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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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

 ?。?992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市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政策;

  (二)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規范;

  (三)建立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交易市場;

  (四)負責建筑市場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統一監督管理職責。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專業建設工程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公安消防、經濟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從事建筑市場活動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誠實守信、有序競爭的原則;禁止以任何形式壟斷建筑市場,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建筑市場管理應當堅持統一、開放、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建筑科學技術研究和人才培訓,支持開發和采用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推動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上升為技術標準,促進建筑產業現代化。

  第六條建筑市場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和交易活動的規章制度,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督促會員依法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對違反自律規范的會員,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第二章 市場準入和建設許可

  第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注冊地在其他省市的單位進入本市從事建筑活動,應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國家或者省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執業證書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 國家規定實行注冊執業制度的建筑活動專業技術人員,經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注冊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注冊范圍內的業務。

  第十條 注冊執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鲎?、出借注冊執業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ǘ┏鲎詧虡I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

 ?。ㄈ┰诜潜救素撠熗瓿傻奈募虾炞只蛘呱w章;

 ?。ㄋ模┓?、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備的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標準員、材料員、機械員、勞務員、資料員等施工現場專業人員,應當經過聘用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并通過職業能力評價。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發包前,持有關文件,向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

  建設工程報建所需資料齊全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當場予以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所需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辦理報建手續所需資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開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未經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除保密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文件的編號、工程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合同工期、項目經理等事項。

  第三章 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建設工程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后,方可進行工程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發包。

  第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的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l包單位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ǘ┯袧M足發包所需的資料或者文件;

 ?。ㄈ┙ㄔO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應當具有施工圖設計文件。但是,建設工程技術特別復雜或者需要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可以全部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實行工程總承包;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分別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

  發包單位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招標發包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

  第十八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之外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招標發包,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府特許經營項目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投資人,投資人具有相應工程建設資質且自行建設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發包。

  第十九條 具備勘察、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工程的,可以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工作。

  在建工程追加附屬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體加層工程,原承包單位具備承包能力的,可以將工程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直接發包給原承包單位。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發包的工程,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

  鼓勵使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招標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招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

  第二十二條 實行建設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業務相適應的項目管理體系。

  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工程質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粚⑺邪こ讨械牟糠止ぷ鞣职o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可以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聯合體協議,確定一方作為聯合體主辦方,并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各方應當在各自的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資質類別相同但資質等級不同的企業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承包單位的資質許可范圍承接工程。

  已經參加聯合體的單位不得參加同一建設工程的單獨投標或者其他聯合體的投標。

  第二十四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主體結構工程的施工,在主體結構工程施工中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ㄒ唬┰谑┕がF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

 ?。ǘ┌凑找幎ㄔ谑┕がF場配備本單位的管理人員;

 ?。ㄈ┘訌娛┕がF場質量和安全管理;

 ?。ㄋ模┳孕胁少?、供應主體結構工程的主要材料;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合同中對分包工程、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供應方式等內容予以明確。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總承包單位施工現場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需要在施工總承包范圍內確定專業分包單位或者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與總承包單位進行協商,并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確定的專業分包單位或者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并由總承包單位進行相關工程款項的結算和支付。

  建設單位需要將施工總承包范圍外的專業工程另行發包的,應當事先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約定現場管理方式。

  采取前兩款發包方式的,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承包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接建設工程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栌盟速Y質或者以他人名義承接工程;

 ?。ǘ┮再V賂等不正當手段承接工程;

 ?。ㄈ﹨⑴c有利害關系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建設項目的投標;

 ?。ㄋ模┨峁﹤卧旎蛘咦冊斓馁Y料;

 ?。ㄎ澹┪匆酝稑朔绞匠薪颖仨毻稑顺邪慕ㄔO工程;

 ?。┓?、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承包單位不得轉包工程。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行為:

 ?。ㄒ唬┕こ炭偝邪鼏挝粚⑵滟Y質范圍內的全部設計或者施工業務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

 ?。ǘ┛辈?、設計承包單位將全部的勘察或者設計業務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

 ?。ㄈ┦┕た偝邪鼏挝粚⑷康氖┕I務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

  第二十八條 施工承包單位不得違法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行為:

 ?。ㄒ唬⒔ㄔO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ǘI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實行專業分包的;

 ?。ㄈ﹦趧辗职鼏挝粚⑵涑邪膭趧兆鳂I再分包的;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屬于違法分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委托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同一建設工程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時接受同一建設工程兩個以上投標人的委托。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或者造價咨詢相應資質的項目管理單位,開展工程項目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項目管理服務。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執業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提供工程項目前期策劃、項目設計、施工前準備、施工、竣工驗收和保修等階段的項目管理服務,也可以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專業服務。

  設計、施工單位從事項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設工程的工程總承包、設計或者施工項目。

  本市逐步推進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價

  第三十一條 承接建設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項目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合同。承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監理、檢測等業務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委托合同。鼓勵使用國家或者本市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其承發包合同的工程內容、合同價款及計價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質量標準、項目負責人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

  第三十二條 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發包單位、委托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送工程內容、合同價款、計價方式、項目負責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發生變更的,發包單位、委托單位應當于變更事項發生后十五日內,向原報送部門報送變更信息。

  經依法報送并履行完畢的合同項目,方可作為業績在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增項、參與招標投標過程中予以使用。

  第三十三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市場價格波動超過正常幅度且合同未予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對合同價款的調整進行協商。

  第三十四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和承包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清單計價規范編制。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實行施工招標,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并報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查。

  鼓勵其他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

  第三十五條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支付。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承包單位應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發包單位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單位或者發包單位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核實,并出具核實意見。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竣工結算文件確認后三十日內,發包單位應當將雙方確認的竣工結算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工程造價信息數據標準,建立全市工程造價信息平臺。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最高投標限價、中標價、竣工結算價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可以采取投標擔保、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等擔保方式,降低合同履行的風險。

  發包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采用質量保證金方式的,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質量保證金預留在財政部門或者發包單位。

  建設工程合同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采用工程質量保險方式的,不再設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五章市場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管理信息系統,實施行政許可、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合同管理、注冊執業人員管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等監督管理活動。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施工作業人員勞務信息系統,向勞務用工單位提供實名登記的施工作業人員信息,并向勞務人員提供勞務用工單位的用工需求信息。

  第四十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一規范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為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以及信息、咨詢等服務。

  第四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本市建設工程技術評審管理的實際需求,建立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和專項技術評審專家庫。

  在本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評標,以及按照國家或者本市規定開展專項技術評審活動的,應當分別從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或者專項技術評審專家庫中選取專家。

  專家在評標或者開展專項技術評審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市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市有關規定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龇秶鷱氖率┕D審查;

 ?。ǘ┦褂貌环蠗l件的審查人員;

 ?。ㄈ┪窗凑找幎ǖ膬热葸M行審查;

 ?。ㄋ模┪窗凑找幎ǖ臅r間完成審查;

 ?。ㄎ澹┓?、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和審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并定期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建筑市場活動開展動態監督管理。發現企業資質條件或者安全生產條件已經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內暫停承接新業務;逾期未改正的,由許可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屬于進滬的其他省市企業的,應當提請發證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施工現場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當對合同的主要內容和現場情況進行比對。

  第四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建設工程標準、管理規范、定額、計價規則等技術管理文件,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市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數據庫,記載建筑市場活動中各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應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并向社會公布。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勵其他主體在建筑市場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建筑市場活動中各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狀況實行分類管理,加強對失信單位和人員的監管,對信用良好的單位和人員實施便利措施。

  第四十八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建設領域稽查工作,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相關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其他省市企業未按照要求報送信息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注冊執業人員違反規定從事執業活動或者出租、出借注冊執業證書、執業印章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發證部門吊銷資格證書。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公示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慈〉觅Y質證書,借用他人資質或者以他人名義承攬勘察、設計、監理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違反規定的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分別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兩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工程總承包、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ǘ┮再V賂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對違反規定的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分別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兩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工程總承包、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ㄈ┨峁﹤卧旎蛘咦冊斓馁Y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ㄋ模┪匆酝稑朔绞匠薪颖仨毻稑顺邪慕ㄔO工程的,責令停止建筑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造價咨詢機構就同一建設工程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委托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發包單位、委托單位未按照要求報送合同信息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發包單位未按照要求辦理竣工結算文件備案手續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評審專家未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審專家的資格。

  第五十九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活動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第六十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

 ?。ǘ┻`法干預建設工程的發包和承包的;

 ?。ㄈ┪窗凑毡緱l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ㄋ模┌l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

 ?。ㄎ澹┢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ㄒ唬┙ㄔO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及修繕工程。

 ?。ǘ┙ㄖ袌龌顒?,是指在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構筑物的裝修、拆除、修繕過程中,各方主體進行發包、承包、中介服務,訂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動。

 ?。ㄈ┱顿Y,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和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修正)

  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

  (199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三章 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管理

  第四章 造價、合同管理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建筑、建筑業范圍內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建筑裝飾裝修(以下統稱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檢測及中介服務和建筑構配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從事建筑市場經營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管理工作。

  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建筑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政府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建筑市場管理工作中作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 從事下列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

  (一)建筑業企業;

  (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三)建設工程監理等中介服務單位;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構配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七條 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人員,必須依據國家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第八條 資質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家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持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資質證書或者崗位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建筑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辈?、設計單位不得出租、出借設計圖簽。

  第九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須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前,到原核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辦理資質注銷登記,并重新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第三章 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管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二)已經依法領取了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經辦理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手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將單位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建筑材料、設備供應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公開招標形式發包;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認定屬于保密、特殊專業工程,可以直接發包;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贈款、貸款的工程,可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形式發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在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由建設單位主持進行;不具備招標資質條件的建設單位,必須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進行。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承包可采用總包、分包的方式??偘鼏挝豢砂凑找幎▽⑵涑邪墓こ谭职o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以掛靠方式承包和轉包建設工程。

  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發包給分包單位,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總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進行管理,并對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參加建設工程投標的單位應當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落標的,所交保證金在評標工作結束后退還;投標中標的,所交保證金在簽訂合同后退還。

  中標通知書送達后,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過程中泄露標底,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標價,利用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承包建設工程。

  第十七條 對建設工程實行監理制度。凡國家規定必須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可由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監理,也可以由經省建設行政部門審查具有監理能力的建設單位自行監理。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咨詢、造價和招標代理單位和個人,不得同時接受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的委托。

  第十九條 建筑材料、設備的檢測,必須執行國家或者省制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因中介服務單位和個人的過錯造成經濟損失的,中介服務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章 造價、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工期、質量、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法人簽訂合同,其經辦人應當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簽訂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使用國家或者省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合同鑒證或者公證,由簽訂合同當事人自主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合同在正式簽訂后,發包方應當將合同副本報負責該項建設工程報建審批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價款由承、發包雙方依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定額標準和計價方法在合同中約定。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的建設工程價款以中標價為基礎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高于取費標準取費、擴大取費范圍、壓價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階段編制工程概算,在施工階段編制施工圖預算文件??偘蛘呤┕挝粦斣诮ㄔO工程竣工后及時編制竣工決算文件。

  第二十五條 合同履行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工程工期延長或者經濟損失的,法律、法規有規定或者合同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處理;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一)勘察、設計、施工條件或者工程地質條件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

  (二)增加工程內容或者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采購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不合格或者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四)總包、勘察、設計、施工、中介服務的組織管理工作失誤的;

  (五)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

  第二十六條 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據合同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部門申請延期。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施工許可證自行作廢。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設置標牌。標牌應當標明工程名稱、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編號及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城區內的施工現場應當標明占道許可證編號。

  標牌按照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式樣制作。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遮擋圍欄,保持場容場貌整潔。禁止在圍擋外堆放建筑材料、機具。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施工安全生產的規定,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和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作業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驗收前,拆除現場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場內建筑垃圾。建設工程竣工后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責令停止建筑經營活動、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超出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證書登記的,處5000元至10萬元罰款;

  (二)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出借、出租設計圖簽的,處5000元至10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核發資質證書的機關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高于取費標準取費、擴大取費范圍、壓價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章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并處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處5000元至2萬元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拆除現場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現場建筑垃圾的,處2000至2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土地、勞動、消防、環保等有關部門處罰權限的,由該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參與建筑經營活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按照《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修正)

  大連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

 ?。?995年11月8日遼寧省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月1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8月25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 20**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的《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年10月25日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承包和招標投標管理

  第三章 合同和造價管理

  第四章 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則

  大連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市場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筑市場管理和從事土木工程建筑、設備安裝、管道和線路敷設、建筑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中介服務和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以及非標準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工作??h(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筑市場管理工作。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建筑市場管理。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監督檢查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筑市場的檢查管理,依法查處建筑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建筑市場經營活動,應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從事屬于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范圍內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依法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的,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中屬于外省、市的,還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發承包和招標投標管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符合發包條件的,由建設單位發包,擇優選定承包單位。

  第八條 建設工程經計委、經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立項的部門批準立項后,建設單位應持有關立項文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讶〉谩督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并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ǘ┚哂械匦螆D、水文和工程地質、地下管道線路等工程勘察設計所需的基礎資料;

 ?。ㄈ┯心軌驖M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及有關技術資料;

 ?。ㄋ模┙ㄔO資金和主要設備已經落實;

 ?。ㄎ澹┎疬w進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哂信c建設工程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ㄆ撸嵭姓袠说?,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能力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將建設工程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

  第十一條 承包建設工程項目單位,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產品許可證、開戶銀行資信證明及安全生產資格證等證件,并按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包,不得無證承包或越級超范圍承包。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承包采取總承包、總包、分包的方式??偝邪?、總包單位可以按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轉包工程。

  總承包、總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進行管理,并對發包方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發包方不得在發包工程中泄露標底、收受賄賂,承包方不得利用行賄等不正當行為承攬工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職權之便干預發承包;不得以征地、拆遷、規劃、設計、提供用地、發放證照為條件,指定承包單位或強攬工程。

  供電、供水、供氣、郵電、消防、爆破等專業隊伍和部門不得以行業專業為理由,進行行業壟斷。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按照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制。屬于招標范圍的,必須實行招標,并接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不屬于招標范圍的,是否進行招標,由建設單位決定。

  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可以實行總承包招標投標,也可以按照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和工程監理等分階段招標投標。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持年度投資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報告,申領施工許可證。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實行監理制度。凡國家規定應當監理的工程項目,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合同等進行監理。

  第三章 合同和造價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發承包必須簽訂合同。

  簽訂承包或委托合同,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使用國家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九條 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招標工程必須以中標價格為基礎簽訂合同,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造價、工期和社會保障等規定。

  包含在工程造價中的勞保費(包括社會保障費和勞動保險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并及時撥付給施工單位,作為施工單位全體員工繳納社會保障費和支付有關政策性補貼的資金來源。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以國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額標準和計價方法為基礎,根據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和建設單位的特殊要求,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明確。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時編制工程決算文件。

  第四章 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并按照規定繳納質量監督管理費。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抵押金制度。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設備供應和建筑材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等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標準,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依據本條例規定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不得偷工減料或使用沒有出廠合格證、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及其他建筑工業產品。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前必須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質量等級,未經核定或質量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結算手續。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建設工程項目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取得《竣工驗收鑒定書》并向市工程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檔案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場地的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企業法人代表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總的責任。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認真執行本條例和在建筑市場管理方面作出顯著成績以及創出市級以上優質工程(產品)、獲得市級以上優秀設計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停業整頓等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罰款:

 ?。ㄒ唬┪崔k理資質等級證書擅自經營的,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ǘ﹤卧?、涂改、倒賣、轉讓資質證書或轉借設計圖簽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ㄈ┎话促Y質等級證書規定,越級超范圍從事建筑經營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窗匆幎ㄞk理報建手續或合并和分立單位未辦理資質等級注銷手續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⒐こ贪l包給不具備承包條件單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职蟮墓こ淘傩蟹职幕蜣D包工程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ㄆ撸儆谡袠朔秶慕ㄔO工程項目,不按規定招標投標的,按工程造價2%至5%處以罰款;

 ?。ò耍┪崔k理施工許可證和質量監督手續而擅自開工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ň牛┩稑苏叽ㄍ稑?,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泄露標底的,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ㄊ┙ㄔO工程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或偷工減料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ㄊ唬┪唇涷炇栈蝌炇展こ藤|量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報驗,并處責任者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ㄊ┪窗匆幎▽嵭斜O理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ㄊ┎粓绦袊乙幎üこ淘靸r、計價方法,擅自擴大取費標準、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按違法計價額的十倍處以罰款;

 ?。ㄊ模┮哉鞯?、拆遷、規劃、設計、提供用地、發放證照為條件,指定承包單位或強攬工程的,按建設工程造價5%以下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第三十一條 在建筑市場管理和建設工程發承包活動中有行賄受賄等不正當競爭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工商行政、技術監督、規劃土地、勞動、城建、環保、監察、審計、計劃、物價、消防等處罰權限的,由上述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或者違反本條例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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