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區域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辦公區域的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根據“預防為主、杜絕隱患”的原則,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安全管理,是指包括消防、防盜和用電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綜合管理部為公司辦公區域安全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防范措施的制訂、落實、檢查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各部門、機構應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條 綜合管理部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學習,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六條 綜合管理部應按照消防法規和消防部門的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的配置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
第七條 綜合管理部應對消防設施設備的性能情況經常進行檢查,確保消防監控系統、消防栓、滅火器具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暢通,消防標識清晰、準確。
第八條 辦公區域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條 發生火情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章 防盜安全管理
第十條 財務管理部、計算機房、檔案室等重要部門應安裝防盜門窗;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應安裝閉路電視安全監控系統或其他安全報警設施。
第十一條 公司員工不得在辦公室存放私人貴重物品或大筆現今,離開辦公室(室內無人)應隨即鎖門。
第十二條 會議室應有專人負責管理,無會議時應鎖門。
第十三條 財務人員外出存取大額現金時,應不少于二人;財務管理部門在保險柜存放過夜的現金應控制在規定范圍內。
第十四條 公司印信須存放在保險柜內或其他安全的地方,財務專用章和法人代表人印章應分開存放。
第十五條 公司車輛使用人在停放車輛時應關窗鎖門,車內不宜存放貴重物品。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及外來人員攜帶大件物品或辦公設備離開公司,須持有綜合管理部開具的出門單。
第四章 用電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公司辦公區域配置設施設備應根據配電容量,并留有余地。
第十八條 公司員工使用各類設施設備時,應遵守相關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禁止違規操作以保障用電安全。
第十九條 維修人員在維修各類電力設施設備時,應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條 公司員工不得在辦公室私拉電線,不得擅自使用電熱器具;下班時應切斷辦公設施設備的電源。
第五章 相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員工應佩帶有效證件進入公司辦公區域,外單位人
員進入辦公區域,應在門衛處登記,并遵守引導人員的指引。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值班制度。工作日值班人員負責工作日的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時應檢查辦公室門窗及電源的安全情況,并做好值班記錄。如值班人員下班時仍有員工在加班,則須做好交班工作。節假日及雙休日值班人員負責節假日及雙休日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現情況應及時報告或處理,并做好值班記錄。
第二十三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應定期檢查各類安全防范設施的完好情況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四條 各類安全問題由綜合管理部根據原因、性質、后果、責任等因素負責處理 ,必要時向有關公司領導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篇2:辦公室安全保衛組職責
辦公室安全保衛組工作職責
1、安全保衛組在新余十中新校區建設工程指揮部辦公室的領導下 全面負責東校區建設的安全保衛工作 ,保障東校區建設的正常運行,創造良好的建設環境。
2、負責各施工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檢查和協調工作。
3、負責各施工單位安全保衛組織機構的建設,監督規章制度的制定、落實工作。
4、 負責指揮部保安人員的安全、衛生、紀律等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工作 。
5、做好對進入東校區施工現場人員、車輛的檢查登記工作。
6、做好指揮部各部門辦公室場所的防火防盜工作,負責制定預防安全事故發生的規章制度。
7、負責施工單位與周邊村民或有關單位發生矛盾時的調解工作,及時處理影響東校區建設的突發性事件。
8、與當地公安部門保持密切聯系,發生重大事故應及時報告。
9、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指導工作的專家領導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東校區建設大型會議的秩序維護、安全保衛工作。
10、完成上級領導和辦公室交辦的其他臨時性任務。
篇3:中學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職責
中學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崗位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安全工作計劃、措施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具體組織指導本單位人員開展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教育工作。
三、貫徹落實安全工作政策法規和決定事項。
四、具體組織開展校園安全工作檢查,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五、依法監督檢查學校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和工程施工情況。
六、協助校長室有序開展校園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協助上級職能部門搞好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協助校長室具體組織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考評。
九、協助校長室受理和調處有關校園安全的群眾舉報、投訴。
十、承辦各級賦予的其他安全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