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親愛的朋友:
對您受到的工傷我們致以誠摯的慰問,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祝您早日康復!
為使您能夠順利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請您仔細閱讀以下提示。如遇到因難與問題,請隨時與工傷保險服務人員聯系。
溫馨提示: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有效的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申請再次鑒定的,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或者復查)鑒定結論的原件和復印件;
5.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項:
1.填表請用鋼筆、簽字筆,字跡工整;
2.申請人只需要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第一頁,請準確填寫各項信息;
3.如有疑問,請咨詢有關工作人員。
勞 動 能 力 鑒 定 申 請 表
勞動能力鑒定查體評定表
(注:本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留存)
篇三: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
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
先生/女士:
鑒于:您于20**年 月 日發生工傷事故,且該事故已經 (認定機構的名稱) 依法認定為工傷,相應文書(包括但不限于工傷認定決定書)公司已依法向您送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您有權向有關機關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請您于收到本通知書后,及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公司可以給予協助。否則,因您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您承擔。
特此通知!
***公司
年月日
篇2: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2014)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任 李斌
20**年2月20日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組織進行技術性等級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含直轄市的市轄區、縣,下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表組成。
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其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x聘醫療衛生專家,組建醫療衛生專家庫,對專家進行培訓和管理;
?。ǘ┙M織勞動能力鑒定;
?。ㄈ└鶕<医M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ㄋ模┙⑼暾蔫b定數據庫,保管鑒定工作檔案50年;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
第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工作制度和業務流程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鑒定程序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豆J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ǘ┯行У脑\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ㄈ┕毠さ木用裆矸葑C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ㄋ模﹦趧幽芰﹁b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第十二條 因鑒定工作需要,專家組提出應當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檢查和診斷。
第十三條 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傷情,結合醫療診斷情況,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提出鑒定意見。參加鑒定的專家都應當簽署意見并簽名。
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毠ぜ捌溆萌藛挝坏幕拘畔?;
?。ǘ﹤榻榻B,包括傷殘部位、器官功能障礙程度、診斷情況等;
?。ㄈ┳鞒鲨b定的依據;
?。ㄋ模╄b定結論。
第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申請再次鑒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七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鑒定。
第十八條 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十九條 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每3年對專家庫進行一次調整和補充,實行動態管理。確有需要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選聘醫療衛生專家,聘期一般為3年,可以連續聘任。
聘任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嗅t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ǘ┱莆談趧幽芰﹁b定的相關知識;
?。ㄈ┚哂辛己玫穆殬I品德。
第二十二條 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現場鑒定,嚴格執行勞動能力鑒定政策和標準,客觀、公正地提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如實提供鑒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勞動能力鑒定相關規定,按照要求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次鑒定終止:
?。ㄒ唬o正當理由不參加現場鑒定的;
?。ǘ┚懿粎⒓觿趧幽芰﹁b定委員會安排的檢查和診斷的。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出具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各項診斷證明和病歷材料。
第二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人員以及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勞動能力鑒定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或者組織勞動能力鑒定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醇皶r審核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的;
?。ǘ┪丛谝幎ㄆ谙迌茸鞒鰟趧幽芰﹁b定結論的;
?。ㄈ┪窗凑找幎皶r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
?。ㄋ模┪窗凑找幎S機抽取相關科別專家進行鑒定的;
?。ㄎ澹┥米源鄹膭趧幽芰﹁b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的;
?。├寐殑罩惴欠ㄊ帐墚斒氯素斘锏?;
?。ㄆ撸┯羞`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ㄒ唬┨峁┨摷勹b定意見的;
?。ǘ├寐殑罩惴欠ㄊ帐墚斒氯素斘锏?;
?。ㄈo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ㄋ模┯羞`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參與工傷救治、檢查、診斷等活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ㄒ唬┨峁┡c病情不符的虛假診斷證明的;
?。ǘ┐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材料的;
?。ㄈo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鑒定結論、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公)致殘的勞動能力鑒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初次(復查)鑒定結論書、再次鑒定結論書、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等文書基本樣式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略)
2.初次(復查)鑒定結論書 (略)
3.再次鑒定結論書 (略)
4.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略)
篇3: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2019年)
勞社部發〔2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了規范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工作,我部組織制定了《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是勞動者由于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后,于國家社會保障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準則和依據。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
2 總則
2.1本標準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個程度檔次。
2.2本標準中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
2.3 本標準中的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
2.4 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5 本標準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級和5至6級傷殘程度分別列為本標準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范圍。
3 判定原則
3.1 本標準中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主要以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程度作為判定依據。
3.2 本標準中對功能障礙的判定,以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所作的醫學檢查結果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