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市容局年終工作總結(1)

5587

  20**年市容局年終工作總結范本

  我單位始終堅持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根本,以爭創省級文明縣城工作為龍頭,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務于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大局,嚴格落實市容管理的各項規定,不斷加強精神文明創建工作,為優化城市環境、構建和諧****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一、**年工作情況

  (一)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得到深化

  **年以來,我單位堅持大力弘揚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廣泛倡導愛國、誠信、友善、勤儉、敬業等道德規范,積極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以“知榮辱、除陋習、樹新風、促和諧”為主題的道德實踐活動,大力推動了“****”進機關、進社區、進農村、進校園、進家庭。通過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把道德原則、道德規范轉化為生動的道德實踐,使廣大市民的文明素質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

  一是積極組織參與了市“百佳”創建競賽活動,充分調動了基層單位參與文明創建活動的積極性。目前,全縣有26個單位正在開展爭創“百佳”活動。二是積極組織參與了公民道德

  征文活動,上報征文稿件23篇,對于深化公民道德教育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三是組織開展了“我是創建文明****的主人,我為創建文明****添光彩”萬人簽名活動,提高了廣大干群參與文明創建活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四是加強了精神文明建設的宣傳力度,印發了《創建文明縣城倡議書》、《致廣大市民的一封公開信》和創建知識宣傳單,在城區主干道重點區域設置了大型精神文明建設宣傳廣告標牌,并在縣電視臺開創了創建專欄,營造了濃厚的創建工作氛圍。增加了廣大市民的公共道德意識和行為自律意識,促進了良好道德風尚的形成。五是注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組織協調各有關單位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思想道德教育,把教育與豐富多彩的興趣活動、與文體活動結合起來,寓教于樂、相得益彰,積極構建了學校、社會、家庭“三結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網絡。六是著力增強新農村文明創建的實效性,在全縣深入開展了以村容整治為重點和以破迷信、崇尚科學、反對賭博、反對紅白喜事大操大辦等文明創建活動,鼓勵有條件的村設置了公民道德宣傳欄,并組織開展了“十星級文明戶”評選活動。增強農民的市場意識、法制意識、民主意識和現代文明生活意識。為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社會風尚起到了良好的推動作用。

  (二)文明鄉鎮創建活動得到加強

  為加強鄉鎮文明創建工作,我單位報請縣文明委出臺了《關于實行縣領導分包沿線鄉鎮文明創建工作制度的通知》(渦文明委[**]8號),有重點地加強了沿s307線、s202線鄉鎮的文明創建工作,為發揮沿線鄉鎮文明創建的示范帶頭作用,推動我縣城鄉創建持續、快速、協調發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同時,積極組織全縣各鄉鎮(場)參與安徽省首屆文明鄉鎮創建活動,推薦義門鎮、城東鎮參加了首屆省級文明鄉鎮爭創活動。在義門鎮、城東鎮開展爭創首屆省級文明鄉鎮過程中,我單位深入一線、靠前指導,安排專人配合工作,協助爭創鄉鎮較好地完成了申報材料的審查復核以及實地考察環節的準備。目前文明鄉鎮的測評工作正待省文明委反饋意見。

  (三)文明縣城創建工作水平顯著提升

  **年是《安徽省文明城市、文明縣城創建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的第一年。新的測評體系較以往的測評標準更為系統、更加細化,內涵亦更加豐富。全省爭創省級文明縣城的工作態勢亦非常激烈。使我縣確保“文明縣城創建工作先進縣”稱號工作變得異常繁重。壓力就是動力,我單位在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在縣直各有關部門的通力協作下,努力創新工作方式,大力夯實創建基礎,通過排堅克難、扎實工作,使縣城文明創建工作水平得到進一步地提升,受到了省文明縣城測評組的高度贊揚。在工作開展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精心組織,籌備召開了創建動員大會??h六大班子負責同志,各鄉、鎮(場)負責同志,縣直各部、委、辦、局、廠、站、院、校主要負責同志以及涉城管理二級機構的班子成員參加了會議。創建工作動員大會是**年我縣召開的規格最高、規模最大的首次會議。充分體現了縣委、縣政府對創建工作的重視程度,表明了縣委、縣政府抓好創建文明縣城工作的態度。會議的成功召開對于統一全縣思想,提高認識,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悉心準備,細化了創建工作的任務分工。為把創建文明縣城工作各項任務落到實處,我單位制定了《創建文明縣城工作實施方案》、《實地考察任務分解》、《窗口行業創建任務》等一系列任務分工文件,并遂一報請縣委、縣政府、縣文明委、縣文明創建工作領導小組予以印發出臺,切實增加了創建工作的可操作性,為爭創工作指明了方向。

  3、扎實工作,夯實了創建工作的基礎。在明確任務,狠抓落實的過程中,我單位充分發揮文明創建工作主力軍的作用,一方面當好領導的參謀助手,對于創建工作中亟需解決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協助領導抓好監督落實,另一方面積極推進工作落實,在抓好本單位工作任務落實的同時,深入涉創單位指導、協助工作,協調并協同有關單位狠抓工作落實,著力加強文明創建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使一些文明創建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得到了及時有效的解決,為創建工作的開展夯實了基礎。

  (四)市容管理工作得到長足發展

  **年以來,我單位在集中開展向陽路、建設路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同時,全面加強城市管理,有力地規范了城市市容管理秩序,市容管理工作水平得到明顯提高,城市品味得到明顯提升。

  1、圓滿完成了“兩路”整治工作。向陽路、建設路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是縣政府**年十八項重點工作之一。為把“兩路”綜合整治工作抓實、抓好,把“兩路”打造成縣城的形象路、示范路,我單位向縣政府建議此項工作由建委、交警、衛生、工商、供電、交通、城關等單位共同參與綜合整治,并牽頭起草、以政辦名義印發了《向陽路、建設路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細化了各部門的任務分工、明確了時間步驟和工作要求。在綜合整治過程中,我單位充分發揮牽頭單位的作用,及時了解各單位工作進展情況,提出工作建議,編印工作簡報,使各項工作齊頭并進,取得了良好的整治效果。目前“兩路”基礎設施明顯改善,市容市貌明顯改觀,建設品味和管理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

  2、全面加強了城市市容管理。一是實施“潔凈工程”。能夠及時清除縣城道路兩側的“牛皮癬”以及破舊損毀影響市容市貌的蓬亭、遮陽傘、雨搭、廣告標牌、橫幅等。刷新了沿街兩側的墻體立面,在圍墻外書寫了創建宣傳標語口號。對道路兩側占道搭建、放置的棚子、彩旗和遮陽傘等做到了隨發現隨清除。在清除“牛皮癬”工作方面,我單位報請縣文明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印發了《集中整治亂貼亂畫專項活動工作方案》,明確、細化了清除“牛皮癬”的責任分工,暨“牛皮癬”的清除按照產權、使用權、管理權的分工原則,由責任單位各司其責、自行清除,形成了強大的工作合力。同時,我單位積極協調電信通訊部門給制“癬”者群發短信或采取停機處理,有效解決了“牛皮癬”頻發的現象。二是規范了早餐攤點的經營秩序。對沿街有門面的早餐經營點要求全部做到8:00之前收攤進入室內經營,對于在巷口經營的早餐攤點要求全部進入巷內經營,并對無場地占道經營的早餐攤點實施了取締。三是規范了夜市攤群點的經營秩序。對主干道上未經批準占道經營的零星夜市攤點實施了取締,對夜市攤群進行了規范,要求道路做到路牙石以上經營,統一規范擺放燈箱,嚴格按時經營,做到攤在地凈、不臟不亂,攤走地凈。并制定了夜市飲食攤點管理標準。四是規范了門點經營行為。加大了對沿街門點的監管力度,有效杜絕了店外經營,占道堆放物品雜物的現象,并取締了未經批準占道經營的各類攤點。五是規范了戶外促銷宣傳活動的管理。有效杜絕了未經批準擅自占道促銷宣傳的行為,確保了良好市容秩序的形成。六是落實“亮化工程”。督促沿街各單位及經營門點落實燈飾亮化工作,及時督促燈飾亮化污濁、損毀不能正常亮化的業主單位進行維修、更新,并提高燈飾亮化的檔次,確保了按時按要求亮化,美化了縣城夜景,為創建增添了“亮點”。七是加大了執法與巡查力度。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我們采取定點值班與流動巡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管理。對于攤點易集結地段(如郝莊菜市北頭、雉河樓北頭等)由路段所屬中隊定人定時值班,確保了無占道經營的現象。同時在巡查方面延長了工作時間,加大監管力度,較好地維持了市容管理秩序。八是嚴格落實“門前三包”的管理,切實加強了對“門前三包的監督力度。九是建立了市容管理檔案。對沿街兩側的經營戶進行了摸底登記、建立臺帳,主要對經營戶的姓名、聯系電話、經營范圍、門面間數、存在問題、易出現違章現象等內容進行了登記,并用數碼相機對沿街經營戶市容管理現狀進行了拍照存檔,使數碼檔案與文字檔案一一對應,增強了市容管理工作的科學化。

篇2:巴彥淖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

  巴彥淖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年10月16日巴彥淖爾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文明、美麗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用于本市建成區,包括旗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范圍由旗縣區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逐步推行專業化管理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對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堅持教育引導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城市發展進程,增加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投入,完善生活垃圾處理和雨污管網等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將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體制,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及均等化水平,逐步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從業者待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從業者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履行職責。

  第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財政、公安、水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旅游和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日常監督管理,提高監督管理水平,并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愛護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有權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對應當并能及時處理的,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至投訴、舉報人。

  第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途徑積極開展市民文明教育宣傳活動,提高市民文明程度,鼓勵、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城市綜合治理。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涉及的有關單位,新聞媒體以及廣場、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增強公民自覺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八條 本市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經營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周邊的區域,合理劃定責任區范圍,具體明確責任人義務,并簽訂責任書。

  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等公共區域,鐵路、公路、機場、車站、停車場及其管理范圍,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園、旅游景區、文體娛樂等公共場所,商場、超市、賓館、集貿市場、會展場所、便民市場、店鋪、個體攤點等經營場所,由從業者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二)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居住區,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綜合治理,并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代表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用地由產權單位負責;

  (五)河道、溝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責任區域不明確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持責任區內市容整潔有序,無亂設攤行為;

  (二)實行包門前衛生、包綠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三包”制度,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積雪等;

  (三)按照規定擺放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完好、整潔;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 禁止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加工作業、設攤經營、散發經營性宣傳單。臨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及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業。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道路、廣場、建筑物、公共綠地等場所堆放物品。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道路、廣場、建筑物、構筑物、公用設施以及桿線、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標語、宣傳品及廣告。

  第十二條 禁止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迎街外墻上增設門、窗或者拆改門、窗。

  禁止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和道路兩側設施、樹木上拉繩索、線纜、吊掛物品。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允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在室外升掛的旗幟和公益性條幅,污損、褪色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更換。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占用盲道。

  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允許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要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二)建筑物頂部、外走廊、樓道等保持整潔,無堆放物;

  (三)除依法批準設置的物品外,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的頂部、外墻立面上安裝設施,放置、懸掛、搭建物品;

  (四)安裝防護欄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墻體;

  (五)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物品,平臺、開放式陽臺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

  因特殊需要,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設置候車點、崗亭、報刊亭以及供電、通信、廣播電視、道路名牌等專用設施,應當按行業規范優化設置,便利通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并保持完好和整潔。

  第十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容管理要求和機動車停放狀況,可以在道沿石兩側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標明停放位置和朝向,停車泊位不得占用盲道。

  在道路兩側規定地點停放機動車,應當整齊有序,不得亂停亂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沿石兩側開放空間施劃、撤除、圈占停車泊位,或者采取設置地鎖、隔離樁墩等方式妨礙停車泊位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鼓勵臨街單位向社會開放使用內部停車場。

  第十七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容貌標準明確各類施工圍擋的樣式、標準,并通過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標準設置施工圍擋,并將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面積用于發布公益廣告。施工場地內堆放的物料不得超過圍擋高度。除涉及道路的施工項目外,施工圍擋不得占用道路和綠地。

  第十九條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破損、殘缺的,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及時修復。

  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前需要分界的,應當選用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柵欄、綠籬、花壇、草坪等方式處理,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破損、殘缺的,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及時修復。

  第二十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適當季節適當區域設置適當數量、規模的便民市場。設置的早市、夜市和季節性農副產品市場應當明確經營起止時間及環境衛生管理責任人。

  設置便民市場涉及居民住宅區的,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前發布公告。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玻璃瓶等廢棄物;

  (二)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它物品;

  (三)從建筑物或者車窗向外拋棄物品;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內傾倒污水及帶明火的垃圾;

  (五)在殯儀館和墓園外焚燒冥紙、冥幣等喪葬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損害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從事車輛清洗和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設置污水排放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廢油、廢液等污染路面,影響周圍環境。

  第二十三條 臨街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廢棄物、污廢水、油污。不得將廢棄物、污廢水、油污倒入綠地、樹坑、雨水箅或者路面,不得將垃圾、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

  第二十四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飼養的,應當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并實行圈養,不得影響周圍環境衛生。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頂部、陽臺外和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搭建鴿舍、雞棚等設施。

  第二十五條 攜帶寵物出戶時,應當將寵物放入寵物籠或者束牽引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并及時清理排泄的糞便。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圖書館、體育館、餐飲店等封閉的公共場所,但是動物醫療機構除外。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區域和規定時間段內從事經營的臨時攤點或者舉辦的文化商貿會展等活動,經營者、管理者或者舉辦單位應當保持場所和周圍環境衛生整潔,不得污染、損毀路面和公共設施。

  第二十七條 工業、醫療、屠宰、生物制品等產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二十八條 餐飲服務以及其他企業、機關、院校等單位的食堂、餐廳經營者應當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環境衛生專業單位進行運送、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規劃、組織建設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城市建設相關工程項目配套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移交衛生健康部門進行管理,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條 城市公共廁所應當按照公廁管理標準進行維護、保潔,保證環境整潔、配套設施齊全、功能完善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和攝像頭等監控設備,進出口的路面實行硬化處理,防止車輛帶泥或者污物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做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職權,由市、旗縣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履行規定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臨街的經營者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業,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迎街外墻上增設門、窗或者拆改門、窗,不涉及承重結構和共用部分的;

  (三)因特殊需要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設置的專用設施,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堆放的物品和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十二條規定,吊掛的物品或者亂張貼、涂寫、刻畫留有聯系電話的,通訊運營單位應當協助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和道路兩側設施、樹木上拉繩索、線纜、吊掛物品,在室外升掛的旗幟和公益性條幅污損、褪色影響市容沒有及時更換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道沿石兩側未施劃停車泊位的區域停車,或者未按照標線要求停車的,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在道沿石兩側開放空間施劃、撤除、圈占停車泊位,或者采取設置地鎖、隔離樁墩等方式妨礙停車泊位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擋,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占用道路和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堆放物料超過圍擋高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玻璃瓶等廢棄物,處50元以下罰款;

  (二)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它物品,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從建筑物或者車窗向外拋棄物品,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內傾倒污水及帶明火的垃圾,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五)在殯儀館和墓園外焚燒冥紙、冥幣等喪葬物品,處50元以下罰款;

  (六)非因特殊需要飼養家畜家禽,處50元以下罰款;

  (七)攜帶寵物出戶時未將寵物放入寵物籠或者未束牽引帶,未及時清理寵物排泄的糞便,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攜帶寵物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圖書館、體育館、餐飲店等封閉的公共場所,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車輛清洗和維修的廢油、廢液等污染路面,影響周圍環境的;

  (二)將垃圾、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的;

  (三)在居民住宅樓頂部、陽臺外和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搭建鴿舍、寵物禽類棚籠等設施的;

  (四)將廢棄物、污廢水、油污倒入綠地、樹坑、雨水箅或者路面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行為,造成路面損壞、污染或者樹木、花草死亡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設置臨時攤點或者舉辦文化商貿會展等活動,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及時清除廢棄物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工業、醫療、屠宰、生物制品等產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單獨收集、存放餐廚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環境衛生專業單位運送、無害化處理,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拆除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屬于經營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非經營行為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工地進出口道路沒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清洗設施、安裝監控設備、硬化路面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對施工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出示自治區有關部門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執法法律文書和罰沒專用票據的;

  (三)野蠻、粗暴執法的;

  (四)對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及時、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城市公共衛生設施和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作業的專業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廢棄物收集容器、環境衛生專用標志、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及其停車場、廢棄物轉運站、廢棄物處理廠、投訴舉報提示牌和環衛工作間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橋市容辦職責

  橋江鎮市容辦職責

  (1)制訂并落實城鎮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2)對農村、居住小區、道路、河道、綠地、菜場、工地、公共場所等環境衛生進行巡查考核,落實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機制;

  (3)負責組織開展市容環境衛生綜合保障,監督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戶外廣告設施、景觀燈光、水域市容環境、建筑渣土、清洗場站等管理工作;

  (4)負責協調督促城管監察中隊做好城市管理執法監察工作;

  (5)負責開展環衛設施建設、垃圾分類減量等工作;對鎮保潔公司進行行業指導監督,督促做好垃圾清運、道路保潔、環衛設施管理等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