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貴州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201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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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20**修正)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0**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第1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貴州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1、刪除第十二條。

  2、刪除第二十四條第四項。

  貴州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20**修正本)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與管理

  第三章 實施保障

  第四章 檢查監督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貴州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1995年9月22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 根據20**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規條款修改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衛生狀況,提高人民衛生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是指人民群眾參與,強化公共衛生意識,改善城鄉衛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環境衛生質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分級負責,部門協調,群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

  愛國衛生工作以城市為主,實行治標與治本相結合,以治本為主;集中治理與經常治理相結合,以經常治理為主。

  第四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有參加愛國衛生活動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進行勸阻、制止和檢舉的權利。

  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職責與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設立愛衛會或指定人員負責本轄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麄?、組織實施愛國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ǘ┙y一規劃、部署、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ㄈ﹦訂T、組織人民群眾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ㄋ模┴撠煶Ψ啦『娃r村改水、改廁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工作;

 ?。ㄎ澹﹨f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對策;

 ?。┙M織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ㄆ撸╅_展國內外社會衛生的交流與合作;

 ?。ò耍┻M行社會衛生執法監督及效果評價,組織實施對衛生先進地區、單位和個人的考核、命名、表彰。

  第八條 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委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固體廢棄物,應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和衛生設施,不得在公共場所亂堆亂放、亂貼亂畫、亂挖亂占、亂倒垃圾和污水。

  任何人均不得在城市的公共場所和旅游區亂丟煙頭、紙屑、果皮(核)、包裝品等廢棄物,不得隨地吐痰和便溺。

  第十一條 城市在下列場所除指定地點外禁止吸煙,并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

 ?。ㄒ唬┯皠≡?、錄像放映室、歌舞廳、圖書館、展覽廳、體育館等公共活動場所;

 ?。ǘ┸囌?、機場、港口等的候車(機、船)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

 ?。ㄈW校、幼兒園的教室、活動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

 ?。ㄋ模┽t院病房、大中型商場、禮堂、大型會議室等場所;

 ?。ㄎ澹┢渌麘斀刮鼰煹膱鏊?。

  第三章 實施保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愛國衛生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目標管理,使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增加投入,加強城鄉特別是城市、旅游區的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鄉鎮、衛生村寨和衛生先進單位的活動,提高城鄉總體衛生水平。

  第十六條 各級愛衛會和衛生部門應有計劃地建設健康教育專業網絡;發揮宣傳、文化、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部門及團體的作用,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提高群眾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七條 采取綜合措施,開展除四害(老鼠、蒼蠅、蚊子和蟑螂)活動,減輕危害。

  城市應將"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八條 城市應完善飲水凈化設施,水質必須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農村按照民辦公助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引導農民逐步改良飲水條件。

  城市逐步普及水沖式公共廁所,大中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設置公用廁所;農村逐步改善廁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傳播。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住宅、院落和公共場所,應建立并落實衛生責任制,保持和維護環境清潔衛生。

  第四章 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與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監督制度。

  縣以上愛衛會通過監督檢查和競賽評比活動,督促各地、各部門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各委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可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檢查員。

  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標志,出示證件。

  愛國衛生監督員執行公務時,有權索取與衛生有關的資料,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監督員對提供的資料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對已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弄虛作假或水平明顯下降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或上級愛衛會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國家已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其規定的執法部門進行處罰;規定的執法部門未依法處理的,縣以上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對拒不依法處理的部門,愛衛會可建議其上級機關處理。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消除危害,并處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處以三元以下罰款。不聽勸告,拒不改正的,加倍處罰;

  第二十五條 愛國衛生執法人員進行處罰時,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侮辱、威脅、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誣陷報復,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對城市愛國衛生工作的要求適用于旅游區。

  第三十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江蘇省愛國衛生條例(2013)

  江蘇省愛國衛生條例(20**)

 ?。?0**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7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動員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衛生環境,倡導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群眾性衛生活動,包括環境衛生治理(含農村改水改廁)和衛生創建、健康教育與促進、煙草煙霧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和參加愛國衛生工作,可以對愛國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每年四月為本省愛國衛生月,集中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省、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設在本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組織或者人員承擔愛國衛生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愛衛會由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衛生、財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文化、體育、環境保護、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和鐵路、民航等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愛衛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ㄒ唬┴瀼貙嵤蹏l生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ǘ┲贫◥蹏l生工作規劃、計劃、規范和標準;

 ?。ㄈ﹦訂T、指導、協調愛國衛生工作;

 ?。ㄋ模╅_展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ㄎ澹┙M織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和交流合作;

 ?。┙M織開展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ㄒ唬┌l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安排愛國衛生基本建設項目,做好愛國衛生專項規劃立項審核;

 ?。ǘ┙逃姓块T負責加強對學生的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培養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組織師生積極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和衛生宣傳活動;

 ?。ㄈ┴斦块T負責將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監督愛國衛生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ㄋ模┳》砍青l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統籌城鄉區域供水、城鄉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

 ?。ㄎ澹┦腥莪h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實施監督管理;

 ?。┧姓鞴懿块T負責制定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入河排污口設置和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預防和控制地方病、寄生蟲病的發生和傳播;

 ?。ㄆ撸┺r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殖業、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工作進行指導,開展農田滅鼠工作,做好寄生蟲病等人畜共患疾病防治的有關工作;

 ?。ò耍┪幕姓鞴懿块T負責指導監督文化娛樂經營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和執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指導所屬單位開展健康教育;

 ?。ň牛┬l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技術指導,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預防和控制各類傳染病和重大疫情的發生和流行;

 ?。ㄊ┉h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放射性廢物、有毒化學品等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ㄊ唬┦称匪幤繁O管部門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ㄊw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規劃群眾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

 ?。ㄊ┢渌蓡T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愛國衛生相關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愛國衛生工作需要,為愛衛辦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和工作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保障具體承擔愛國衛生工作的組織或者人員必要的工作條件。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愛國衛生工作組織或者人員,做好本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衛生設施,保證室內外環境衛生達到規定標準;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愛國衛生活動,保護和促進職工健康。

  第十二條 個人應當自覺參加本單位、社區組織的愛國衛生活動,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養成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

  第十三條 愛衛會應當健全愛國衛生工作機制,組織全社會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發生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愛衛會應當組織動員群眾參與愛國衛生工作,落實群防群治措施。

  第三章 環境衛生治理和衛生創建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制定和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活動,完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

  農村、城鄉結合部、城市河道、城中村、旅游景點、車站碼頭、建筑工地、校園周邊、農貿市場、背街小巷、流動人口聚居區,小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公共場所所在單位等區域的環境衛生,應當重點治理。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治理,采取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建設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等措施,保障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實施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學評價,評價不合格的,不予準許實施。對評價符合要求的,應當嚴格按照衛生要求實施;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集中式農村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監管體系。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集中式供水水質衛生監測。

  第十七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公廁、生活垃圾收集和中轉等衛生基礎設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設要求,應當納入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衛生基礎設施,逐步實現城鄉環境衛生服務一體化。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采取城鎮污水處理管網向農村延伸、建立污水處理系統等方式,提高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農村改廁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提出改廁目標和要求,明確相關部門職責,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統籌安排項目,推進農村改廁工作。

  農村衛生戶廁改造應當符合《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技術規范》。鼓勵推進生態改廁,優先采用糞便和生活污水相對集中處理適用技術。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運和處置。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采用資源化利用等源頭減量措施,實行組保潔、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處理,提高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衛生創建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劃,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和衛生單位創建活動提供保障。

  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和衛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鞏固和發展衛生創建成果。

  第二十二條 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和衛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推進健康城市、健康鎮村、健康社區和健康單位建設,完善健康服務,培育健康人群,構建健康社會。

  第四章 健康教育與促進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社會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傳播健康文化,引導全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社區和其他組織開展健康教育與促進工作的協調和指導,監督其履行健康教育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作要求,組織本區域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健康教育與促進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促進規劃,加強健康教育與促進的組織、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健康教育與促進工作網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健康教育與促進財政投入,保證健康教育與促進經費不少于當地當年衛生事業經費的百分之五。

  教育、科技、衛生、人口計生、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和宣傳普及工作。

  第二十五條 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應當設置健康教育專欄,發布公益健康廣告,開展健康知識宣傳和教育。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新聞媒體應當正確引導健康防病輿論導向,配合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設健康教育課程、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第二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病態成癮行為等的防治知識進行宣傳,并開展技術培訓。

  第二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的健康教育。

  婦聯應當針對女性特點,組織開展勞動保護和衛生保健、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健康教育與促進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健康教育、組織健康檢查,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

  第三十條 公共場所應當通過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電子顯示裝置,建設健康步道、健康主題公園、健康場館等形式,開展健康教育與促進。

  第五章 煙草煙霧危害控制

  第三十一條 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指導各部門、各行業的控制吸煙工作。

  教育、衛生、交通運輸、公安、食品藥品監管、文化、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履行對下列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逃姓块T負責對學??刂莆鼰煿ぷ鞯谋O督管理;

 ?。ǘ┬l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衛生機構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ㄈ┙煌ㄟ\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ㄋ模┕矙C關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ㄎ澹┦称匪幤繁O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幕?、體育、旅*政部門分別負責對文化、娛樂、公共體育場所以及旅館業的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ㄆ撸┢渌嚓P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管轄范圍內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承擔機場、鐵路執法工作的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有關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和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三十三條 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ㄒ唬┩袃核?、幼兒園、小學的室內外區域,其他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圖書館、學生宿舍等室內區域;

 ?。ǘ﹥和@?、少年宮、少年兒童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區域;

 ?。ㄈD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的室內外區域和其他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ㄋ模┯皠≡?、音樂廳、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

 ?。ㄎ澹w育場館的競賽區、運動員區、觀眾區;

 ?。﹪覚C關、事業單位的室內會議室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室內區域;

 ?。ㄆ撸┕檬聵I、金融機構的室內營業區域;

 ?。ò耍┕财?、出租車、長途客運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客渡輪、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部及售票室和設置在室內的站臺;

 ?。ň牛╇娞?/a>內部及其室內等候區域;

 ?。ㄊ┓?、法規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不得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并確定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的制作標準以及張貼規范由省愛衛辦統一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下列室內公共場所應當控制吸煙,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吸煙區(室)外的其他區域禁止吸煙:

 ?。ㄒ唬└栉鑿d、游藝室等娛樂場所;

 ?。ǘ╅L途客運汽車、客渡輪、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區域;

 ?。ㄈ┓?、法規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場所。

  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舷?/a>安全要求;

 ?。ǘ┡c非吸煙區有效分隔;

 ?。ㄈ┻h離人員密集區域和主要通道;

 ?。ㄋ模┰O置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

 ?。ㄎ澹┰O置醒目的標志;

 ?。┡渲脽熁腋祝ê校?;

 ?。ㄆ撸┰O置吸煙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煙的宣傳警語。

  第三十五條 吸煙者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任何個人可以勸阻,并可以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管理職責。

  鼓勵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煙工作或者為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區域設置煙草廣告或者利用新聞媒體發布煙草廣告,控制煙草促銷活動。

  禁止設置自動售煙機。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八條 在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吸煙、不備煙。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世界無煙日”,提倡煙草制品銷售者停止售煙一天,鼓勵吸煙者停止吸煙一天。

  第六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三十九條 愛衛會應當根據當地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組織全社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當地愛衛會的部署,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將本區域內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第四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方案,提供預防控制技術指導,開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藥性監測,并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將病媒生物監測和預防控制效果評價結果報送同級愛衛辦。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落實預防控制措施,達到國家規定的預防控制標準。

  第四十三條 個人和家庭應當對其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進行預防控制。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病媒生物實施預防控制,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載明。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飯店、單位食堂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農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線、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四十五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應當符合國家、省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第四十六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的藥物、器械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禁止使用違禁、偽劣藥物和器械。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藥物的生產、運輸、經營、儲存和使用應當符合農藥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規定。

  第四十七條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機構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七日內,向所在地愛衛辦備案。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八條 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

  第四十九條 愛衛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考核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

  愛衛會應當建立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督查考核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第五十條 愛國衛生監督考核采取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

  愛衛辦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考核結果。

  第五十一條 愛衛辦應當根據監督考核結果做好衛生創建、健康創建命名和動態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文明創建的相關工作。

  愛衛辦應當加強對創建達標單位的監督管理,并定期進行復查考核。

  第五十二條 愛衛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兼)職愛國衛生督查員,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愛國衛生督查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

  第五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根據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存在的問題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未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或者未配備衛生設施,環境衛生未達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項目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學評價,或者衛生學評價不合格進行施工建設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止建設;項目竣工后衛生學評價不合格投入使用,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外,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有關部門、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刮鼰焾鏊趩挝晃丛O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的;

 ?。ǘ┙刮鼰焾鏊趩挝晃磳ξ鼰熣哌M行勸阻的;

 ?。ㄈ攧澏ㄎ鼰焻^或者設置吸煙室而未劃定或者設置的;

 ?。ㄋ模┪鼰焻^(室)未與非吸煙區有效分隔的;

 ?。ㄎ澹┪鼰焻^(室)位于主要通道的;

 ?。┪鼰焻^(室)未設置通風換氣裝置或者設置通風換氣裝置不符合要求的。

 ?。ㄆ撸﹦澏ㄎ鼰焻^或者設置吸煙室的單位未設置醒目標志的;

 ?。ò耍┪鼰焻^(室)未配置煙灰缸(盒)的;

 ?。ň牛┪鼰焻^(室)未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煙宣傳警語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教育、衛生、交通運輸、文化、體育等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落實預防控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范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ǘ┻`反第四十四條規定,人員聚集場所、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未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未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或者未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單位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不符合規定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未達到預防控制效果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反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單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員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作業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愛衛會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南寧市愛國衛生條例(2012)

  南寧市愛國衛生條例(20**)

 ?。?0**年11月16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20**年11月6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 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寧市愛國衛生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強化公共衛生意識,預防和控制疾病,改善人居環境和生活質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會性、群眾性衛生活動,包括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環境衛生治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工作。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 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月,集中宣傳愛國衛生知識,開展全市性的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八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愛衛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O督檢查愛國衛生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ǘ┲贫◥蹏l生工作規劃、標準和措施;

 ?。ㄈ┙M織動員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ㄋ模┙M織協調各有關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ㄎ澹╅_展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

 ?。╅_展與愛國衛生有關的其他工作。

  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轄范圍的愛國衛生工作,明確專職或者兼職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定期向所在地縣(區)愛衛會報告愛國衛生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

  第三章 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健康促進、健康教育的工作網絡,組織開展健康促進和健康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弘揚健康文化,提高城鄉居民衛生意識和健康素質。

  企業應當對管理和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健康培訓,減少和控制職業危害及相關疾病的發生。

  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幼兒園應當開展衛生常識教育。

  第十四條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積極開展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宣傳,適當刊播宣傳衛生與健康的公益性廣告。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公共場所禁止和限制吸煙的有關規定,消除和減少煙草危害,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

  第四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加強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完善衛生設施,開展經常性的環境衛生活動,落實衛生達標責任制。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健全水質衛生監管體系,改善農村飲用水的衛生條件,保障城鄉飲用水安全。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農村改廁工作,加快無害化衛生廁所建設。

  農村新建住房及農村危房改造等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已建的住房無衛生戶廁或者戶廁未達衛生標準要求的,應當進行建造或者改造。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城鄉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處理工作,逐步實現垃圾、污水處理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結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閑置空地、公路鐵路沿線、城市公共水域等地段或者區域的環境衛生治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第二十二條 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應當配備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和必要的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

  第五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二十三條 愛衛會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監測體系,定期進行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和危害情況,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第二十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負責制。

  各單位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制度,采取措施消除蒼蠅、蚊子、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鼓勵個人和家庭搞好家居衛生,積極參與病媒生物滅殺活動。

  第二十五條 下列容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病媒生物密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ㄒ唬┽t療衛生單位、學校、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機場、港口、車站、公園、集貿市場等人員集中的場所;

 ?。ǘ┦称飞a、流通和餐飲服務單位;

 ?。ㄈ┙ㄖさ?;

 ?。ㄋ模┣菪箴B殖場;

 ?。ㄎ澹┘Z食、飼料等加工、儲存場所;

 ?。U品收購站;

 ?。ㄆ撸├D運站、垃圾處理場;

 ?。ò耍┕矌?;

 ?。ň牛┢渌菀祖苌∶缴锏膱鏊?。

  第二十六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備案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名錄。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中從事有害生物防制的人員應當持有國家有害生物防制員資格證。

  第二十七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提供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所使用的藥物和器械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禁止使用違禁藥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共場所不配備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和必要的環境衛生設施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范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聘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作業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使用藥物、器械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使用違禁藥品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定期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督促,對不履行職責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管理委員會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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