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管理高空拋物預防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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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管理高空拋物預防措施

  一、前言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高層建筑越來越多,物業管理成為了一個重要課題。高空拋物不僅危害公共安全,還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因此,加強物業高空拋物的預防措施顯得尤為重要。以下是高空拋物的預防措施。

  二、立法和政策制定

  1.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明確規定其違法性,并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同時,對于物業公司的管理職責也應有明確的規定,要求物業公司加強對業主的教育和管理。

  2. 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物業管理企業開展高空拋物防范工作。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方式,支持物業管理企業購置監控設備、設置警示標識等防范設施。

  三、物業公司自身建設

  1. 建立健全高空拋物防范管理制度。物業公司應制定詳細的高空拋物防范管理制度,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和工作流程,確保高空拋物防范工作的有效實施。

  2. 加強員工培訓和教育。物業公司應對員工進行高空拋物防范知識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同時,要求員工在與業主溝通時,積極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醒業主注意安全。

  3. 安裝監控設備和警示標識。物業公司應在小區內安裝足夠數量的監控設備,對高空拋物行為進行有效監控。同時,在易發生高空拋物的區域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提醒業主注意安全。

  4. 建立高空拋物報告制度。物業公司應建立高空拋物報告制度,鼓勵業主發現高空拋物行為后及時報告。對于舉報屬實的業主,可給予一定的獎勵。通過舉報制度,加大對高空拋物的打擊力度。

  四、業主自我管理

  1. 加強業主的安全教育。物業公司應定期組織業主參加安全知識講座、培訓班等活動,提高業主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同時,利用小區公告欄、微信群等渠道,發布安全知識和警示信息,提醒業主注意高空拋物的危害。

  2. 建立業主監督機制。物業公司可以設立業主監督委員會,由業主代表組成,負責對物業公司的高空拋物防范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于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物業公司反饋,督促其整改。

  3. 強化業主的自我約束。業主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小區規定,不參與高空拋物行為。對于發現的他人高空拋物行為,應積極勸阻并向物業公司舉報。

  五、社會共治

  1. 加強與公安、城管等部門的合作。物業公司應與公安、城管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共同打擊高空拋物行為。對于查實的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理。

  2. 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加強對高空拋物防范工作的指導和支持,組織開展相關宣傳活動,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識。同時,對于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物業公司反饋,督促其整改。

  3. 倡導文明新風。媒體、社會組織等應積極開展文明新風的宣傳和倡導活動,引導廣大市民樹立文明意識,自覺抵制高空拋物行為。

  物業高空拋物防范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物業公司、業主和社會各方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局面,才能有效地遏制高空拋物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篇2:高空拋物和墜物區別學習心得

  高空拋物和墜物區別學習心得

  關于高空拋物、墜物責任判定的法律法規依據與依法責任分析

  近年來,全國各地均有住宅小區發生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除了哀痛被傷害者外,關于物業服務企業在此類事件中的責任被媒體炒的沸沸揚揚,同時受到各級政府的高度關注。

  雖然司法對此類案件早有判例,但以判例解析可能受到個性化問題的困擾。竊以為,解決對此問題的認知,最恰當的方法是就發生高空拋物和墜物區別適用相關法律法規?,F將學習心得與同行分享:

  一、建筑物所有人的專有部分,以及其擱置在建筑物上的物品等墜落造成傷害事件的;人為高空拋物造成傷害事件的;物業企業員工操作失誤,不慎造成工具、材料等高空墜落造成傷害事件的。

  1、適用法律法規(原文)

  (1)《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p>

  (2)《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p>

  (3) 《民法通則》第126條 【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以上法律法規適用 “過錯推定原則”。

  (5)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14條規定,在保修期限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可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6)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15條規定,如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則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2、依法責任分析

  (1)依據上述法律法規,應該誰的責任誰承擔。但若無法找到直接責任人的,相關區域業主也無法舉證自己無過錯的,須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物業企業若不能證明自己已盡告知、提醒等管理人義務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房屋在保修期內的,若建筑物業主專有部分在正常使用下發生損壞而致高空墜物的,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維修費用或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害可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

  二、建筑物因公共部位損壞而發生高空墜物的

  (一)保修期內

  1、適用法律法規原文

  (1)適用本文第一條第1款第(5)(6)項所列法規原文。

  2、責任的依法分析

  房屋在保修期內的,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在正常使用下,維修費用或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害可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

  (二)保修期滿后

  1、適用法律法規原文

  (1)《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均可以憑應急維修工程項目說明、維修工程實施方案,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

  (一)電梯故障;

  (二)消防設施故障;

  (三)屋面、外墻滲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運行中斷,但專業經營單位負責二次供水水泵設備維修、養護的除外;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

  (六)樓頂、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應急維修資金使用書面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將使用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方便快捷地處理應急維修事項,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資金安全。

  2、責任的依法分析

  (1)屬于上述法規規定的緊急維修范圍的維修項目,應經應急程序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若維修資金使用的審核部門、監管部門怠于履責或延誤時間的,一旦發生高空墜物意外事件的,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責任。

  (2)不在上述法規規定的緊急維修范圍,但存在高空墜物風險的公共部位、公共設施維修,須經相關區域2/3業主同意后,方可獲準使用維修資金實施維修。經表決,若未達到法定2/3業主同意而無法維修,導致風險無法排除的,一旦發生高空墜物的意外事件,不同意維修的業主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因建筑物公共地方不僅有法規所明確的“樓頂、樓體外立面”可能發生高空墜物,其他附著在樓頂、外立面的設施也可能發生高空墜物,如大體積的裝飾物等)

  (3)沒有繳納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區,維修費用需要相關棟樓的業主共同承擔。如全體或部分業主不愿意出費用承擔維修,不愿意承擔共同管理責任,使得維修延誤或不得實施的,一旦發生高空墜物事件,相關業主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4)物業企業應履約對所服務項目的公共部位、公共設施的安全承擔相應的管理義務。

 ?、偃舭l現建筑物存在高空墜物風險的,應及時采取安全提醒和防范措施,同時向本項目業主自治組織報告,沒有成立業主自治組織的,應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并提出申請使用維修資金,包括啟動應急申請程序。

 ?、谌艚ㄖ锿话l高空墜物事件,應立即對建筑物繼續發生高空墜物的分析進行排查,并告知業主自治組織,同時向相關部門報告、申請啟動專項維修基金的程序。

  物業企業不能證明自己已經履約盡責無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提請各位同行主動做好此類事件的防范工作,包括提醒和管理。防范勝于“善后”、責任重于泰山,于千千萬萬業主的安寧與幸福、于我們企業自己的安好和行業的聲譽,與大家共勉。

  欠妥、不足之處請指教、分享。

篇3:案例:為泄私憤高空拋物,受到嚴厲刑事制裁

  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

  楊某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為泄私憤高空拋物,受到嚴厲刑事制裁

  基本案情

  20**年12月22日下午6時許,楊某興因退還租房押金問題,與其租住的中山市民眾鎮六百六路149號“天添住宿”房東王某秋產生糾紛。隨后,楊某興為泄私憤,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樓陽臺處,不顧他人安危,將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樓下道路,導致群眾圍觀以及交通阻斷。民警到場勸解后,楊某興繼續往樓下扔床墊、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殺、扔煤氣罐等方式與民警對峙。直至當晚11時許,民警破門而入將楊某興抓獲。

  裁判結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楊某興無視國家法律,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懲處。綜合楊某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20**年3月21日,判處楊某興有期徒刑三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作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拋物行為會損害樓下不特定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發泄情緒,仍不計后果將啤酒瓶、菜刀等危險物品從高空拋棄扔下,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嚴重損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本案判決體現了刑事司法領域對于高空拋物治理的積極回應,對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引領正向社會價值、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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