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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條例》辦法

3466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應當在本省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車船稅。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山東省車船稅車輛稅目稅額表》和《車船稅船舶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暫免車船稅;其他免稅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收代繳車船稅。
第六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由納稅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負責。
本辦法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單位(組織)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個人的住所所在地。
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負責。
第七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納稅人所在地。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第八條 納稅人和車船使用人在繳納車船稅時,應當按照規定向地方稅務部門或者扣繳義務人提供車船的相關信息。
第九條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地方稅務部門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條 車船稅按納稅年度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縣地方稅務部門確定,報設區的市地方稅務部門備案。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
第十一條 應稅車輛的車船稅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篇2: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2007)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文號】市政府令[20**]192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本辦法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第三條 本市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本市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輛暫免征收車船稅。

  第五條 車船稅納稅地點與申報納稅期限由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六條 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船管理信息,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第七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八條 20**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65號文件發布,199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第一次修改,20**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6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同時廢止。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條例(年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已經20**年12月27日國務院第1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本條例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第二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目范圍和稅額幅度內,劃分子稅目,(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明確車輛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和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三條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拉機;
(三)捕撈、養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五)警用車船;
(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
第五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六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第七條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第八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第十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稅務機關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手續費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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