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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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20**)

 ?。?0**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制定 20**年9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批準 20**年10月22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 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以及相關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片區規劃、詳細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城鄉統籌發展、土地集約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注重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服從規劃管理。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相關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城鄉規劃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的城鄉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和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綜合考慮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交通影響評價等結論。

  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一條 片區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需要編制片區規劃的范圍由城市總體規劃確定。

  第十二條 市區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縣域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h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區內村莊規劃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域內村莊規劃經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有關單位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進行編制后,連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特殊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法公開征求意見后,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重要地塊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設計。單獨編制的重要地塊的城市設計,應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城鄉重點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第十八條 編制城鄉規劃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編制單位。

  本市行政區域外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本市總體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承擔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向市或者編制任務所在地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進行編制。

  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編制單位不得將規劃內容公開或者另作他用。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公開展覽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一條 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每五年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根據評估情況,依法修改、補充和完善總體規劃。

  第二十二條 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

 ?。ㄒ唬┮蚩傮w規劃或者片區規劃修改需要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的;

 ?。ǘ┮驅嵤﹪?、省和市重點工程項目需要修改的;

 ?。ㄈ┦姓A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難以滿足城鎮發展需要,且不具備更新條件的;

 ?。ㄋ模┮巹潓嵤┲薪浘幹茩C關組織論證認為確有必要修改的;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三條 嚴格控制老城區發展規模、建設容量和建設高度。

  設立或者調整城市新區以及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科技園、產業園等各類工業、服務業園區,應當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新建項目應當逐步向新區轉移,相關產業按照類別向園區集中。

  第二十四條 建設用地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適當兼容使用。城市建設用地適建范圍和兼容要求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并在規劃條件中確定。

  在符合安全、環境、消防等要求和相關標準、規范的前提下,鼓勵同一地塊內土地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利用。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時,可以將相鄰的城市規劃道路、廣場、綠地、河道控制地帶、防護地帶等,以及相鄰的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同時劃入建設項目規劃用地范圍。涉及用地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第二十六條 開發利用城市、鎮地下空間,應當符合有關規劃和規劃條件,依法辦理規劃審批手續。與地面建設工程一并開發利用的,一并辦理;獨立開發利用的,單獨辦理;分層開發利用的,分層辦理。

  第二十七條 根據國家規定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ㄒ唬┌ㄔO單位、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情況說明的選址申請書;

 ?。ǘ┡鷾暑惤ㄔO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核準類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

 ?。ㄈ┫鄳Y質的測繪單位提供的現勢性地形圖,并標明項目擬選址位置和范圍;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要求的,核發選址意見書;不予核發的,書面說明理由。

  選址意見書的有效期為一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二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期以一次為限,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延期未獲批準的,該選址意見書失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注銷。

  按規定需向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選址意見書的,應當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后,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出讓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

  在原有土地上進行建設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單獨申請規劃條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提出規劃條件。

  規劃條件應當明確用地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要求。建設項目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中明確。生態資源周邊的建設項目,應當預留公共通道。

  在劃撥用地或者原有土地上進行建設的,其規劃條件的有效期為一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二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報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逾期不申報的,原規劃條件自行失效,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出具規劃條件。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規劃條件的有效期以土地出讓合同為準。

  第二十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ㄒ唬┙ㄔO用地規劃許可申請書;

 ?。ǘ┻x址意見書及其附件;

 ?。ㄈ┯嘘P項目的批準、核準文件;

 ?。ㄋ模﹪临Y源主管部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ㄎ澹┫鄳Y質的測繪單位提供的現勢性地形圖;

 ?。┙ㄔO項目初步總平面圖;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書面說明理由。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用地。

  第三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ㄒ唬┙ㄔO用地規劃許可申請書;

 ?。ǘ┯嘘P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ㄈ﹪型恋厥褂脵喑鲎尯贤?;

 ?。ㄋ模┫鄳Y質的測繪單位提供的現勢性地形圖;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擅自改變規劃條件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年內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二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期以一次為限,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未申請延期、延期未獲批準或者逾期未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失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注銷。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于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已經建成并且投入使用的項目進行改建、擴建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ㄒ唬┎桓淖冊巹澊_定的用地性質并且不提高容積率的,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劃要求的,提出規劃條件;

 ?。ǘ└淖冊巹澊_定的用地性質或者提高容積率的,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相關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重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涉及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者出讓事項的,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臨時用地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用地應當嚴格控制。批準臨時用地,不得影響城鄉規劃實施,妨礙城市交通或者公共安全,不得用于建設永久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ㄒ唬┙ㄔO用地規劃許可申請書;

 ?。ǘ┯嘘P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ㄈ┫鄳Y質的測繪單位提供的現勢性地形圖,并標明臨時用地擬選址位置和范圍;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書面說明理由。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或者在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恢復原狀,歸還用地。

  第三十四條 使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規劃要求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出具集體用地規劃意見:

 ?。ㄒ唬┥婕稗r用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的;

 ?。ǘ┈F狀集體建設用地改變規劃用地性質的;

 ?。ㄈ┓?、法規規定需要辦理規劃意見的。

  其他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鄉規劃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出具集體用地規劃條件。

  核發集體用地規劃意見和規劃條件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五條 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對城鄉規劃實施沒有影響的簡易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簡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流程。具體辦法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轄區內的個人建房,以及單位申請建設的建筑面積不超過二百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建筑:

 ?。ㄒ唬o需劃撥用地的;

 ?。ǘ┎粚儆诂F有或者規劃主干道兩側五十米以內區域的;

 ?。ㄈ┪挥诔菈?、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地、園林綠地、河湖水面、高壓供電走廊、公路、鐵路、火車站、廣場、碼頭等指定的規劃控制范圍以外的。

  第三十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前條以外市區范圍內的所有工程。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專項規劃研究并組織專家論證,公示后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ㄒ唬┪挥诔鞘锌傮w規劃確定的景觀視廊的;

 ?。ǘ┪挥谖奈锉Wo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范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的;

 ?。ㄈ┪挥陲L景名勝區及其協調區內對城市景觀構成重大影響的;

 ?。ㄋ模┪挥诔鞘兄行?、主干道兩側、城市廣場周邊,單幢建筑面積超過三萬平方米,或者高層建筑高度在一百米以上的;

 ?。ㄎ澹儆谑?、市級大型公共建筑的。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開展規劃方案設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規劃方案設計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符合的,出具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規劃方案設計的審定意見;不符合的,書面說明理由。其中,建設項目位于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等重要地塊內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公示。

  審定意見有效期為一年。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逾期不申報的,原審定意見自行失效,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申報。

  第三十九條 國有土地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ㄒ唬┙ㄔO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書;

 ?。ǘ┦褂猛恋氐挠嘘P證明文件,屬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擴建的,還應當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ㄈ┯嘘P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ㄋ模M建工程的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和基礎施工設計圖;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利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規劃條件、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擬建用地的地形圖(地籍圖或者建筑放樣圖)等材料。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十個工作日內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村民利用集體土地進行個人住房建設的,應當提交戶籍證明、身份證件、宅基地使用證明或者土地權屬證明、村民委員會意見和新建住宅相關圖件。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十個工作日內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村民委員會在出具意見前,應當在本村公示十日。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為險房確需翻建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房屋倒塌、滅失,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情況、提出意見的,房屋所有權人持原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證件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按照原址、原面積、原高度的原則進行翻建。

  對屬于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歷史建筑的險房進行翻建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類地下管線設施、交通工程和市政工程,應當統一規劃、統籌建設?,F有的架空管線,應當根據規劃結合建設工程同步轉入地下。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年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領施工許可批準文件。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二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期以一次為限,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未申請延期、延期未獲批準或者逾期未辦理施工許可批準文件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注銷。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許可內容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規劃許可已失效、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已取得規劃核實合格書等相關文件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規劃許可變更情況,并告知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

  規劃許可變更后,原許可有效期起止時間不變。

  第四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臨時建設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自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計算。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建設應當在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前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轉讓。

  第四十七條 需要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規劃方案中提出分期建設計劃。分期建設計劃應當明確分期建設用地范圍、建設規模和配套設施等內容,并按照規劃條件的要求進行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核驗簽章后方可開工。

  申請驗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ㄔO單位或者個人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清理并實地放線后,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驗線申請單;

 ?。ǘ┏青l規劃主管部門在三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需要坐標驗線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符合規定的予以簽章。確需修改尺寸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準后重新驗線;

 ?。ㄈ┙ㄖこ淌┕ぶ恋孛嬖O計標高時、管線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驗線申請單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復驗,經現場復驗并核準簽章后方可繼續施工或者覆土。

  第四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

 ?。ㄒ唬┙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核準圖件;

 ?。ǘ┙ㄔO工程驗線證明文件;

 ?。ㄈ┫鄳Y質的測繪單位提供的竣工測量圖件等資料;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分期施工建設的可以申請分期核實,分期核實不得超過三次。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規劃核實。其中,涉及管線工程的建設項目,應當同時對管線工程進行規劃核實。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的,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書;不符合的,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改正。未申請核實、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內容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產權登記機關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檔案。

  第五十條 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用途核發房屋權屬證件,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房屋權屬證件確定的用途使用建筑。

  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管理規約,擅自改變建筑物用途。確需改變的,屬于建筑物整體改變用途的,應當重新辦理規劃用地審批手續;屬于部分改變用途的,應當滿足建筑安全、環保、交通、環境等要求,并征得相關利害關系人同意后,報建筑物所在地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未經規劃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用途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工商、文化等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證件。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制度,加強對縣、區人民政府實施城鄉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督察的情況進行通報。

  第五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劃編制、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對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作出的行政許可,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撤銷或者直接予以撤銷。

  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規劃許可。因變更或者撤回規劃許可給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許可的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五十五條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綜合執法制度,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監督巡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建設。巡查時,可以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峁┡c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ǘΡO督事項的規劃審批情況作出解釋和說明;

 ?。ㄈ┩V惯`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或者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標明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和規劃審批情況的公示牌,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單位執行城鄉規劃的情況納入信用管理體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梢圆扇「恼胧┫龑σ巹潓嵤┑挠绊懙?,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稱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應當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ㄒ唬﹪乐剡`反城鄉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的;

 ?。ǘ┱加矛F狀或者規劃道路路幅范圍的;

 ?。ㄈ┻`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等強制性規定的;

 ?。ㄋ模┙ㄔO用地范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ㄎ澹┰诔青l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的近期即將建設的地區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護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

 ?。┱加贸鞘泄簿G地、生產防護綠地,長江、河湖、灘涂、堤岸及其規定的保護地帶,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高壓供電走廊、軌道交通走廊的;

 ?。ㄆ撸┱級撼鞘械叵鹿芫€、永久性測量標志及其規定維護地帶的;

 ?。ò耍┥米栽诮ㄖ飿琼?、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ň牛┢渌麩o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本條所稱建設工程造價包括違法建設工程的建筑、安裝、材料等工程整體造價。

  第六十條 城鄉規劃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

  第六十一條 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片區規劃,是指市區范圍內,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對局部地區的土地利用、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配置等所作的進一步安排,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直接依據。

  第六十三條 符合編制鎮規劃條件的街道,參照本條例鎮規劃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7日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制定的《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20**年3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篇2: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2013)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20**)

 ?。?0**年5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年5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嘎查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中劃定。城市規劃區內的蘇木鄉鎮、嘎查村莊以及蘇木鄉鎮規劃區內的嘎查村莊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的各項原則和要求。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國家或者自治區確定的重點發展區域為特定地區。特定地區的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前款所稱特定地區,包括開發區、邊境口岸、獨立工礦區、農林牧場區等。開發區,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

  第七條 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盟行政公署組織編制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城鎮體系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

  第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域城鄉統籌發展總體要求;

 ?。ǘ┵Y源利用與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措施;

 ?。ㄈ┏青l空間和規??刂埔?;

 ?。ㄋ模┡c城鄉空間布局相協調的區域綜合交通體系;

 ?。ㄎ澹┏青l基礎設施支撐體系;

 ?。┛臻g開發管制要求;

 ?。ㄆ撸ο聦哟纬青l規劃編制的要求;

 ?。ò耍┍U弦巹潓嵤┑恼?/a>措施。

  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的管制要求、重要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等應當作為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旗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盟轄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經盟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設區的市所轄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旗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旗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恋厥褂眯再|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ǘ┤莘e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ㄈ┗A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ㄋ模┗A設施用地的控制界限、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及控制要求。

  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蘇木鄉和嘎查村莊,應當編制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蘇木鄉規劃、嘎查村莊規劃,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

  嘎查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嘎查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供有關基礎資料,并依法做好城鎮勘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以及理由。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公布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報送同級城鎮建設檔案機構存檔。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查詢經批準公布的城鄉規劃。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 特定地區、城市或者鎮新區的設立,應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依法批準公布后,城市、旗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對地下的交通、人民防空、防洪排澇、市政管線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保護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構筑物進行統籌安排。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城市、旗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條 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臨時規劃許可證。

  第二節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

  第三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需要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ㄒ唬﹪液妥灾螀^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所在地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并逐級上報,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ǘ┏鞘?、旗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 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x址申請文件;

 ?。ǘ┯嘘P部門同意建設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ㄈ┚哂邢鄳Y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選址研究報告;

 ?。ㄋ模┻x址位置圖、平面布置圖;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或者選址意見書過期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項目。

  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一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并制發規劃條件書,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材料,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六條 規劃條件應當包括地塊的位置、界線、面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綠地率、停車位指標、主要出入口方位、道路控制點標高、各類規劃控制線、必須配置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內容。

  工業、倉儲、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的規劃條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規劃條件應當符合節能要求。

  第三十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

  工程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時,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

  第三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經依法轉讓后,受讓方應當持轉讓合同等材料,向原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改變原出讓合同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書、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通過展館、公示欄或者網站、報刊等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 在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牧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 需要分期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組織編制建設項目整體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提出分期建設計劃,經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后,分期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以及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經驗線合格確認后,方可進行工程建設。

  建設工程驗線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牌,公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內容。施工期間,應當保持公示內容的完整。

  第四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條件建設或者未按照時序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不予規劃核實。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并報送同級城鎮建設檔案機構存檔。

  第五節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應當經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后,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土地使用權屬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進行臨時建設時,可以直接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第四十七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批準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臨時建設、臨時用地批準期滿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清理場地。

  第四十九條 臨時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評估和修改

  第五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每兩年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修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ㄒ唬┥霞壢嗣裾贫ǖ某青l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ǘ┬姓^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ㄈ┮驀鴦赵号鷾手卮蠼ㄔO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ㄋ模┙浽u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ㄎ澹┏青l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盟轄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經盟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向原審批機關報告。

  修改后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ㄒ唬┮蚩傮w規劃修改對城鎮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ǘ┮巹潓嵤┲薪浾撟C認為確需修改并經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

 ?。ㄈ┮驅嵤﹪?、自治區、盟市重點工程項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修改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備委員會或者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接受監督。

  第五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城鄉規劃督察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派駐地的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情況進行督察。

  第五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信息公開和查詢制度,依法公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情況,方便利害關系人和公眾查閱監督。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建設活動進行城鄉規劃執法檢查,及時制止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建設行為。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行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予以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核查、處理結果應當公開,并告知舉報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鎮人民政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辗ǘ嘞?、依據、程序組織編制、修改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

 ?。ǘ┪匆婪ê税l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的;

 ?。ㄈ┪匆婪▽⒔泴彾ǖ男藿ㄐ栽敿氁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ㄋ模ξ唇浺巹潡l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

 ?。ㄎ澹`反城鄉規劃行為不及時予以查處或者接到舉報、控告不依法處理的;

 ?。┢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編制城鄉規劃或者違反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所在地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工程設計單位違反規劃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由所在地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合同約定的設計費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由原發證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

  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驗線,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13)

  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

 ?。?0**年8月28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批準 20**年4月18日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猿殖青l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

 ?。ǘ┳⒅馗纳瞥青l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ㄈ┩咨票Wo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ㄋ模﹫猿窒纫巹澓蠼ㄔO,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空間;

 ?。ㄎ澹┓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贤恋乩每傮w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及用地指標。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烏魯木齊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九條 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審批。鄉、村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以及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規劃不單獨編制,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建成區外的鎮、鄉、村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鄉規劃、村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相鄰地區規劃。

  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建設用地范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規模,耕地、河道水系、濕地、山林等自然資源和名勝古跡、歷史建筑等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防災減災、節約和有效利用能源資源等應當作為鄉規劃、村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二條 本市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的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園區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由相關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烏魯木齊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批準,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其他競爭方式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編制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六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自治區城鄉規劃標準和技術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促進城鄉規劃目標的落實和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執行,為規劃動態調整和修編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規劃期限內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修改的情形,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修改。

  修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備案。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ㄒ唬┏鞘锌傮w規劃的修改,對城鎮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ǘ┦姓A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難以滿足城鎮發展需要,且不具備更新條件的;

 ?。ㄈ┮驅嵤┲攸c工程需要修改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備案??刂菩栽敿氁巹澬薷纳婕俺鞘锌傮w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城市新區建設應當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綜合開發,有序建設,保護自然、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城市生態空間。

  城市建成區應當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地段進行改造,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

  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集中建設。

  第二十一條 本市對城鄉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實行規劃許可制度。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上進行各項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規劃許可,并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規劃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發證條件的,核發規劃許可證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不予核發規劃許可證件,并書面說明理由。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規劃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規劃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將申請內容予以公告,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和建議。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持書面申請、擬建項目情況說明、現狀地形圖等材料,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建設單位應當在選址意見書核發后一年內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仍需建設的,應當重新辦理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依法審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用地批準手續;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用地批準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出讓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ㄒ唬┏鲎尩貕K的位置、使用性質、用地范圍;

 ?。ǘ┩恋厥褂脧姸?,主要包括容積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ㄈ┍茈y場所、疏散通道的設置;

 ?。ㄋ模┖硕ńㄖ澞?、綠地、市政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汽車停放車位、車庫和物業服務用房等要求;

 ?。ㄎ澹Ψ康禺a開發項目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求;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和有關規范、標準的強制性內容。

  非因依法變更規劃條件,建設單位在規劃條件核定滿一年后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一年。未申請延期的,核定規劃條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因依法變更規劃條件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二十七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用地界限時,應按城鄉規劃將相鄰的道路用地、廣場用地和公共綠地同時劃入征遷范圍。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規劃條件,因特殊需要擬調整的,應當依法提出變更申請。

  收到申請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變更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會,通知建設工程所涉區域內利害關系人、同一地塊使用權競買人等參加。依法作出變更后,應當將變更的決定通報建設用地批準機關。

  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經依法批準變更規劃條件的,由建設用地批準機關重新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法重新出讓的,按照不少于變更后增加建筑面積對應的建設用地二倍追征土地出讓金。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支付的,由建設用地批準機關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各類管線及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界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ㄒ唬┕こ绦再|、規模、標高、體量、體型、高度、朝向、間距、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色彩和風格等;

 ?。ǘ└黝惞艿雷呦?、坐標和標高、道路寬度、等級、交叉口與橫斷面設計、附屬設施等;

 ?。ㄈ└黝惞芫€工程的性質、斷面、走向、坐標、標高、架埋方式、架設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線間水平垂直距離及交叉點處理等;

 ?。ㄋ模┍茈y場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求,汽車停車位、車庫以及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要求的落實;

 ?。ㄎ澹┓?、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和有關規范、標準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一條 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具有管轄權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卩l規劃、村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內,符合鄉規劃、村規劃的要求;

 ?。ǘ┐_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取得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ㄈ┓?、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界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優秀近現代建筑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進行審查,經組織專家論證并公告后,方可辦理規劃許可。

  文物保護范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前,應當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區周邊進行的建設工程,其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和園林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因地質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臨時占用土地,搭建簡易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臨時建設規劃許可申請時,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批準臨時建設的條件、臨時建設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的法律義務等,由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

 ?。ㄒ唬┏鞘?、鎮沒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ǘ┯绊懣刂菩栽敿氁巹澔蛘呓诮ㄔO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ㄈ┰谂R時用地上建造非簡易型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ㄋ模┮耘R時建設為名,建造居住房屋或者商業、工業、倉儲、餐飲、養殖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辦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臨時建設規劃許可批準的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需要延續臨時建設使用期限的,應當在使用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臨時建設應當依照規劃許可建設和使用,不得買賣、交換、出租、轉讓、贈予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臨時建設應當在許可的使用期滿后自行拆除。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定位、放線,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檢驗,符合要求的方可開工。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放線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告示牌,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并在工程建設期間保持設置完好,接受社會監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橋梁、隧道等市政工程,管線敷設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審批、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管理單位、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和監理;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據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勘察設計。實行施工圖審查、審批、核準制的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和項目審批、核準機關,必須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分別提出審查意見,作出項目審批、核準決定。

  第四十一條 測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測量技術規范和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開展建設工程放線和竣工測繪,并對其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質、配套設施、環境建設等是否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拆除的房屋和臨時建筑是否已經拆除進行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工程規劃竣工認可文件;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實。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竣工認可文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載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對未按規劃許可載明的使用性質向有關部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的,有關部門應當不予辦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查、審批、修改、實施的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內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主體。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和村組為單位,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做好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八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實施監督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建設。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笥嘘P單位或者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ǘ┮笥嘘P單位或者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ㄈ┴熈钣嘘P單位或者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對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的監督。

  規劃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取得城鄉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城鄉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勘察設計、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施工圖審查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勘察、設計單位,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由認定機關取消資格認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測量單位違反國家、自治區有關測量技術規范和規劃許可證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無法實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ㄒ唬┻`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進行整改的決定,繼續進行建設的;

 ?。ǘ┰诜?、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區域建設或者違反城鄉規劃有關禁止建設的強制性規定的;

 ?。ㄈ┓欠ㄕ加贸鞘幸巹澋墓珗@、綠地、道路、停車場、廣場、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各種地下管線和消防通道進行建設的;

 ?。ㄋ模┓恋K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觀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ㄎ澹┻`反城鄉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規范的強制性內容,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影響的。

  第五十五條 在鄉規劃、村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經費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臨時建(構)筑物,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ㄒ唬┪唇浥鷾蔬M行臨時建設的;

 ?。ǘ┪窗凑张鷾蕛热葸M行臨時建設的;

 ?。ㄈ┡R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設期間未保持告示牌設置完好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建設項目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的,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已經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權屬登記的,由備案、登記機關撤銷備案、登記。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規劃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使用性質,并自改變使用性質之日起處改變使用性質部分建筑面積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逾期不恢復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擅自變更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處理。

  第六十二條 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違法建設所在地發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拆除或者沒收。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匆婪ńM織編制相關城鄉規劃,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相關城鄉規劃的;

 ?。ǘΣ环戏ǘl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各類規劃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各類規劃許可證的;

 ?。ㄈ┪匆婪▽泴彾ǖ男藿ㄐ栽敿氁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以及其他應當公開的規劃材料和信息予以公布的;

 ?。ㄋ模┌l現違法建設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控告后不依法處理的;

 ?。ㄎ澹┢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規劃許可證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偽造、變造規劃許可證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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