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水電費用收取價格請示

5174

收 文:物業總部
發 文:**豪廷管理處
抄 送:財務部
主 題:關于**豪廷水電費收取價格的請示
文 號:J*HT-GS*W-0803017

請 示

**豪廷自20**年11月份起部分單元己產生水、電費用。因供水是二次加壓供水及供電公司沒有抄表到戶等原因,小區業主的水、電費用由物業公司直接收取。當時考慮到小區供電存在損耗的問題,而損耗也沒有明確的計算公式及分攤依據,故沒法確定電費的收取價格。

現經管理處多方了解,包括對**半島、**廷、綿繡**、**都等周邊樓盤的咨詢,其均表示住宅電費的收取單價為:0.64元/度,商用為:0.963元/度;而水費基本上是按物價局文件的:2.77元/立方收取。

因應上述情況,管理處曾向供電公司、工程部咨詢此問題,但其均表示,用電的確存在"損耗"的現象,但沒有相關政策文件及計算公式作參考;由于小區是前期階段,施工單位、公司辦公、業主三方同時用電,損耗額難以計量,同時周邊各樓盤均是按0.64元/度和價格收取電費,故管理處以為:電費單價的收取宜與供電公司及周邊樓盤同步,按0.64元/度價格收取以避免引起業主投訴。

而水費單價方面,則可根據沙溪供水公司提供的文件及通知,外加二次加壓費而確定。即住宅:2.77元/立方(含1.9元基本水費+0.36元污水處理費+0.31垃圾處理費+0.2元二次加壓費);商用:3.28元/立方(含2.07元基本水費+0.54元污水處理費+0.47元垃圾處理費+0.2元二次加壓費)。

以上妥否,請公司領導批示。


**豪廷管理處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篇2:湛江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2012年)

  附件3:

  湛江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共用水電收費行為,根據《印發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1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用分攤問題規定如下:

  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辦公及生活等自用水、電,必須單獨設置計量表,其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負擔,不得向業主分攤。

  二、住宅小區綠化物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區喜慶活動,宣傳,裝飾等用水用電,其費用均由物業服務公共服務費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三、在住宅小區內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該項經營收益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四、住宅大樓內走廊、樓梯、電梯等公共設施設備的共用水、電費用,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本樓業主合理分攤。

  五、小區范圍的路燈用電費用,也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小區所有業主按實合理分攤。

  六、向業主分攤的公共設施設備共用水、電費,應單獨列帳,按繳費周期向業主公布費用分攤的辦法、總金額及各業主分攤的金額,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業主自用水、電費與共用分攤水、電費分別列明,以便業主明明白白繳費。

篇3:民法典物業公攤水電費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公攤水電費作出的規定如下:

  1、物業收取公攤水電費是合法的。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2、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3、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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