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交通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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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國家及某某、某、某地實施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指示精神,在全某地交通系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實現交通行政執法行為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結合交通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指導思想: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方針,以交通法律法規為依據,增強執法責任,規范執法行為,嚴格評議考核,強化執法監督,提高執法水平,確保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實施,為實現交通現代化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目標任務:通過在全某交通系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及其評議考核制,在各交通執法單位建立行政執法首長負責制,進一步落實交通行政執法“四制”(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公示制、督察制、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形成以目標管理為核心,以量化責任為標準,以考核獎懲為手段,以責任追究為保障的行政執法管理機制,形成以執法單位行政首長為第一責任人,執法主體合格、執法責任明確、執法事項公開、執法程序到位、執法監督落實的交通行政執法運行機制,保證交通行政執法的合法、公開、文明、高效。主要任務是:——落實執法責任。交通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崗位職責明確、規范,符合交通法律、法規、規章,特別是政府“三定方案”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規定,委托、公告手續齊全。

——健全執法制度。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首長負責制等各項制度,繼續推行交通行政執法“四制”,實現交通行政執法的制度化。創新交通行政執法方式,改革交通行政審批制度,增強執法的透明度,提高執法的科技含量,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更好地適應快速發展的交通發展形勢。

——提高隊伍素質。執法人員熟練掌握本崗位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執法能力。落實交通部及全某某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劃,所有在崗的45歲以下的非大專學歷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今年必須開始大專學歷教育,爭取到今年底,大專以上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比例達到50%以上,到**年底,全某地所有年齡在45歲以下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達到大學??埔陨衔幕潭然蚪浥嘤柡笕〉脥徫贿m任資格。

——規范執法行為。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著裝整齊,用語文明;執法程序合法;執法文書差錯率控制在2%以內,復議案件受案率達100%,訴訟案件勝訴率達80%以上。以文明執法單位創建活動為載體,“建”“查”并舉,提升文明執法形象,提高服務社會水平,力爭全某95%以上交通執法單位達到某某廳制定的文明執法單位標準。

——加強執法監督。量化評議考核標準,嚴格評議考核,堅持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結合,加強執法檢查,客觀公正地追究執法違法者的責任,保障執法責任制的落實。

二、實施范圍

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工作在全某地交通主管部門、公路路政、道路運政、規費征稽、工程質量監督、交管站等交通管理機構實施。開展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工作是一項長期的任務,要有計劃、分步驟實施。

篇2:珠海市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度的規定(2009年)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土地管理中的職責和分工,形成政府組織領導、國土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齊抓共管的土地執法監察體系,有效遏制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國土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關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及違法用地查處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成立市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主管國土工作的副市長任副組長,各區(含經濟功能區,下同)和相關職能部門、相關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研究決定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整改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解決查處整改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協調各區及相關部門按要求開展查處整改的各項工作。

  第四條 市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整改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整改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違法用地制止、查處、清拆、復耕復綠等工作均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下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對上級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違法用地以及單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設用地情況負總責。

  各區行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土地執法共同責任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國土部門)是發現、制止、查處違法用地的主要執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土地管理法律(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預防違法用地行為的發生;組織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工作;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一)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動態巡查責任制度。發現違法用地行為應立即予以制止,無法有效制止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違法當事人限期改正,并按規定調查立案處理。

  (二)建立健全土地違法違規情況報告制度。每周匯總新發現違法用地臺賬,報告違法用地所在地的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并抄送發改、規劃、建設、工商、供水、供電等相關土地執法共同責任部門;無法有效制止的,應立即書面(緊急情況下,可采用電話、口頭等方式,但必須做好記錄,并請現場有關見證人員簽名,下同)報告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重大違法用地或因違法用地造成惡劣影響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必須及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及同級監察部門。

  (三)發現違法用地上的違法建設行為發生在城鄉規劃區范圍的,應將案件材料及時移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四)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立案調查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涉及需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國土部門應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監察部門或相應的任免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國土部門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八條 規劃部門在接到國土部門關于違法用地的書面告知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核實有關規劃的信息并提供相關城鄉規劃資料;發現或被告知轄區內有違法建設或違法用地的,在對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前,暫停辦理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工程驗收等業務。

  國土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將違法行為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函告規劃部門。

  第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鄉規劃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的巡查發現與行政處罰;發現涉及破壞、侵占農用地及非法轉讓土地、非法批地等違法用地行為的,應告知國土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在收到國土部門有關違法建設行為的移交函后,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函告國土部門。

  第十條 各區、鎮政府負責統籌組織轄區內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工作

  ,建立長效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及時組織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及違法建設行為,確保本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無違法用地行為。

  區政府可以組織街道辦事處落實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的工作。

  (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國土部門關于違法用地的書面告知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對違法用地行為進行制止;在2個工作日內無法有效制止的,應在第3個工作日向所在區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報告。區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在接到報告后的3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有效制止。

  (二)對鎮、村莊規劃區內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行為,鎮政府應在發現該行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責令違法當事人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對該違法建筑進行拆除。

  (三)對轄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違法進行用地建設的,區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依法予以處理。

  (四)各區應定期召集公安、檢察、法院、國土、規劃、行政執法、監察、工商、供水、供電、農業、林業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對違法用地的查處進行協調,督促落實對違法建筑的拆除和復耕復綠等工作。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犯罪的土地案件進行立案查處,并為相關部門的土地執法工作依法提供保障。

  (一)對國土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違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復雜的,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不予立案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將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認為不屬本機關管轄的,應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回國土部門,并書面說明理由。

  (二)相關部門在制止土地違法行為遇暴力阻礙時,可根據需要請求協助,公安機關應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應按110接處警規定趕赴現場協助執法,并依法處理。

  (三)涉嫌犯罪的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取證或有證據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時,國土部門需要公安機關參與、配合的,可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應派員介入。

  第十二條 國土部門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國土部門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國土部門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的立案監督。

  第十三條國土部門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應當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和監察部門。

  國土部門在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或瀆職以及利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發現有證據證明涉嫌犯罪的案件,國土部門已立案且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而未移送的,應當書面告知國土部門移送案件,國土部門接到通知后7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執行情況書面告知檢察機關。

  第十四條 監察部門加強對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履行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并依法依紀追究違法用地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監督對土地違法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對不履行職責的,進行督辦和行政問責。

  (二)對國土部門移送的土地違法案件中涉及追究行政責任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并退回案件材料。

  (三)立案調查的違紀案件,無特殊原因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束。

  (四)對影響較大、后果嚴重的案件,監察部門可以提前介入,與國土部門一起聯合辦案。

  第十五條 國土部門查實土地違法事實后,應書面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對已批復項目建議書但未依法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審批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予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對未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核準制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予辦理項目核準手續。

  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單位,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并依法進行處罰。

  農業、林業部門接到并經核實涉及破壞農用地的告知后,應及時趕赴現場開展對違法用地損毀程度的鑒定工作,并由各區(經濟功能區)組織國土、農業、林業等部門對違法用地復耕、復綠的督促和驗收工作。

  對沒有合法用地手續(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用地、房屋產權證明)的企業,工商、環境保護、衛生、文化、公安等部門依法不得核發有關證照,已核發證照的,應及時依法處理。

  對沒有《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等合法用地、建設手續的工地或工程設施,供電、供水、供氣部門不予供水、供電、供氣。

  對已供電、供水、供氣的,供電、供水、供氣部門接到行政執法部門書面告知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停止供應。

  第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協調與行政和刑事審判銜接的工作機制。

  >人民法院對行政部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土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應依法予以處理;人民法院無法定理由不予執行的,行政部門及時報告本級政府,由本級政府向同級人大反映。

  人民法院對涉及土地犯罪的案件作出判決的,應及時將判決情況書面告知國土部門。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或同級政府對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誡勉談話:

  (一)各區、鎮(街道辦事處)因組織不力,對違法用地沒有及時處理,造成違法用地事實繼續擴大的;對相關部門的違法用地查處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責任甚至阻撓、限制查處工作的。

  (二)國土部門未落實巡查責任,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發現并制止本轄區新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核實情況導致違法用地行為未及時制止的,對違法行為不能制止且未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所在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部門的。

  (三)規劃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協助核實有關規劃信息并提供相關城鄉規劃資料的。

  (四)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土地執法的工作人員等的行為,接到報告后沒有依法處理的;未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立案調查的。

  (五)供電、供水、供氣部門沒有查驗合法用地手續,給予供電、供水、供氣的;接到執法部門書面告知后,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停止供電、供水、供氣的。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造成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事實繼續擴大的。

  (七)國土部門查實違法事實后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未依法處理的。

  市直管部門派出機構對區鎮政府的戒勉談話置之不理的或拒不執行的,由區鎮政府報上級政府監察部門。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或同級政府對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各區、鎮(街道辦事處)因組織不力,對違法用地沒有及時處理,造成違法用地事實繼續擴大;經誡勉談話后,對違法用地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改的;對違法用地案件隱瞞不報或壓案不查的。

  (二)國土部門對新發生的違法用地不及時制止查處,不報告所在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不告知相關部門,導致違法用地事實繼續擴大的。

  (三)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土地執法的工作人員等行為沒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符合追究刑事責任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立案調查,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造成重大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事實繼續擴大的。

  (五)國土部門查實違法事實后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未依照職責依法處理違法行為,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六)供電、供水、供氣部門接到書面告知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對違法用地建設工程停電、停水、停氣造成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用地案件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對各區、鎮(街道辦事處)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評定不稱職,并由同級政府追究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一)經通報批評后,對違法用地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改的。

  (二)一年度內所轄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雖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因違法用地嚴重被上級機關定為重點整改地區,或有案件被定為重點督辦案件的。

  (四)因違法用地案件處理不當嚴重損害群眾利益,造成群眾集體*和社會不穩定的。

  (五)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越權或違法審批用地的。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應當依法移交公安或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的,由監察部門或檢察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鄉規劃和城鄉規劃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珠海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各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3: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工作總結

  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工作總結

  按照自治州依法治州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州各級國家機關中實行“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的意見》(博治組〔20**〕3號)文件要求,州工商聯進一步完善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在非公企業中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現將20**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大力宣傳憲法和基本法律法規。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廣泛開展憲法法律宣傳教育,積極組織開展四月“憲法法律宣傳月”系列宣傳活動和“憲法宣傳進機關、進單位”活動。突出宣傳xxx關于法治建設的重要論述,突出宣傳《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等與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大力宣傳與經濟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弘揚法治精神,強化法治意識。

  二在非公經濟代表人士中繼續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按照全國、自治區工商聯的要求,結合我州實際情況,制定印發了《關于以守法誠信為重點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的實施方案》,在全州開展以“民營企業家與中國夢”為主題,以“一反兩講”為主線,以守法誠信為重點的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通過宣傳、教育、引導不斷增強廣大非公經濟人士對***主義的信念、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企業發展的信心、對社會的信譽以及各民族之間的相互信賴。

  三積極組織民營企業推動精準扶貧行動。今年以來,全國工商聯、自治區工商聯相繼召開了“萬企幫萬村”、“千企幫千村”精準扶貧行動電視電話會議。州工商聯結合我州民營企業的實際,按照州黨委的統一部署,與州扶貧辦共同制定了《關于自治州民營企業推動精準扶貧行動實施方案》,并成立了民營企業推動精準扶貧行動領導小組。5月10日,召開了民營企業參與精準扶貧行動動員會,動員全州廣大非公經濟人士積極投身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主戰場,加快推進貧困村脫貧進程,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貢獻力量。會上,發出了倡議,4名民營企業家和商會代表作了表態發言。截止10月20日,全州共有73家企業參與了精準扶貧行動,累計投入562.7萬元,幫扶貧困人口1853人。

  四扎實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一是按照民族團結進步創建進企業的要求,制訂了《自治州工商聯(非公黨工委)民族團結進步年活動實施方案》,并成立了創建工作領導小組。

  5月10日,召開了動員大會對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并制作宣傳版面60塊,橫幅130條,要求企業懸掛在醒目位置或車間,為創建活動營造濃厚氛圍。州工商聯機關按照州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要求,對照《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示范測評指標》全面規范創建工作,積極申報自治州級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示范單位。二是認真開展“民族團結一家親”活動。10月24日,組織全體干部職工到精河縣大河沿子鎮呼和哈夏村和村民一起參加每周一升國旗儀式,9名干部職工分別結對一戶村民認親戚,并開展了“民族團結一家親”呼和哈夏村結對認親聯誼和“同吃認親飯”活動。

  五舉行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5周年大會。6月29日,召開了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5周年暨第18個黨風廉政教育月動員大會。自治州工商聯(非公黨工委)及各縣市工商聯(非公黨工委)領導,部分非公企業黨員代表,受表彰的民族團結先進基層黨組織負責人、民族團結優秀共產黨員共8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表彰了來自全州非公經濟領域的9個民族團結先進基層黨組織、20名民族團結優秀共產黨員。會上,受表彰的先進基層黨組織和優秀共產黨員代表結合各自的工作情況,作了表態發言。會議還組織全體參會黨員重溫了入黨誓詞,自治州黨委統戰部副部長、工商聯黨組書記、第一副主席魏平同志為與會黨員上了一堂專題黨課。

  六認真開展民營企業評議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工作。根據自治區工商聯的總體部署,精心籌劃,周密部署,認真組織實施。10月-11月,各縣市都相繼組織了100家以上的民營企業分別對縣市21個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在“服務意識和服務態度情況、服務措施情況、工作效率和質量情況、辦事公開情況、依法行政和規范權力運行情況、清正廉潔情況”六個方面進行了民主評議。通過評議將進一步提高縣(市)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的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營造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環境、規范守信的市場環境、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促進民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七扎實開展非公經濟代表人士及非公黨組織負責人撇訓班。10月17日-19日,自治州工商聯(非公黨工委)在博樂市中亞大酒店舉辦了全州非公經濟代表人士及非公經濟黨組織負責人學習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自治區黨委陳全國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培訓班,全州非公經濟代表人士及非公經濟黨組織負責人85人參加了培訓。此次培訓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8月30日穩定工作會議、9月17日深入貫徹落實xxx關于新疆工作總目標再動員會議精神,采取專題講座、座談討論的形式進行。培訓班邀請州黨校講師針對xxx關于新疆工作重要講話和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論述進行了解讀,就如何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部署進行了專題輔導,還邀請了州地稅部門的業務骨干對非公有制經濟稅收相關政策進行了解讀。

  八大力宣傳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組建由司法、公安、安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稅、國稅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宣教隊,結合非公有制企業發展需求,深入企業采取“點菜式”的方法,不斷加大對非公經濟人士、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使非公有制企業全面掌握國家法律法規,同時也適時了解、掌握黨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州黨委、政府的各項決策部署。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思想認識不夠,學法時間無保證。少數企業認為經濟效益才是企業發展之根本,只要抓好生產經營企業就能發展,存在重經濟效益輕法治建設的現象,對職工的普法教育基本不安排或很少安排集中學習時間。

  二是經濟效益差,無必要的資金投入,普法治理工作受阻。部分民營企業受經濟效益和生存發展的困擾,無法落實普法經費,使企業普法治理工作開展嚴重受阻。

  三是機構不健全,無人抓普法工作。部分規模較小的企業,無人具體負責普法工作。這些企業的部分領導人認為本公司人員少,不會涉及更多法律問題,忽視了普法治理工作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企業員工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識,單位發展缺少應有的法律保護。

  四是企業發展缺乏法律指導,風險防范意識亟待提高。一些私營企業由于對法律知識的掌握不夠,又沒有相關法律運用指導,在企業經營中缺乏規避經營風險的能力,導致企業在勞動用工、產品經營等方面引發矛盾糾紛。

  三、下一步工作計劃

  1、強化法律意識,提高民企經營管理人員學法的自覺性。當前,生產領域、供需結構、城市管理等方面的矛盾在經濟全球化大潮中,有著不同以往的表現形式,必然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這都要求民企經營管理人員,必須適應市場化、國際化發展的需要,不斷加強自身法律知識學習,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質。

  2、加強組織領導,推動民企經營管理人員學法的制度化。建議建立由州司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商局、工商聯等職能部門組成的區民營企業法制教育聯席會議制度,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討,把握民營企業法制教育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探求開展工作的新機制和新途徑。協調解決民營企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出現的問題,注重開展對民營企業法制宣傳教育系統化和規范化的理論研究,以引導民營企業法制教育工作適應形勢的變化和發展。

  3、創新方式方法,增強民營企業普法的有效性。一是內容上注重針對性。按照干什么學什么、管什么學什么的原則組織民企經營管理人員學法用法。二是對象上注重靈活性。對大中型民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決策層,可采取案例研討和專家講座的方法,定期組織案例分析會,邀請專家作專題法制講座等;對小型民企的經營管理人員則宜主要采取集中培訓的方法進行。三是形式上注重生動性。傳統的可利用法制文藝、法律知識競賽、法制展板等進行;新穎的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等進行宣傳培訓,有條件的還可以把法制宣傳教育內容通過網絡傳到每個民企經營管理人員的電子信箱,并在民企的內部網站上開辟法制宣傳教育欄目,使民企經營管理人員在豐富企業文化生活的同時得到法制教育,形成寓教寓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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