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管理公司股東決議書范本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經股東研究,現對公司管理和決策機構作如下決議:
一.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負責公司重大決策和執行股東決議案.對公司股東負責.
二.公司設監事一人,對公司重大決策進行監督管理,對全體股東負責.
三.公司設經理一名,負責公司的日常事務,對公司董事長負責并匯報工作.(公司經理可由董事兼職)
特此決定
股東簽字:
時間:
抄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股東會會議制度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會會議(以下簡稱會議)的順利進行,規范會議的組織和行為,提高會議議事效率,保障股東合法權益,保證股東會能夠依法行使職權以及會議程序和決議有效、合法,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對股東會、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文件。
第三條董事會秘書具體負責會議組織和記錄等有關方面的事宜。
第四條會議由全體股東參加,股東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并明確授權范圍。非股東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股東會,所屬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可根據本公司章程參照執行。
第二章 開 會
第六條 股東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日起的3 個月內舉行。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10%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或董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會議議題由董事會按公司《章程》在征求股東意見的基礎上決定;
董事會應在會議召開前15 天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和表決事項書面通知全體股東及有關出席人員。
第八條 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九條 主持人宣布開會后,應首先報告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及其代表股份數,確定股東會會議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章 提案與表決
第十條 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案內容可涉及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與監事、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公司增或減注冊資本、公司合并或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和清算及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項;
(二)內容與法律、法規及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會職責范圍;
(三)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四)以書面形式在股東會舉行前5 天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十一條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對股東的提案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會議應按照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順序進行討論和表決。
第十三條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十四條股東會決議應寫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理人)人數、所持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比例、表決方式以及每項議案表決結果。
第十五條股東會決議須經代表1/2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但下述事項須經代表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
(一)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章程規定須代表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事項。
第四章 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會議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會議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收存,年終時統一歸檔。
第十八條 對會議到會人數、與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十九條 會議在審議中對議案和決定草案有重大不同意見的,可以表決由董事會重新商議后提出修正案。當日無法形成決議的,應另行召開會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股東會批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產股東大會的職責(五)
房地產公司股東大會的職責(五)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