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4號
《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已經20**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安順
20**年6月6日
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門樓牌管理工作,滿足城市建設管理和市民生產、生活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物門樓牌號的編制以及門樓牌的設置、使用、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門樓牌,包括門牌、樓牌、單元牌、戶(室)牌。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樓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管理工作。區、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民政、交通、質量技術監督、財政等行政部門在本部門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門樓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設的建筑物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門樓牌設置規范編制門樓牌號,設置門樓牌。
門樓牌標注的地址信息,應當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公布的標準地名為依據。
門牌、樓牌由公安機關設置,單元牌、戶(室)牌由建設單位、產權人設置。
市公安機關會同質量技術監督、規劃、民政、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部門,制定本市門樓牌設置規范;門樓牌設置規范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編制的門樓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標準地址信息。戶籍管理、產權登記、工商登記、社會保險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動需要使用地址的,應當使用標準地址信息。
第六條 建設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時,應當按照門樓牌設置規范對建設工程門牌、樓牌進行預編號,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附圖上進行標注;對單元牌、戶(室)牌進行預編號,編制編排表。
建設單位編制門樓牌預編號,可以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請編號指導,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編號指導意見。
建設單位依法調整建設工程規劃設計的,應當及時修改門樓牌預編號,并可以按照前款規定重新申請編號指導。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預售許可前,按照相關規定委托房產測繪單位出具測繪成果的,測繪成果記載的門樓牌編號應當與預編號一致。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申請編號指導的,應當在房屋預售時告知購買人,房屋正式編號以公安機關依據本辦法第八條出具的門樓牌編號審核意見確認的編號為準。
第八條 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后至竣工驗收前的合理期限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請編制門樓牌號。
建設單位申請編制門樓牌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編號申請書;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規劃驗收合格的證明;
(三)標注門牌、樓牌預編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和單元牌、戶(室)牌預編號編排表。
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建設工程進行實地勘察,完成對前款規定材料的審核,出具編號審核意見。
第九條 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地名標志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和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確定具備生產條件的生產單位,委托其制作、安裝門牌、樓牌,并將生產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告知提出申請的建設單位。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區、縣公安機關委托的生產單位應當完成門牌、樓牌的制作、安裝。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前的合理期限內與生產單位協商確定安裝門牌、樓牌的有關事項。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按照公安機關出具的編號審核意見設置單元牌、戶(室)牌。
第十條 建設單位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前,應當根據公布的標準地名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領門樓牌地址、編號證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已確定的門樓牌地址信息和編號審核意見出具證明。
建設單位、產權人申請地址信息變更登記前,應當到建設工程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領門樓牌地址證明。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公安機關出具的地址、編號證明記載的地址信息進行登記,發放權屬證明。
第十一條 村民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的,施工完成后,應當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提交宅基地批準文件,申請設置門樓牌。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進行實地勘察,編制門樓牌號。
門樓牌號編制完成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制作、安裝門樓牌。
第十二條 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可以進行統一編號,并設置臨時標志牌。
臨時標志牌僅用于標識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為該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證明以及產權登記信息憑證使用。
第十三條 地名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新地名或者批準變更地名的,應當自確定或者批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市公安機關和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新地名或者變更后的地名開展門樓牌地址編號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因地名變更需要更換門樓牌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統一組織更換。
因地名變更,戶籍管理、產權登記、工商登記、社會保險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動確需辦理地址登記事項變更的,辦理相關事項的單位應當免費為當事人辦理。
第十五條 區、縣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的巡視、管理工作,發現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門樓牌或者門牌、樓牌出現松動、遮擋、破損、丟失等情況的,應當及時糾正、維護或者更換。
建筑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發現門牌、樓牌出現松動、遮擋、破損、丟失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建筑物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予以維護或者更換。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編制門樓牌地址信息設置門牌、樓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更改、移動、拆除、損毀公安機關依法設置的門牌、樓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以及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門樓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故拖延編號指導、編號審核、制作安裝等工作流程和時限,拒不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編制門樓牌號和設置門牌、樓牌的;
(三)委托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制作、安裝門牌、樓牌的;
(四)發現門樓牌松動、遮擋、破損、丟失等情況或者接到有關情況的報告未及時糾正、維護或者更換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是指根據《地名管理條例》等有關地名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承辦行政區劃名稱、居住區名稱、城市道路和鄉村道路名稱等地名擬制、變更、報批、公布等事項的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發生與執法職責有關的問題,相關部門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涉及公安機關的,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不涉及公安機關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行政執法協調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49號文件發布,根據2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號令修改的《北京市門牌、樓牌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篇2: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2014)
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4號
《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已經20**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安順
20**年6月6日
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門樓牌管理工作,滿足城市建設管理和市民生產、生活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物門樓牌號的編制以及門樓牌的設置、使用、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門樓牌,包括門牌、樓牌、單元牌、戶(室)牌。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樓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管理工作。區、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民政、交通、質量技術監督、財政等行政部門在本部門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門樓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設的建筑物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門樓牌設置規范編制門樓牌號,設置門樓牌。
門樓牌標注的地址信息,應當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公布的標準地名為依據。
門牌、樓牌由公安機關設置,單元牌、戶(室)牌由建設單位、產權人設置。
市公安機關會同質量技術監督、規劃、民政、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部門,制定本市門樓牌設置規范;門樓牌設置規范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編制的門樓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標準地址信息。戶籍管理、產權登記、工商登記、社會保險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動需要使用地址的,應當使用標準地址信息。
第六條 建設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時,應當按照門樓牌設置規范對建設工程門牌、樓牌進行預編號,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附圖上進行標注;對單元牌、戶(室)牌進行預編號,編制編排表。
建設單位編制門樓牌預編號,可以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請編號指導,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編號指導意見。
建設單位依法調整建設工程規劃設計的,應當及時修改門樓牌預編號,并可以按照前款規定重新申請編號指導。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預售許可前,按照相關規定委托房產測繪單位出具測繪成果的,測繪成果記載的門樓牌編號應當與預編號一致。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申請編號指導的,應當在房屋預售時告知購買人,房屋正式編號以公安機關依據本辦法第八條出具的門樓牌編號審核意見確認的編號為準。
第八條 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后至竣工驗收前的合理期限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請編制門樓牌號。
建設單位申請編制門樓牌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編號申請書;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規劃驗收合格的證明;
(三)標注門牌、樓牌預編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和單元牌、戶(室)牌預編號編排表。
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建設工程進行實地勘察,完成對前款規定材料的審核,出具編號審核意見。
第九條 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地名標志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和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確定具備生產條件的生產單位,委托其制作、安裝門牌、樓牌,并將生產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告知提出申請的建設單位。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區、縣公安機關委托的生產單位應當完成門牌、樓牌的制作、安裝。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前的合理期限內與生產單位協商確定安裝門牌、樓牌的有關事項。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按照公安機關出具的編號審核意見設置單元牌、戶(室)牌。
第十條 建設單位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前,應當根據公布的標準地名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領門樓牌地址、編號證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已確定的門樓牌地址信息和編號審核意見出具證明。
建設單位、產權人申請地址信息變更登記前,應當到建設工程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領門樓牌地址證明。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公安機關出具的地址、編號證明記載的地址信息進行登記,發放權屬證明。
第十一條 村民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的,施工完成后,應當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提交宅基地批準文件,申請設置門樓牌。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進行實地勘察,編制門樓牌號。
門樓牌號編制完成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制作、安裝門樓牌。
第十二條 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可以進行統一編號,并設置臨時標志牌。
臨時標志牌僅用于標識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為該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證明以及產權登記信息憑證使用。
第十三條 地名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新地名或者批準變更地名的,應當自確定或者批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市公安機關和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新地名或者變更后的地名開展門樓牌地址編號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因地名變更需要更換門樓牌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統一組織更換。
因地名變更,戶籍管理、產權登記、工商登記、社會保險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動確需辦理地址登記事項變更的,辦理相關事項的單位應當免費為當事人辦理。
第十五條 區、縣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的巡視、管理工作,發現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門樓牌或者門牌、樓牌出現松動、遮擋、破損、丟失等情況的,應當及時糾正、維護或者更換。
建筑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發現門牌、樓牌出現松動、遮擋、破損、丟失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建筑物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予以維護或者更換。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編制門樓牌地址信息設置門牌、樓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更改、移動、拆除、損毀公安機關依法設置的門牌、樓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以及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門樓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故拖延編號指導、編號審核、制作安裝等工作流程和時限,拒不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編制門樓牌號和設置門牌、樓牌的;
(三)委托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制作、安裝門牌、樓牌的;
(四)發現門樓牌松動、遮擋、破損、丟失等情況或者接到有關情況的報告未及時糾正、維護或者更換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是指根據《地名管理條例》等有關地名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承辦行政區劃名稱、居住區名稱、城市道路和鄉村道路名稱等地名擬制、變更、報批、公布等事項的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發生與執法職責有關的問題,相關部門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涉及公安機關的,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不涉及公安機關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行政執法協調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49號文件發布,根據2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號令修改的《北京市門牌、樓牌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篇3:潮州市門樓牌管理辦法(2012年)
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州市門樓牌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3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市各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潮州市門樓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年8月21日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門牌、樓牌(以下總稱門樓牌)管理,適應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的設置、編排、安裝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門牌是指標示院落、獨立門戶編號名稱的地名標牌。
本辦法所稱樓牌是指標示院落內樓房編號名稱的地名標牌。
第三條 門樓牌的設置、編排、安裝和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方便實用、尊重歷史、保持穩定的原則。
第四條 市公安局是我市門樓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區)公安局(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門樓牌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民政、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城市綜合管理、工商、稅務、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門樓牌工作;郵政、電信、電力、燃氣、自來水、有線電視、銀行、保險機構等單位在登記地址信息時,應當以門樓牌號作為法定地址信息。
建設單位申請房產測繪、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預售商品房提供的建筑物地址信息,應當以公安機關出具的門樓牌號為準。
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向建設單位核發房產證明時,地址標識必須與公安機關向建設單位出具的門樓牌編號一致。
第六條 門樓牌作為標明地址信息的標志牌,不得視為建筑物的合法產權證明。
第七條 門牌分大門牌、小門牌、旁門門牌和臨時門牌4種。
第八條 樓牌分為樓房號牌、樓房單元號牌、樓內戶號牌3種。
第九條 門樓牌的材料、規格和內容按照現行地名標牌規格的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以樓房為主的住宅區、主干道臨街的鋪面設置大門牌。有附屬門的,設置旁門門牌。旁門門牌的街巷名稱、號碼應與正門門牌一致;能明顯看出屬于同一院落的附屬門,可不設置旁門門牌。
平房院落、臨街住宅和鋪面房等設置小門牌。
經批準的新建、改建的臨時建(構)筑物設置臨時門牌。
第十一條 住宅區、一個院落內兩幢以上的樓房應設置樓房號牌,樓房兩側各安裝一個樓房號牌標志。
第十二條 居民樓為一個單元以上的,單元門口設置單元號牌標志;居民樓內住戶門口設置戶號牌標志。首層為經營場地(車庫)、二層以上為居民住宅的樓房,首層經營場地(車庫)設置大門牌,二層以上按住宅樓設置戶號牌標志。
第十三條 市、縣城區門樓牌以路、街、巷、住宅小區為單位編排。農村門樓牌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為單位,有正式命名的路、街、巷,按其命名編排號碼;沒有正式命名的路、街、巷,本著遵循歷史習慣和易查找的原則編排。
第十四條 除歷史形成的編號順序以外,門樓牌應當按路、街、巷的走向進行編號:
(一)東西走向的,由東向西,南側為單號,北側為雙號;
(二)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西側為單號,東側為雙號;
(三)西南-東北走向的,由西南向東北,偏西側為單號,偏東側為雙號;
(四)東南-西北走向的,由東南向西北,偏西側為單號,偏東側為雙號;
(五)同一進出口的胡同,不分方向,由入口向里,左側為單號,右側為雙號。
(六)僅一側有門戶的,按上述第(五)項的編號方法只編單號或雙號。
(七)同一建筑物的商鋪,應采用“門牌號+支號”的方式編設門樓牌,某地域預留號不足時也可按此種方式編設。
門樓牌號應當按照順序排列,不得無序跳號、重號。相鄰建筑物間距超過四米或者根據實際規劃情況需要的,應當留出備用的門樓牌號。備用的門樓牌號原則上以四米編設一個號碼。
第十五條 門樓牌的編號以阿拉伯數字為唯一編排文字。
第十六條 形成院落的住宅小區內的樓房,從東北方向起按S型的順序編設樓牌編號;無院落的排房,以排為單位編設門牌編號。
街巷兩側不宜設置樓牌的小樓房,應以門為單位設置門牌。地形復雜的,本著銜接易找的原則編號。
一個院落只編設一個正門門牌編號;對一院多門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個正門門牌編號,其余的編設旁門門牌編號。
第十七條 空地或待拆遷的舊房地段,參照規劃方案酌留空號,待建成新房后補編。規劃范圍內舊房翻建、擴建或改建的,沿用原號。
第十八條 現有樓房或院落之間增建、新建房屋、增開新門的,可在其前號后增加附號編排。
第十九條 樓房的單元號牌,南北朝向的按自東向西、東西朝向的按由南向北的順序編排。樓內的戶號牌,由低層向高層亦按自東向西、由南向北的順序編排。多單元的樓內的戶號牌,不得以單元為單位進行編排。
首層為經營場地、二層以上為居民住宅的樓房,首層應沿路、街、巷編排門牌號碼,二層以上居民住宅樓按自然層數編排門牌號碼。
十層以下的樓房,戶號采用三位數,如二層為201、202等;十層以上(含十層)的樓房,戶號采用四位數,如十層為1001、1002等。
第二十條 已經編排的門樓牌維持現狀不變。因房屋改建而多出門樓牌的,可以空留;門樓牌不夠的,用“門樓牌號+支號”號補充。凡具有歷史意義的建筑物的門樓牌應保留其歷史編號。
第二十一條 門樓牌的安裝位置:
(一)小門牌安裝在門框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
(二)大門牌、旁門牌、臨時門牌安裝在門左側墻上,距地面2米。
(三)樓房號牌安裝的位置,根據樓房的高低程度確定。較集中的高層樓房,一般安裝在3層至4層右上方的窗與墻角之間;較集中的低層樓房,一般安裝在樓房的2層至3層右上方的窗與墻角之間。一條街或一個居住小區的樓牌,應盡量安裝在同一水平線上。
(四)樓房單元號牌安裝在單元門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樓內戶號牌安裝在門框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
(五)平(廠)房門樓牌安裝在靠路、街、巷一側的墻上,距地面2.5米。地形復雜的,可本著美觀易找的原則安裝。
第二十二條 經依法確認為文物、優秀歷史建筑、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裝與其建筑風貌相協調的特殊樣式的門樓牌。
特色建筑物安裝的特殊樣式門樓牌,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旅游等有關部門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 門樓牌的編制,必須以地名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地名為依據。
地名主管部門公布新地名和變更地名,應當自公布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同級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門樓牌號是單位、住戶的唯一法定地址代碼,單位地址登記、戶口登記應以門樓牌號為準。
第二十五條 門樓牌的編排、變更及注銷:
(一)新建、改建工程,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持地名主管部門的預命名批復和工程總平面方案圖,向公安機關申請門樓牌預編號。
(二)新竣工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在申請房產測繪前,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總平面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向公安機關申請門樓牌正式編號。門樓牌的正式編號與預編號應當一致;確因規劃調整需變更原門樓牌預編號的,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規劃、房管等部門。
(三)本辦法實施前已竣工的樓房,沒有取得公安機關門樓牌編號的,按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四)因市政建設更改路名或道路延伸而需要變更門樓牌的,由道路建設單位持地名主管
部門公布的新路名或道路規劃平面圖紙,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五)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銷門樓牌號的,建筑物所有人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注銷;公安機關在日常工作中經核實也可以主動注銷。注銷的原門樓牌號作為預留號或者歷史資料保留存檔。
門樓牌的編排、變更及注銷,公安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門樓牌的安裝,公安機關應自收取門樓牌工本費之日起3個月內安裝到位。
第二十六條 設置門樓牌所需的工本費由公安機關依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并按有關管理規定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
門樓牌的工本費收?。悍课莓a權屬私有的,由公民個人交付;公房由產權單位支付;新建、改建的住宅區由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費用中列支。
因路、街、巷改建、擴建或者道路延伸需要更換門樓牌的,所需工本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因路、街、巷名稱變更等非個人原因需要更換門樓牌的,所需工本費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七條 地名、編號有變動的新門樓牌安裝后,舊門樓牌可過渡使用3個月。
公安機關應加強對門樓牌的巡視和管理,保持門樓牌的準確、清楚、完整。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更換、拆除、損壞和偽造門樓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條 《潮州市門牌管理暫行規定》(潮府辦〔1998〕52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