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試行)
為了維護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權益,使研究生的學習、生活等符合規范的要求,根據20**年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我校錄取通知書及其他有關證明,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憑有關證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門請假。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全面復查合格者,在學校規定時間內統一正式注冊,領取?;蘸蛯W生證,取得研究生學籍。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審定,取消其入學資格:
(一)未請假逾期二周或請假逾期四周未按時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二)無論何時經查證屬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錄取者;
(三)經健康復查,發現有嚴重疾病,一年內難以治愈,無法堅持正常學習者。
被取消入學資格者,原為應屆畢業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為在職職工或待業人員,退回原單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內,由學校指定醫院復查確認病愈者,可向學校申請入學,應按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標準重新辦理入學及注冊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在學校規定日期內到所在院系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
研究生的課程學習要求
(一)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實行學分制。每位研究生必須嚴格按照本學科專業培養方案中有關課程學習的學分要求或應修課程的要求進行選課并通過所選課程考核,方能獲得學分。
(二)碩士生原則上應修滿不少于35學分的課程(詳見各專業培養方案)。其中學位必修課不少于21學分、選修課不少于10學分和必修環節不少于4學分。
(三)博士生原則上應修滿不少于20學分的課程(詳見各專業培養方案)。其中學位必修課不少于14學分、選修課不少于4學分和必修環節不少于2學分。
(四)碩博連讀生(含直博生)原則上應修滿不少于42學分的課程(詳見各專業培養方案)。其中學位必修課不少于28學分、選修課不少于10學分和必修環節不少于4學分。
(五)應修的基本課程類型及要求詳見《復旦大學關于博士生和碩士生培養的基本要求》、《復旦大學關于推行碩博連讀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規定》。
(六)各個專業在符合上述全校研究生應修課程的最低學分數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各自的學分數要求或應修的基本課程要求。
第六條
研究生的選課
(一)各專業研究生入學后應在導師或導師小組指導下制訂個人培養計劃,根據本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及本人培養計劃的實際情況按學期選定所修讀的課程,尤其對必修的學位基礎課和學位專業課,原則上選定后不能更改。
(二)研究生要遵守學校研究生課程教學安排和選課的規定,進入研究生選課系統進行網上選課。確因選課不當或不能繼續聽課者,務必在規定時間內退課。未退課視為選定。嚴重曠課或無故缺考,成績按F登記。
第七條
研究生的課程考核
研究生學習的所有課程都必須進行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必修的學位課程(包括公共學位課、學位基礎課和學位專業課)和第二外國語必須進行考試;選修課可采取考試或考查。研究生課程的考核,可根據課程教學的實際及有利于測試研究生知識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別采取口試、筆試,開卷考試或閉卷考試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課程成績的評定,既可以以最后的考試成績為依據,也可以綜合平時的測驗或作業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加以評定。
第八條
研究生的課程成績記載
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的評定,采用十級記分制。百分制分數、等級與績點的換算關系如下表:
百分制分數
90-100
85-89
82-84
78-81
75-77
71-74
66-70
62-65
60-61
補考及格
59及59以下
等級 A A- B+ B B- C+ C C- D D- F
績點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注:(1)學分績點的計算辦法是:一門課的學分績點=績點×學分數;學期或學年的平均績點=所學課程學分績之和÷所學課程學分數之和。
(2)成績以A、A-、B+、B、B-、C+、C、C-、D、D-、F形式記載,其中A和A-的成績等級總量不超過該門課程修讀人數的30%。
(3)必修環節(實踐和學術活動)的成績采用兩級記分制
(P、E)記載。
第九條
研究生課程的免修、緩考、補考、重修
(一)免修。除政治理論課外,研究生對某些課程若有較好的基礎,可以申請免修該課程,經任課教師同意,并報主管院長(系主任)批準后,方可準予免修;同意免修但不能免考,在該課程結束時,必須與學習該課程的研究生一起參加考核。
(二)緩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考,必須事先書面請假,經主管院長(系主任)及任課教師同意并報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緩考。
(三)補考。研究生如有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可在下一次該門課程考試時補考一次,如補考合格,成績按D-記載,并注明“系補考成績”;補考不及格者,不予畢業。
(四)重修。碩士生或博士生在校學習期間允許只重修一門課程一次,該課成績按重修后的實際分數登記。補考不及格的課程不能重修。
第十條
研究生違反考試紀律,按《復旦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研究生在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和必修的培養環節,完成畢業論文答辯后,記入《復旦大學研究生成績表》,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研究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研究生院按有關規定審核認定后予以記載。
第十三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應參加中期考核或博士資格考試。中期考核是依據本學科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對研究生所完成的學業,從德智體各方面進行全面的總結、檢查和考核??己说慕Y果分為:A等(優秀)、B等(合格,繼續攻讀學位)、C等(警告,限期改正)和D等(不合格,取消學籍,作退學處理)。
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對研究生進行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
第十四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作不及格處理),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五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章轉學、轉專業
第十六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研究生轉學,需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外校研究生要求轉入我校的,應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請,經過考核并征得擬轉入院系導師和主管領導同意及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后,辦理相關的轉學手續。
第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八條
研究生入學后如因學科、專業調整或導師變動等原因須轉專業、更換導師的,須由研究生本人申請,經原導師和所在院系同意,接受院系及導師同意,研究生院批準。若原導師或所在院系不同意,可向校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訴,由該委員會仲裁解決??鐚W科轉專業、更換導師后應重新調整培養計劃,補修相應學科所規定課程,并相應延長修業期。畢業班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專業、更換導師。
第四章休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研究生各專業的基礎修業期以研究生院有關規定為準。研究生可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修業期,延長修業期(含休學)以一學期為單位,最長為2年,在延長修業期內應辦理注冊。
第二十條
研究生在學期中因病等原因休假超過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在短時間內較難康復的疾病,經校醫療保健醫療中心認為應當休學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院系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管理部門批準后辦理休學。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休學單位,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
第二十二條
休學研究生應在休學前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可保留學籍一年。休學期間無須注冊,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連續因病休學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學期間不享受公費醫療,費用自理。具體實行辦法依據《復旦大學公費醫療管理辦法》。有“住院醫療保險”者,按保險規定辦理。
除因病外,其他原因休學期間一律不享受公費醫療,休學學生需自行購買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休學的研究生,應當在休學期滿開學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復學申請,由研究生院審核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華人民解放軍,學??杀A羝鋵W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時間不計入修業年限。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違反校紀者,按《復旦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
第五章退學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導師提出,院系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批準,予以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請假離校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在學校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未注冊者;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因私出國留學,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離校等相關手續的同時,可申請保留學籍一年。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退學的研究生,自批準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九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辦理退學后二個月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養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養單位。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對退學等學籍處理有異議的,可按照《復旦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條例》提出申訴。
第六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按培養方案的規定,完成所有課程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畢業論文并通過答辯,準予畢業,由學校發放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達到畢業要求的,應由本人在預計畢業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導師及院系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可以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答辯通過者準予畢業。
第三十四條
延長修業期的研究生,延長修業期內學校不發培養費及獎學金。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內容,但學業成績和相應的環節未達到畢業要求或畢業論文未能通過者,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學生結業后,學校不再受理其修讀事宜。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但處于休學期的研究生不能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研究生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就業按國家當年的就業原則及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校研究生。研究生中的港澳臺僑生、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9月1日起生效,但本規定第二章第8條從20**級研究生開始實行。
第四十條
學校授權研究生院對本規定進行解釋。
復旦大學
二○**年七月十一日
篇2: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學籍管理規定
(一),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插班生經研究同意后憑轉學證和檔案方可取得正式學籍.
(二)、教務處建立學生學籍檔案,由班主任填寫。成績、品德評語由教務處保存。學生受到各種獎勵或處分均要及時人檔.
(三)、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作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上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由教務處審批;七天以上者,由校長室審批。
(四)、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市級醫閉證明,由教 委批準后方可休學,休學期不超過一年.休學后一般不能提前復學.
(五)學生有特殊原因經分管領導同意方準予轉學.
篇3:高中學籍管理問題若干規定
> 高級中學關于學籍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為全面貫徹執行省市有關中小學學籍管理的規定,進一步規范學校學籍管理行為,現結合本校具體實際,作如下規定。
一、校長是學校學籍管理規范化的責任人,分管副校長協助校長做好具體工作。
二、教務處是學校學籍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承辦有關手續。
三、凡屬省教委文件規定的正常轉學(指轉出)、休學、復學,由學生或學生家長出具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教務處審核同意后,報分管副校長一支筆審批,審批后的一切手續由教務處承辦。
四、學期中途原則上不處理轉進轉出問題。
五、凡要求轉學、借讀到本校的,學校一般不予接收,特殊情況,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家長向校長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校長室集體研究,校長簽字同意后,到分管校長處領取登記表。(申請登記表由分管校長保存)
2.學生家長填好登記表,由分管校長簽署收費意見。
3.學生家長憑登記表、學籍卡、分數卡片、轉學證明及前一學期的成績報告單到教務處編班,由教務主任填表簽字。
4.學生家長憑登記表到總務處繳費,會計收費后在表格上簽字蓋章。
5.學生家長將繳費收據等有關材料送至教務處,由教務主任將學生送達班級。
六、登記表和其它有關材料存教務處,一學年度匯總后送檔案室存檔,并按規定及時上報教育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