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F花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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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花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相關規定,經Z花園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制定本規則,專為本建筑區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目的使用。

  1定義

  1.1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本建筑區劃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本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應履行以下職責:

  1.1.1制定和修改《北京市朝陽區Z花園小區管理規約》(以下簡稱為:“《管理規約》”);

  1.1.2制定和修改《北京市朝陽區Z花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為:“《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1.1.3選舉、更換、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1.1.4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審核及決定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簽訂的合同的內容;

  1.1.5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1.1.6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

  1.1.7決定一切屬于物業管理范疇的、且涉及向全體業主收費的事項;

  1.1.8制定、修改建筑區劃內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的使用和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1.1.9決定業主大會經費預算和使用方案,并監督實施;

  1.1.10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1.2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對業主大會負責,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對業主大會經費的使用負責。業主委員會應履行以下職責:

  1.2.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1.2.2與業主大會會議決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

  1.2.3以恰當的形式逐一答復除本規則第2.2.2條以外的任何業主提出的問題、建議、投訴和要求,并應該留有答復記錄。以達到:

  1.2.3.1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合同條款;

  1.2.3.2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1.2.4根據業主要求,組織并記錄涉及某棟建筑物內的共同利益的活動或會議,監督其依照相關規定表決產生決議的過程和內容;

  1.2.5解決個別業主之間因共有物業使用、維護而產生的糾紛,為解決個別業主因共有物業使用糾紛而做出的決議、決定對全體業主有效;

  1.2.6代表全體業主向侵犯業主共有權和共同利益的業主或者其他侵權人提起相關訴訟。訴訟結果由全體業主承擔。

  1.3業主委員會秘書:業主委員會應聘請秘書。業委會委員不得擔任業委會秘書。秘書應按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并作為業委會公章的保管人。當秘書唯一時,不選聘新任秘書時,不得解聘秘書。

  1.4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籌備組:由業主自薦產生,僅作為召開議題為“對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罷免和重選”的臨時會議的組織者。

  1.5業主大會信使團:為了方便業主大會決議議題的討論,和一些涉及某棟建筑物內的共同利益決策的討論,以及利于業主大會會議書面征求意見函(票)的送達和回收,可設立業主大會信使團。除符合本規則中第3.5條規定外,業主大會信使團成員不得代替任何業主填寫業主大會會議書面征求意見函(票)或其他應由業主自己表決的事項。

  1.6業主大會決議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業主大會依照本規則第6.2條、第6.3條做出的決議,或業主委員會依照本規則第7.2條做出的決議對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以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名義對外發出的書面文件,均應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且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書面文件是業主委員會發布信息的唯一形式。

  2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

  2.1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2.1.1遵守法律和有關物業管理規定;

  2.1.2堅持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2.1.3堅持公開、公正、公平;

  2.1.4接受社區居委會的指導、監督;

  2.1.5接受業主的監督和滿足業主參與會議組織的要求,業主委員會應與業主協商具體方式。

  2.2業主大會會議一般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每年4月份召開。遇有下列情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2.2.1業主委員會決議召開的,如:

  2.2.1.1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但不至于構成諸如物業服務企業缺失的緊急狀態的;

  2.2.1.2涉及本建筑區劃物業管理公共利益,物業服務企業提議的;

  2.2.1.3其他如有業主提

  議且業主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召開的;   2.2.2占全體業主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出議題,則必須召開臨時會議討論此議題。提議者應向業主委員會提交召開臨時會議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含:臨時會議議題、20%以上的業主聯名簽字、以及建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時間等內容。業主委員會接到申請后,應于15日之內進行書面回復,30日之內就該議題組織召開臨時會議。

  2.2.3議題僅為“對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罷免和重選”的臨時會議,按本規則中第10條的規定程序召開。

  2.3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組織召開。起草并通過《北京市朝陽區Z花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本規則)、《北京市朝陽區Z花園小區管理規約》,以及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其依照本規則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2.4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由業主委員會決議確定業主大會的會議形式,并于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本建筑區劃內公告,同時書面通知社區居委會。

  3業主大會的會議形式

  3.1業主大會會議可采用集體討論或書面征求意見方式。同一次業主大會會議只能采取其中一種方式召開。

  3.2采用集體討論方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3.2.1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就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目的、會議召集情況及業主到會情況等進行說明;

  3.2.2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就本次會議需要決議事項進行必須說明;

  3.2.3參加會議業主就需要決議事項逐一進行投票表決;業主委員會計收有效票;

  3.2.4業主委員會公布投票結果,并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必須說明,確定并以書面宣布決議事項是否通過或有效;

  3.2.5業主委員會就決議事項的執行和處理做出說明。

  3.3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3.3.1業主委員會組織其工作人員就需決議事項向本建筑區劃全體業主送達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并書面告知業主反饋意見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投放的截止時間和地點;

  3.3.2業主委員會收集業主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并以公開的方式統計有效反饋意見;

  3.3.3業主委員會書面公告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的統計結果,說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確決議的事項是否通過或有效;

  3.3.4業主委員會應就決議事項的執行和處理做出說明。

  3.4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業主應按照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中要求的內容和形式反饋意見。

  3.5業主應本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但一個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建筑區劃內兩個或兩個以上業主的委托。

  4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的制作、送達、回收、統計

  4.1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的制作:可包含要表決的議題、填寫方式與交回方式的說明、投票權信息、業主簽名欄等。

  4.2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的送達可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四種方式,并應保留送達記錄。

  4.2.1直接送達:為維護業主大會的公開、公平、公正,應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同時送達,并認真填寫《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送達登記薄》;

  4.2.2郵寄送達(掛號信):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保證告知全體業主,故可采用郵寄送達的方式,但應保存郵寄送達(掛號信)憑證,并在送達記錄中注明“郵寄送達”。

  4.3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的回收可采用直接回收、郵寄回收等四種方式,并應保留回收記錄。

  4.3.1采用直接回收的,可以當場將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放進流動票箱,也可以填好后投放在固定位置的票箱內或直接送交業主委員會;

  4.3.2采用郵寄方式回收的,如果該業主按照指定地點郵寄回來,應認真填寫《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郵寄回收登記表》;

  4.3.3根據實際情況,業主委員會可調整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的回收方式,但應在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上注明。

  5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統計結果的公示和會議決議的公告

  5.1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的統計應邀請和接受業主及社區居委會代表現場監督。符合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中要求的,方為有效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

  5.2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統計結果應先以書面形式公示,公示期為10日。業主可在公示期內對會議召開的程序和結果提出書面質疑意見。公示期結束,業主委員會應書面對公示期內收到的全部質疑意見是否影響業主大會決議結果進行說明,并書面公告本次會議決議。

  6業主大會決議的表決與業主投票權的確定

  6.1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填寫人

  6.1.1業主應親自或書面委托代理人(應符合本規則第3.5條的規定)填寫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未滿十八歲的業主須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填寫(并附相關證明文件)。

  6.1.2如業主是法人單位的,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應加蓋單位公章。

  6.1.3如業主是多人為共有產權人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表決權利。

  6.2業主大會做出決議應當經占建筑區劃內業主總投票權數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通過,方為有效。

  6.3以下事項,應當經占建筑區劃內業主總投票權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方為有效。

  6.3.1籌集和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專項維修資金。但僅涉及建筑區劃內某棟建筑物的該項資金,由經占該棟建筑物的全體業主總投票權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即為有效。

  6.3.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6.4業主大會會議上各業主的投票權,按其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投票權數為整數,每一平方米計為投票權計算基數,房屋建筑面積小數點后面的數字不計算在投票權內。房屋建筑面積為產權證上注明的或者發展商提供的產權清冊(參見《Z花園業主投票權數清冊》)中列明的數字為準。住宅建筑區劃內的人防、停車庫等地下空間不計算投票權。

  7業主委員會

  7.1業主委員會由7名委員組成。另選候補委員5名,候補委員應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并符合投票結果(以備正式委員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無需另行選舉而補足)。委員補足后,應履行必要的備案手續。

  7.2業主委員會主任僅僅是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召集人。業主委員會決議應該有至少半數(即5名)以上委員無條件同意方可,俗稱“委員合議制”。每一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業主委員會決議僅

  僅以書面形式產生和發布。如經增補候補委員后,業主委員會委員總數仍然達不到通過決議的最低委員人數(5名)時,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委員的增選。   7.3業主委員會委員喪失業主資格或提出書面辭呈的,視為委員資格終止。如業主委員會委員總數達不到通過決議的最低委員人數(即5名)時,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委員的增選。如增選后仍然達不到通過決議的最低委員人數(即5名),除為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的工作外,不得再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進行任何活動。

  7.4每屆業主委員會任期為3年,從選舉公告生效之日起計算,業主委員會到期沒有進行換屆或者換屆不成功的,原業主委員會應從換屆之日起,除為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的工作外,不得再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進行任何活動。下一屆業委會的產生,應該參照首次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的方式由業主自薦代表重新組建籌備組,在居委會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7.5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7.6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人。被推選為主任的委員,應至少獲得5名以上的委員無條件同意方可。如未能依照上述推選規則產生主任的,應由業委會決議確定業委會備案材料中的主任人選,并在業主委員會內部實行由委員擔任輪值執行主任的形式進行工作。副主任僅僅在主任不能履行職責時代替主任職責。業主委員會內部也可以采用經會議決議后由委員擔任輪值執行主任委員等形式進行工作。

  7.7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7.7.1本建筑區劃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除房屋權屬證書上記載的權利人可以認定為“業主”之外,購買預售商品房且房屋已經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購房人”可以視為“業主”。房屋的開發商、購房單位、自建房單位作為單位業主,應推薦其單位法人代表人參選;

  7.7.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7.7.3嚴格遵守《北京市朝陽區Z花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北京市朝陽區Z花園小區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無欠繳物業費六個月以上的;

  7.7.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并公開承諾“將在任期內認真履行業委會委員職責。除非喪失業主資格,或因疾病等重大影響服務業主的,絕不隨意辭職,以不辜負業主們的信任投票”的;

  7.7.5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7.7.6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7.7.7在成為業委會委員期間,不利用自有房產在本建筑區劃內從事以本建筑區劃業主、居民作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利用(包括租用)全體業主公共區域進行營利或非營利的經營活動;不任職于本建筑區劃的物業服務企業;不任職于直接、間接向本建筑區劃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或相關事務(如法律、會計、審計服務等)的企業。

  7.8業主委員會必須恪盡職守為大多數業主利益服務,并接受來自業主的監督(包括但不限于):

  7.8.1業主委員會應允許業主參加旁聽業主委員會會議;

  7.8.2業主委員會的所有文檔均應存檔并接受業主的隨時查閱;

  7.8.3業主委員會應依據本規則原則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接受質詢制度,并向全體業主公開。

  8業主委員會公章

  8.1以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名義對外發出的書面文件,均應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且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書面文件是業主委員會發布信息的唯一形式。

  8.1.1對業主大會決議的書面文件加蓋公章,應符合本規則中第6.2或6.3條的規定;

  8.1.2對業主委員會決議的書面文件加蓋公章,應符合本規則中第7.2條的規定。

  8.2秘書作為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人,承擔保管責任。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人時,須履行書面移交手續。業主委員會主任為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審核人。

  8.3在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情況下,任何與獲得業主委員會公章目的無關的業主委員會決議均為無效。

  8.4臨時會議籌備組召開僅為“對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罷免和重選”議題的臨時會議時,秘書應協助此次臨時會議,包括使用公章。

  9業主大會經費

  9.1業主以物業服務費名義交納的費用,在本規則通過后為全體業主共同歸集用于公共建筑物及共有設備設施的運轉及維護保養的物業服務費和業主大會經費。

  9.2業主大會經費包括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為目的所產生的費用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費用。

  9.3從全體業主共同歸集的費用中提取1.5%作為業主大會經費,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監督管理。

  9.4業主大會經費的使用原則和預算必須經業主大會決議通過,由業委會具體執行,并應在物業服務費賬目中設立專門科目,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支付、監管且每月需向業主委員會提交報表,供業主監督。業主委員會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將經費的使用情況在本建筑區劃顯著位置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

  9.5業主大會經費的支出范圍應是為正常履行業主大會職責所開展的各項工作,但所有由此產生的費用不應超過業主大會年度經費預算總額。

  9.6業主大會經費的預算支出包括:

  9.6.1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費用;

  9.6.2聘請秘書、律師、會計師、專項業務顧問等專業人士的酬金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貼(業主委員會委員補貼應另行通過業主大會決議,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不享受補貼);

  9.6.3法律訴訟、證據獲得、賬目審計等工作的費用;

  9.6.4上述支出有年度結余的,業委會可決議用于其他本建筑區劃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支出,但應將經費使用的計劃、實施、結果等信息完全公開。

  9.7如業主大會年度經費可能超出年預算總額時,業主委員會應就業主大會經費的臨時籌集方式、用途、金額等事宜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且經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后,方可按業主大會決議向全體業主籌集。

  9.8如業主大會年度經費發生結余時,因結余經費存

  放在物業服務企業會產生稅費,造成經費損失,應采取財務手段合理避稅;在無法合法避稅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應對經費余額的轉移做出決議。一般可將結余轉到“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也可沖抵所有業主下年度的物業服務費。   10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罷免和重選

  10.1對委員喪失業主資格或提出書面辭呈的,由業主委員會確認并公示其委員資格的終止。

  10.2對某名但非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罷免,可按本規則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占全體業主人數20%以上的業主集體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表決。

  10.2.1該臨時業主大會會議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中應附帶被罷免委員的申辯辭,除非該委員放棄此申辯權利;

  10.2.2罷免生效的,業主委員會應按本規則中第7.3條執行。

  10.3業主有權依本規則對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進行罷免和重選。根據本條下列情況產生的臨時會議籌備組,有權臨時使用業主委員會的所有資源,但應僅僅用于議題為“對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罷免和重選”的臨時會議。

  10.3.1占全體業主人數20%以上的業主集體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而業主委員會拒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的職責時,此種情況將視為業主大會自行啟動罷免和重新選舉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臨時會議程序。由業主自薦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籌備組組織召開議題僅為“對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罷免和重選”的臨時會議。原來20%以上業主提出的議題在臨時會議期間擱置,如臨時會議召開成功,則由新一屆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召開臨時會議討論原議題;如臨時會議未召開成功,則原議題自動廢除;

  10.3.2占全體業主人數15%以上的業主提議召開“對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罷免和重選”臨時會議,而業主委員會不履行召開臨時會議的職責時,此種情況將可由業主選舉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籌備組組織召開議題僅為“對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罷免和重選”的臨時會議;

  10.3.3臨時會議籌備組全體成員應書面承諾對召開臨時會議的后果承擔民事責任,同時產生書面的臨時會議籌備組議事規則。業委會秘書應依該書面承諾和議事規則協助臨時會議籌備組,并依臨時會議籌備組決議向其提供《投票權數清冊》等召開臨時會議所必須的文件副本。秘書應對臨時會議籌備組的所有決議存檔,并對此次臨時會議產生的書面決議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0.3.4臨時會議籌備組應參照首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的程序,依照本規則的其他規定,組織召開議題僅為“對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罷免和重選”的臨時會議,并應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居委會的監督指導。臨時會議經費由臨時會議籌備組先行墊付,無論臨時會議是否成功召開,待會議召開完畢后,根據本規則對會議經費規定的有關條款,從當年業主大會經費中予以報銷;

  10.3.5臨時會議成功罷免并成功選舉出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臨時會議籌備組應將本次臨時會議議題表決的統計結果如實記錄,并在統計完畢后的3日內,以籌備組決議的形式形成書面文件;全體經臨時會議決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應在上述決議的書面文件上簽字;在該文件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并公示后,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開始行使其職責,并應及時辦理有關備案手續,臨時會議籌備組即刻解散;

  10.3.6臨時會議未成功罷免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則選舉業主委員會的議題表決結果無效。臨時籌備組應將本次臨時會議議題表決的統計結果如實記錄,并在統計完畢后的3日內,以籌備組決議的形式形成書面文件。無論臨時會議籌備組是否能按時形成該文件,臨時會議籌備組即刻解散。秘書不應再對臨時會議籌備組提供任何協助。原業主委員會繼續履行其全部職責;

  10.3.7臨時會議成功罷免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但未選舉出業主委員會的,臨時會議籌備組應將本次臨時會議議題表決的統計結果如實記錄,并在統計完畢后的3日內,以籌備組決議的形式形成書面文件,臨時會議籌備組即刻解散;在該文件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并公示后,原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即刻卸任。除再次召開臨時會議外,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

  10.3.7.1秘書可繼續留任至下一次議題僅為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大會會議。此會議參照第10.3.2條啟動;

  10.3.7.2秘書可將公章移交至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政府房屋管理部門;在能證明上述部門拒收的情況下,可將公章移交物業服務企業;

  10.3.8因任何原因導致秘書拒絕協助臨時會議召開工作的,臨時會議籌備組可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獲得業主委員會公章和召開臨時會議所需的其他資源,但應承擔相應的后果。

  11業主大會信使團

  11.1業主大會信使團由從每棟獨立建筑物的業主和房屋使用人中選舉產生,但每棟獨立建筑物產生的信使團成員不能超過10名。

  11.2業主大會信使團成員的選舉產生可由業主委員會組織,也可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以單元或樓層為單位自己組織選舉產生,選舉結果不同或有爭議的,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組織選舉產生的結果確定業主大會信使團成員。某棟建筑物不能選舉產生信使團成員的,由業主委員會來代替。

  11.3信使團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1.3.1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

  11.3.2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的;

  11.3.3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

  11.3.4具備必要空余時間的。

  11.4業主大會信使團的活動可由業主委員會組織,也可由其成員自行組織。業主大會信使團內部組織活動的,可不受業主委員會的要求和限制。

  11.5在居委會的監督指導下,當業主大會信使團參與業主大會會議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的送達和回收工作時,信使團成員應對收回的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的真實性承擔后果。業主委員會對信使團收回的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只做形式上的審查。

  11.6單一信使團成員收回的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依照本規則中第5.2條被書面質疑的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占其收回總數1/2以上的,業主委員會應書面公告上述情況,并可組織或建議組織該成員所在建筑物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進行改選。

  11.7業主大會信使團參與業主大會會議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的送達和回收工作的,業主委員會應向信使團成員提供該成員負責區域的業主信息。如因信使團成員的不正當使用導致業主信息泄露并產生后果的,由信使團成員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11.8僅在業主大會信使團參與業主大會會議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的送達和回收工作時,可由業主委員會從業主大會經費中撥

  付補貼。其他活動經費由業主大會信使團自行籌集。   12物業管理緊急狀態預案

  12.1僅當非業主大會決議解聘物業服務企業,而發生物業服務企業撤離且物業管理活動終止的情形時,為“物業管理緊急狀態”。

  12.2“物業管理緊急狀態”應以公告的形式發布。此公告應是包括本建筑區劃內10%業主聯署簽名的業主委員會決議。

  12.3本規則賦予業主委員會在依第12.2條發布公告后,有聘請臨時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附件為原物業服務合同的臨時托管協議的職責,但臨時托管協議的內容應且僅應為該臨時“物業服務企業承諾履行原物業服務企業在原合同中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的全部義務,全體業主按原合同的標準支付物業服務費”。

  12.4業主委員會應在聘請臨時物業服務企業后90日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如無法決議產生被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企業,則業主委員會與臨時物業服務企業簽署的契約有效,直至再次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并與之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

  12.5如業主委員會不履行上述程序規定的職責,可由社區居委會代為履行這些應由業主委員會履行的職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全體業主承擔后果。

  12.6如社區居委會不能代替業主委員會履行上述職責的,可由政府無行政裁決權利的部門代為履行這些應由業主委員會履行的這些職責。

  13業主委員會的起訴和應訴

  13.1業主委員會可對涉嫌侵害全體業主利益的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應同時向全體業主公示或接受業主查閱與該訴訟有關文件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訴訟原因、訴訟理由、起訴書、訴訟費用預算、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勝訴及敗訴可能導致的后果等文件)。業主委員會對外提起法律訴訟產生的費用,不應超過業主大會年度經費預算。

  13.2業主委員會應對被訴主體為本建筑區劃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訴訟積極應訴,應同時向全體業主公示或接受業主查閱與該訴訟有關文件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應訴方案、對方起訴書、答辯狀、訴訟費用預算、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勝訴及敗訴可能導致的后果等文件)。業主委員會應訴所產生的費用,不應超過業主大會年度經費預算。對原告為本建筑區劃內單個(或團體)業主的民事訴訟中,主張業主委員會未依照法規或業主大會決議履行職責的,業主委員會應承擔其履行了職責的舉證義務。

  13.3業主委員會應積極工作使生效判決得以履行。對有現金收益的,應積極追索,該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對有現金支出的,應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對業主委員會提出的具體方案議題進行表決。

  14附則

  14.1本規則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條款,且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本規則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14.2依照本規則通過的決議,須書面告知社區居委會,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14.3此后本規則的修改,須按本規則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根據本規則6.2決議通過。

  (注:本規則經20**年2月14日結束的北京市朝陽區Z花園小區第一次業主大會表決通過)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P>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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