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
?。?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二、刪去《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本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證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開發和建設,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開發區規劃,使用開發區土地進行建設必須遵守辦法。
第三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蕪湖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開發區的建設和土地,實行統一規劃、征用、開發和經營管理。
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開發區內建設規劃和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開發區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地段的詳細規劃和平面布置由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編制,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開發區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調整方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涉及開發區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依法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開發區內的土地,不得破壞開發區內的地上、地下設資和資源。
第七條 在開發區進行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向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以下證書:
?。ㄒ唬┻x址意見書;
?。ǘ┙ㄔO用地批準書;
?。ㄈ┙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
?。ㄋ模┩恋厥褂米C;
?。ㄎ澹┙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在按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后十五日內持設計任務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到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讓,領取土地使用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自領取土地使用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應按批準的總體設計破土動工。確有特殊原因,需延遲動工的,經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遲動工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九條 需要臨時利用土地或搭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須經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的使用期滿前自行拆除、清場。
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用地范圍內的具體布局應按照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關于建筑道路、綠化等各種用地比例的規定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用地范圍內的一切建筑,應符合國家建筑規范和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有權對開發區內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和工程施工質量等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須有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參加。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報送竣工資料。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應按年交納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金標準由開發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從土地使用證簽發之日起,土地使用金免繳三年,其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免繳五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經濟上嚴重損失,確實無法繳納的,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以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當年土地使用金。
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開發區經濟發展、環境條件的變化對土地使用金進行調整,調整的間隔期應不少于三年,其變動幅度每次不超過3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內,如遇土地使用金調整,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
第十三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退回;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未經批準拖延施工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注銷土地使用證,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使用金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規劃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為實施總體規劃,決定折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已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或安置的,被拆除的單位(戶)應按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逾期交付土地使用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的5‰滯納金。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開發區管委會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所使用的“兩書三證”,由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分批領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提供。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授權蕪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11修正)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
?。?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二、刪去《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本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證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開發和建設,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開發區規劃,使用開發區土地進行建設必須遵守辦法。
第三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蕪湖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開發區的建設和土地,實行統一規劃、征用、開發和經營管理。
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開發區內建設規劃和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開發區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地段的詳細規劃和平面布置由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編制,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開發區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調整方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涉及開發區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依法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開發區內的土地,不得破壞開發區內的地上、地下設資和資源。
第七條 在開發區進行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向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以下證書:
?。ㄒ唬┻x址意見書;
?。ǘ┙ㄔO用地批準書;
?。ㄈ┙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
?。ㄋ模┩恋厥褂米C;
?。ㄎ澹┙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在按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后十五日內持設計任務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到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讓,領取土地使用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自領取土地使用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應按批準的總體設計破土動工。確有特殊原因,需延遲動工的,經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遲動工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九條 需要臨時利用土地或搭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須經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的使用期滿前自行拆除、清場。
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用地范圍內的具體布局應按照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關于建筑道路、綠化等各種用地比例的規定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用地范圍內的一切建筑,應符合國家建筑規范和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有權對開發區內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和工程施工質量等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須有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參加。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報送竣工資料。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應按年交納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金標準由開發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從土地使用證簽發之日起,土地使用金免繳三年,其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免繳五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經濟上嚴重損失,確實無法繳納的,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以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當年土地使用金。
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開發區經濟發展、環境條件的變化對土地使用金進行調整,調整的間隔期應不少于三年,其變動幅度每次不超過3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內,如遇土地使用金調整,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
第十三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退回;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未經批準拖延施工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注銷土地使用證,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使用金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規劃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為實施總體規劃,決定折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已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或安置的,被拆除的單位(戶)應按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逾期交付土地使用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的5‰滯納金。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開發區管委會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所使用的“兩書三證”,由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分批領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提供。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授權蕪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韶關市區私房建設規劃管理辦法(2015年試行)
廣東省韶關市人民政府
(韶府令第121號)
《韶關市區私房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韶府規審〔20**〕12號)已經20**年12月25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51次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市長 艾學峰
20**年1月3日
韶關市區私房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韶關市區私房建設的規劃管理,確保城鄉規劃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房,是指村民以居住為目的且符合“一戶一宅”政策、自建自用的私有住宅;私房建設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在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上進行個人住房建設的行為,包括新建、改(擴)建。湞江區、武江區行政管轄范圍內的私房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私房建設應符合韶關市城市總體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等有關規劃,堅持先規劃、許可后建設的原則。鼓勵發展農民公寓,倡導地域特色、嶺南風格。
第四條 市區范圍分為規劃建成區、規劃建成區以外兩個區域(簡稱“區內”、“區外”,詳見韶關市區規劃控制管理分區圖)。區內的私房報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區外的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區外的鎮可參照區內管理。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韶關市區私房建設規劃管理工作。湞江、武江區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負責轄區規劃建成區內私房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鎮人民政府負責區外私房建設規劃管理工作。各鎮人民政府應強化城鄉規劃管理職能,切實抓好轄區內私房建設規劃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核發鄉村建設工程許可證后向市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備案,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定期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六條 私房建設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不得影響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使用;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并應處理好相鄰關系。
第七條 私房建設規劃控制的基本要求:
區內新批住房用地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建筑層數不超過4層;建筑總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建筑層高不超過3.6米。
區外新批住房用地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建筑層數不超過3層;建筑總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建筑層高不超過3.6米。
第八條 申報私房建設原則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土地權屬清晰,用地手續齊備;
(三)已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或符合“一戶一宅”政策和分戶條件規定。
第九條 私房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和審批:
(一)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房的;
(二)現有宅基地出售、出租、轉贈或改為非居住用途再申請的;
(三)私房拆遷時已依法進行補償安置或宅基地上有違法違章建筑而未先行處理的;
(四)公示期內群眾舉報或提出異議,經核實有弄虛作假行為或不符合私房建設條件的;
(五)市政府土地儲備中列入近期建設或城市改造計劃的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區內私房建設規劃審批的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持村民小組的意見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村民委員會公示并提出書面意見,報鎮人民政府審查;
(二)申請人持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意見、鎮人民政府意見、四鄰協議及相關材料向轄區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申請人持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意見、鎮人民政府意見、四鄰協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相關材料向轄區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私房土地使用權屬憑證;
(四)申請人持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意見、鎮人民政府意見、四鄰協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屬憑證、住宅設計圖件及相關材料向轄區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申請人持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宅設計圖件及相關材料向轄區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放、驗線;
(六)房屋竣工后,申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屬憑證及放、驗線與竣工實測等相關材料,向轄區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規劃核實、驗收。
第十一條 區外私房建設規劃審批流程:
(一)申請人持村民小組的意見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村民委員會公示并提出書面意見,報鎮人民政府審查;
(二)申請人持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意見、鎮人民政府審查意見、四鄰協議書及相關材料向轄區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私房土地使用權屬憑證;
(三)申請人持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意見、四鄰協議、土地使用權屬憑證、住宅設計圖件及相關材料向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申請人持批準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住宅設計圖件及相關材料向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放、驗線;
(五)房屋竣工后,向鎮人民政府申請規劃核實、驗收。
第十二條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設用地申請書;
(二)興建私房(自用住宅)申報表;
(三
)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證明文件;
(四)測繪資質單位出具的擬建私房位置及范圍地形圖;
(五)四鄰簽署的意見或協議;
(六)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已有土地使用權屬憑證且符合城鄉規劃的,不再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提供以下資料(經核實在前面審批環節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交):
(一)私房規劃報建申請書;
(二)興建私房(自用住宅)申報表;
(三)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證明文件;
(四)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五)土地使用證明材料;
(六)四鄰簽署的意見或協議;
(七)住宅設計圖件;
(八)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屬于改建、擴建的,補充提供房屋產權憑證、具有測繪資質單位出具的實測地形圖。
第十四條 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私房規劃報建申請書;
(二)興建私房(自用住宅)申報表;
(三)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證明文件;
(四)擬建私房位置及范圍地形圖;
(五)四鄰簽署的意見或協議;
(六)土地使用證明材料;
(七)住宅設計圖件;
(八)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工程施工前,申請人應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實地放(驗)線。申請人應嚴格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
第十六條 工程竣工后,區內的應申請規劃核實和驗收。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興建私房規劃驗收申報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
(三)測繪資質單位相關放驗線和驗收實測資料;
(四)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區外私房建設參照執行。
第十七條 區內申請辦理規劃許可(驗收)證延期、更名和遺失補辦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延期、更名和遺失補辦申請;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證明文件;
(三)延期、更名的,提供原批準的相關證件及附圖附件;
(四)遺失補辦的,提供當地主要報紙或主流媒體刊載一個月以上的遺失申明;
(五)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區外私房建設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及其他申請人取得國有住宅用地建設私房的,在其擁有的土地權屬審查確認合法后,參照本辦法規定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曲江區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