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為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單位(雇主)、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相關義務
1.與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工單位應當負責對被招用的雇工的計劃生育進行管理,并接受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計劃生育部門的監督管理。
2.向流動人口出租和借房的個人、雇主,要配合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3.流動人員流入居住地后,首先向用工單位和出租房屋的雇主出示婚育證明,然后到流入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并簽定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協議。
4.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不齊備的,應當要求本人限期補辦,逾期仍不補辦或不提交相關手續的,用工單位或雇主不得提供房屋和工作之便。
二、用工單位和出租房屋者的個人責任
1.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在辦理、交驗、檢查、核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中有違法行為的,應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個人的法律責任,并按規定嚴肅處罰。
2.依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的處罰,并責令限期改正:
?、?干涉、阻礙他人實行避孕、節育措施;⑵ 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員;⑶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⑷ 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實施打擊報復;⑸ 擾亂計劃生育工作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⑹ 其他妨礙計劃生育工作的行為。
篇2:遼寧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辦法(2001修正)
遼寧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辦法(20**修正)
?。?997年12月4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2號發布 根據20**年12月28日發布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遼寧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遼寧省流動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含縣級市),到其他地區暫住的人員。
出差、探親、訪友、旅游、就醫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流動人口居住在賓館、飯店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申報旅客登記。
第五條 流動人口在暫住地居住3日以上不滿30日的,由戶主(含雇主、房主)或本人在3日內到居(村)民委員會申報登記。
第六條 勞改或勞教人員保(院)外就醫或請假回家,應在到達暫住地24小時內,由戶主和其本人持住戶的戶口簿和勞改或勞教機關出具的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記或申領《暫住證》。
第七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應在7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同時辦理暫住證》。
第八條 流動人口申領《暫住證》,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ǘ鹤≡跈C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或者工地、工廠內的,由單位或者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集中辦理《暫住證》;
?。ㄈ鹤≡诔鲎夥课莸?,由出租人帶領承租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ㄋ模┰谫e館、旅店長期包房的,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第九條 《暫住證》為1人1證,有效期最長為1 年。暫住期滿繼續暫住的,應在期滿前辦理延期或換領手續。領取《暫住證》應交納工本費。
《暫住證》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印制。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留住或留用未進行暫住登記或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第十一條 居(村)民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流動人口管理站,可聘用協管員協助工作。流動人口較多的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需要確定流動人口協管人員,并成立治安保衛組織,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出租給流動人口居住的房屋,其建筑結構、居室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十三條 將私有房屋出租給流動人口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將單位房屋出租給流動人口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出租人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十四條 房屋出租人向流動人口出租房屋,應履行下列治安責任;
?。ㄒ唬┎粶蕦⒎课莩鲎饨o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ǘ┌l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三)發現出租房屋存在隱患應及時告知承租人予以消除;
?。ㄋ模┙钩鲎馊嗽诔凶饩幼〉姆课輧壬a、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承租房屋應履行下列治安責任:
?。ㄒ唬┰谝幎〞r間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辦理《暫住證》;
?。ǘ⒊凶夥课蒉D租或轉借給他人的,應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ㄈ┌l現承租房屋存在隱患應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ㄋ模┙乖诔凶饩幼〉姆课輧壬a、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有毒危險物品。
第十六條 不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或申領《暫住證》,經通知仍不申報或不申領的,以及騙取、冒領、轉借、轉讓、買賣、偽造、變造《暫住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遼寧省流動人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出租人或承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聪蚬矙C關辦理登記手續并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給流動人口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ǘ⒎课莩鲎饨o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流動人口或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或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ㄈ┎宦男兄伟藏熑?,在出租的房屋內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出租人停止出租,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贸凶獾姆课莘欠ㄉa、儲存或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責令其搬出承租的房屋,依法沒收危險物品,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中與本文相關的內容
?。?0**年12月1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通過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發布)
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程清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見》(中辦發〔20**〕22號)的要求,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修訂《遼寧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等6件省政府規章(見附件1),廢止《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等21件省政府規章(見附件2)。
附件1: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修訂的部分規章(6件)
......
二、遼寧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辦法
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含縣級市),到其他地區暫住的人員。
出差、探親、訪友、旅游、就醫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
篇3:某街道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街道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為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單位(雇主)、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相關義務
1.與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工單位應當負責對被招用的雇工的計劃生育進行管理,并接受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計劃生育部門的監督管理。
2.向流動人口出租和借房的個人、雇主,要配合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3.流動人員流入居住地后,首先向用工單位和出租房屋的雇主出示婚育證明,然后到流入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并簽定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協議。
4.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不齊備的,應當要求本人限期補辦,逾期仍不補辦或不提交相關手續的,用工單位或雇主不得提供房屋和工作之便。
二、用工單位和出租房屋者的個人責任
1.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在辦理、交驗、檢查、核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中有違法行為的,應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個人的法律責任,并按規定嚴肅處罰。
2.依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的處罰,并責令限期改正:
?、?干涉、阻礙他人實行避孕、節育措施;⑵ 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員;⑶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⑷ 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實施打擊報復;⑸ 擾亂計劃生育工作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⑹ 其他妨礙計劃生育工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