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北京市房地產經紀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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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地產經紀合同范本

  委托人(甲方):______

  經紀人(乙方):______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從事房地產經紀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提供下列相應證件:

  甲方提供:1.“銷售許可證”;2.權屬證件;3.物業的具體情況;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5.營業執照;6.個人身份證。

  乙方提供:1.經紀機構“資質證書”;2.經紀人崗位“資格證”;3.經紀人身份證;4.營業執照。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據實為其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共__項:

  1.房地產經紀事項內容:__________

  2.具體要求: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

  第三條 甲、乙雙方議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甲方對其委托各房地產經紀事項,應在規定范圍之內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委托代理房地產轉讓,按成交價的____%計算支付;

  代理房地產租賃的,按年租金的____%一次性計算支付;

  代理房地產交換的,按房地產評估價值的____%計算支付;

  其他服務項目支付______元。

  服務費支付的時間、條件、金額、支付方式和結算方法,由甲、乙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條服務事項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各項服務費。乙方應將甲方已預付的服務費全部退還。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務項目,則相應減少甲方應支付的服務費。具體數額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毀約,甲方已支付給乙方的服務費不予退還。未支付給乙方服務費,乙方有權按雙方約定服務費的標準,向甲方追索。

  第五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天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定期將本合同第二條為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情況及時通告甲方,甲方對乙方的履約應提供必要的幫助。并有權隨時進行查詢、督促。

  乙方將本合同第二條為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轉委托其他房地產經紀人的,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費用和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甲、乙雙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追償因乙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為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內容、要求和標準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委托他人代理的;

  3.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的;

  4.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追償因甲方過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1.要求乙方服務的房地產經紀事項不明確,或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不實;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條件、機會,擅自不履行合同;

  3.違反本合同第三條及補充條款的約定,不按期給付或拒付服務費的;

  4.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條各房地產經紀事項的服務,必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視作本合同自行終止。在本合同終止后的___日內,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間接地與經紀人最初物色的客戶成交,那么經紀人有權獲得經紀合同中訂立的傭金。

  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及其它書面的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未約定的事項,應遵循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后,需要公證的,可按本市公證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公證手續。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約定的下列方法之一,進行解決:

  1.向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壹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營業執照號碼營業執照號碼

  個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冊地址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傳真號碼

  委托代理人承辦經紀人員

 ?。ㄙY格證編號:)

  房地產權證/商品房現(預)售許可證

 ?。ㄗC件編號:)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篇2: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1)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第8號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2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 張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ㄒ唬I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ǘ┓枕椖?、內容、標準;

 ?。ㄈI務流程;

 ?。ㄋ模┦召M項目、依據、標準;

 ?。ㄎ澹┙灰踪Y金監管方式;

 ?。┬庞脵n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ㄆ撸┱鞴懿块T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ㄒ唬┓康禺a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ǘ┓康禺a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準;

 ?。ㄈ┓召M用及其支付方式;

 ?。ㄋ模┖贤斒氯说臋嗬土x務;

 ?。ㄎ澹┻`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并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并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ㄒ唬┦欠衽c委托房屋有利害關系;

 ?。ǘ斢晌腥藚f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ㄈ┪蟹课莸氖袌鰠⒖純r格;

 ?。ㄋ模┓课萁灰椎囊话愠绦?/a>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ㄎ澹┓课萁灰咨婕暗亩愘M;

 ?。┙浖o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

 ?。ㄆ撸┙浖o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

 ?。ò耍┢渌枰嬷氖马?。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并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托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并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后,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笤焐⒉紳q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ǘ灰桩斒氯穗[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ㄈ┮噪[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ㄋ模┬孤痘蛘卟划斒褂梦腥说膫€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ㄎ澹榻灰桩斒氯艘幈芊课萁灰锥愘M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淖兎课輧炔拷Y構分割出租;

 ?。ㄆ撸┣终?、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ò耍┏匈?、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ň牛椴环辖灰讞l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ㄊ┓?、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規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采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并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臺,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ㄒ唬┓康禺a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ǘ┓康禺a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ㄈ┓康禺a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ㄋ模┓康禺a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ㄎ澹┓?、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康禺a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ǘ┓康禺a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的;

 ?。ㄈ┓康禺a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ㄋ模┓康禺a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ㄎ澹┓康禺a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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