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意見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意見
津政辦發〔20**〕2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67號)和《*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都市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津黨發〔20**〕2號)精神,建立健全現代農村產權制度,加快農村資源資本化改革進程,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理論、"***"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和我市關于加快推進農村產權確權登記、農村資源資本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的有關要求,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面向"三農"、統籌城鄉的發展思路,立足農村經濟發展現狀,穩步推進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拓寬融資渠道,為我市現代都市型農業和美麗鄉村建設提供強有力的資金支持,促進我市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目標要求。經過3至5年努力,在我市有農業的區縣全面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確權登記工作。加快推進農業設施確權登記。全面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融資工作。建立以農村信貸扶持、擔保增信和風險補償機制為核心的農村金融配套政策支撐體系,加快盤活農村資源資產,著力解決"三農"融資難題,有力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增活力。
二、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工作
(一)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全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將農戶承包地塊、面積、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證書全面落實到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積極探索流轉土地的登記頒證工作,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依申請對流轉土地的期限、面積、位置等予以登記頒證。建立農村承包土地信息化管理系統,實施長期化、動態化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要在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前提下進行,因地制宜,緊密結合村情、民情,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登記內容、程序開展工作,依靠群眾妥善處理各類具體問題。
(二)繼續開展林權確權登記工作。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0號)和《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林權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資發〔20**〕33號)及我市的有關要求,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要繼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權利人向所在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林權登記,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發放林權證或林木所有權證。
(三)開展農業設施確權登記工作。為發揮農業設施在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中的積極作用,暢通農業設施融資渠道,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積極開展農業設施確權登記工作。農業設施所有權人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農業設施確權登記,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發放農業設施權屬證書。
三、積極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融資工作
(一)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工作。在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工作的基礎上,本著先易后難、由點帶面、服務"三農"、風險可控的原則,穩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工作。各金融機構和具有貸款功能的法人機構根據自身實際,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特點,加強金融產品創新,優化貸款審核程序,提高貸款審核效率,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優先提供融資服務。
(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登記管理工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登記應在中華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動產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辦理,公示抵押物權屬狀態。對未依法取得權屬證明或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權利不予登記。標的物權屬查詢是各金融機構和其他權利人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業務的必要程序。
(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融資工作保障制度。成立天津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貼息、貸款擔保補貼和風險補償制度。成立天津農業資產管理公司,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可能產生的不良資產進行管理和處置,化解金融風險。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工作機制。成立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常務副市長崔津渡、副市長王宏江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陳宗勝、于忠誠和市農委主任張國慶任副組長,市農委、市法制辦、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金融辦、市檔案局、市高法院、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為成員單位。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委,承擔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有農業的區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安排專職工作人員推動相關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報市領導小組備案。
(二)明確工作職責。市農委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組織、推動和落
實,組織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抵押登記管理工作,與動產融資登記服務機構做好銜接。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抵押貸款貼息、貸款擔保補貼和風險補償的相關扶持政策。市金融辦、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登記操作規程,指導融資機構通過 動產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辦理登記、公示、查詢和取得相關證明工作。天津銀監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指導金融機構開展融資業務。市檔案局負責指導各區縣做好相關工作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三)做好宣傳工作。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重要性,讓廣大農民了解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法定程序和具體內容,積極配合各有關部門開展此項工作。
(四)強化經費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抵押登記及其業務培訓、宣傳等相關工作經費由市和區縣兩級財政予以保障,全面做好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確保把利民惠民的好事辦好辦實。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3月7日
篇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2019年)
法釋[20**]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20**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后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
篇3: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意見(2014)
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意見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意見
津政辦發〔20**〕2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67號)和《*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都市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津黨發〔20**〕2號)精神,建立健全現代農村產權制度,加快農村資源資本化改革進程,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理論、"***"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和我市關于加快推進農村產權確權登記、農村資源資本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的有關要求,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面向"三農"、統籌城鄉的發展思路,立足農村經濟發展現狀,穩步推進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拓寬融資渠道,為我市現代都市型農業和美麗鄉村建設提供強有力的資金支持,促進我市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目標要求。經過3至5年努力,在我市有農業的區縣全面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確權登記工作。加快推進農業設施確權登記。全面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融資工作。建立以農村信貸扶持、擔保增信和風險補償機制為核心的農村金融配套政策支撐體系,加快盤活農村資源資產,著力解決"三農"融資難題,有力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增活力。
二、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工作
(一)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全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將農戶承包地塊、面積、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證書全面落實到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積極探索流轉土地的登記頒證工作,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依申請對流轉土地的期限、面積、位置等予以登記頒證。建立農村承包土地信息化管理系統,實施長期化、動態化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要在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前提下進行,因地制宜,緊密結合村情、民情,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登記內容、程序開展工作,依靠群眾妥善處理各類具體問題。
(二)繼續開展林權確權登記工作。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0號)和《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林權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資發〔20**〕33號)及我市的有關要求,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要繼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權利人向所在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林權登記,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發放林權證或林木所有權證。
(三)開展農業設施確權登記工作。為發揮農業設施在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中的積極作用,暢通農業設施融資渠道,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積極開展農業設施確權登記工作。農業設施所有權人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農業設施確權登記,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發放農業設施權屬證書。
三、積極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融資工作
(一)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工作。在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工作的基礎上,本著先易后難、由點帶面、服務"三農"、風險可控的原則,穩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工作。各金融機構和具有貸款功能的法人機構根據自身實際,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特點,加強金融產品創新,優化貸款審核程序,提高貸款審核效率,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優先提供融資服務。
(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登記管理工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登記應在中華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動產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辦理,公示抵押物權屬狀態。對未依法取得權屬證明或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權利不予登記。標的物權屬查詢是各金融機構和其他權利人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業務的必要程序。
(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融資工作保障制度。成立天津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貼息、貸款擔保補貼和風險補償制度。成立天津農業資產管理公司,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可能產生的不良資產進行管理和處置,化解金融風險。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工作機制。成立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常務副市長崔津渡、副市長王宏江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陳宗勝、于忠誠和市農委主任張國慶任副組長,市農委、市法制辦、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金融辦、市檔案局、市高法院、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為成員單位。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委,承擔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有農業的區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安排專職工作人員推動相關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報市領導小組備案。
(二)明確工作職責。市農委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組織、推動和落
實,組織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抵押登記管理工作,與動產融資登記服務機構做好銜接。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抵押貸款貼息、貸款擔保補貼和風險補償的相關扶持政策。市金融辦、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登記操作規程,指導融資機構通過 動產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辦理登記、公示、查詢和取得相關證明工作。天津銀監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指導金融機構開展融資業務。市檔案局負責指導各區縣做好相關工作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三)做好宣傳工作。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重要性,讓廣大農民了解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法定程序和具體內容,積極配合各有關部門開展此項工作。
(四)強化經費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抵押登記及其業務培訓、宣傳等相關工作經費由市和區縣兩級財政予以保障,全面做好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確保把利民惠民的好事辦好辦實。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