娏€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ǘ┢鹬貦C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ㄈ┬∮趯Ь€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ㄋ模┰陔娏﹄娎|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ㄒ唬┓欠ㄇ终茧娏υO施建設項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ǘ┩扛?、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ㄈ┢茐?、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

  第十九條 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第四章 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條 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盡量避免或減少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

  第二十二條 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將經批準的電力設施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通知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并劃定保護區域。

  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將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電力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ㄒ唬ζ茐碾娏υO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

 ?。ǘζ茐碾娏υO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

 ?。ㄈ楸Wo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

 ?。ㄋ模榫S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沙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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