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航務工程局機械設備損壞事故管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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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務工程局機械設備損壞事故管理標準

  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標準對確定機械設備機損事故的性質及分類,機損事故的調查處理,上報期限及程序,事故的統計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局屬各單位的施工機械,運輸車輛和保修設備。

  2. 制訂依據

  《港灣建設工程船舶機械設備管理規則》中國港灣建設總公司(89)**總廠字312號。

  3. 術語

  3.1 機損事故

  凡機械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并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達到或超過所規定的標準,均稱為機損事故。

  3.1.1 責任事故

  3.1.1.1 操作者責任事故

  系指違反勞動紀律或違反操作規程,對機械設備使用、維修不當,疏于保養以及對廠修質量檢查驗收不嚴等所造成的機損事故 。

  3.1.1.2 非操作者責任事故

  系指廠修質量不好,備、配件、材物料和燃潤料質量差,機械設備原設計、制造不當(應具有承修廠,制造廠文字證明材料)?,F場指揮人員違章指揮,雖然操作者抵制而仍命令操作者工作以及領導決定而不按時進行維修、定期保養所造成的機損事故。

  3.1.2 非責任事故

  系指機械設備自然磨損腐蝕,雖經發現但無法事先修復者,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等所造成的機損事故。

  4.事故的分類

  4.1 機損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種(具體分類見附表三)。

  4.2 機損事故按其性質又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兩類,其中責任事故又分為操作者責任事故和非操作者的責任事故。

  5.事故報告制度

  5.1 各單位發生任何機損事故,都應及時按規定逐級如實上報,不得謊報或隱瞞。機損事故發生后,操作者要立即停止機械設備的運轉,保護事故現場。

  5.2 發生重大或特大機損事故,各單位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局。

  5.3 發生一般機損事故,各單位應填寫“施工機械機損事故報告”(見附表二)一式五份,二十天之內報局審批。

  5.4 各種內燃機發生抱瓦、曲軸彎曲、搗缸、連桿彎曲及各種起重機起重臂(扒桿)發生彎曲、扭曲、折斷、背扒桿、鋼絲繩破斷等機損事故,各單位均應填寫“施工機械機損事故報告”一式五份,二十天之內報局審批。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者,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局。

  6.事故處理

  6.1 發生機損事故后,船機(動力)部門應立即采取措施,并會同有關部門到現場了解事故詳細情況,分析原因,查明性質,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和制訂預防措施。

  在研究分析事故的過程中,船機(動力)部門視情況需要,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會同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查明事故真實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6.2 船機(動力)部門對發生機損事故的機械設備,確認有修復價值的應盡快采取修理措施,使設備盡早恢復使用。

  6.3 對違反操作規程強行指揮而造成機損事故的指揮人員,視為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對操作人員,如果事先對違章指揮進行了抵制,可視情況減輕或免予處分;如果事先沒有抵制,則與違章指揮人員同等處理。 6.4 對隱瞞事故的操作人員,經查實后,扣其一至六個月的獎金,寫出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

  6.5 各單位對機損事故,都應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嚴肅處理。對事故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對肇事單位,要根據局《工資含量包干管理標準》有關規定處理。

  6.6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應按事故報告規定時限報送公安部門處理。如伴隨發生機損時,同時抄報船機(動力)部門。

  7. 事故的統計

  對一般以上(含一般)機損事故,各單位都要有詳細的統計資料。并于每月月底前將統計表報局,每年末須匯總報局。事故統計表見附表一。

  8. 事故的預防

  8.1 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機械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的規章制度,教育職工認真執行“四懂三會”、“十字作業法”,提高操作、管理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責任心,樹立愛護機械設備的主人翁思想,并根據設備技術狀況,組織職工及時討論,制訂預防措施。

  8.2 船機(動力)部門應按月或季對機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事故材料,及時通報,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9.檢查與考核

  9.1 檢查總結典型

  各機械使用班組要建立每周一次的群眾性安全活動日制度,檢查分析事故及不安全因素。

  船機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每月按本標準進行檢查,公司船機(動力)管理部門每半年檢查一次,全局每年年底檢查一次。

  9.2 考核

  結合船機設備管理優秀單位年終評比進行全面考核。

  附錄:施工機械機損事故月(年)報表(表一)

  施工機械機損事故報告(表二)

  機械設備機損事故分類表(表三)

  附加說明:本標準由局標準化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局船機處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z

  本標準由局船機處歸口管理

篇2:航務工程局機械設備損壞事故管理標準

  航務工程局機械設備損壞事故管理標準

  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標準對確定機械設備機損事故的性質及分類,機損事故的調查處理,上報期限及程序,事故的統計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局屬各單位的施工機械,運輸車輛和保修設備。

  2. 制訂依據

  《港灣建設工程船舶機械設備管理規則》中國港灣建設總公司(89)**總廠字312號。

  3. 術語

  3.1 機損事故

  凡機械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并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達到或超過所規定的標準,均稱為機損事故。

  3.1.1 責任事故

  3.1.1.1 操作者責任事故

  系指違反勞動紀律或違反操作規程,對機械設備使用、維修不當,疏于保養以及對廠修質量檢查驗收不嚴等所造成的機損事故 。

  3.1.1.2 非操作者責任事故

  系指廠修質量不好,備、配件、材物料和燃潤料質量差,機械設備原設計、制造不當(應具有承修廠,制造廠文字證明材料)?,F場指揮人員違章指揮,雖然操作者抵制而仍命令操作者工作以及領導決定而不按時進行維修、定期保養所造成的機損事故。

  3.1.2 非責任事故

  系指機械設備自然磨損腐蝕,雖經發現但無法事先修復者,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等所造成的機損事故。

  4.事故的分類

  4.1 機損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種(具體分類見附表三)。

  4.2 機損事故按其性質又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兩類,其中責任事故又分為操作者責任事故和非操作者的責任事故。

  5.事故報告制度

  5.1 各單位發生任何機損事故,都應及時按規定逐級如實上報,不得謊報或隱瞞。機損事故發生后,操作者要立即停止機械設備的運轉,保護事故現場。

  5.2 發生重大或特大機損事故,各單位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局。

  5.3 發生一般機損事故,各單位應填寫“施工機械機損事故報告”(見附表二)一式五份,二十天之內報局審批。

  5.4 各種內燃機發生抱瓦、曲軸彎曲、搗缸、連桿彎曲及各種起重機起重臂(扒桿)發生彎曲、扭曲、折斷、背扒桿、鋼絲繩破斷等機損事故,各單位均應填寫“施工機械機損事故報告”一式五份,二十天之內報局審批。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者,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局。

  6.事故處理

  6.1 發生機損事故后,船機(動力)部門應立即采取措施,并會同有關部門到現場了解事故詳細情況,分析原因,查明性質,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和制訂預防措施。

  在研究分析事故的過程中,船機(動力)部門視情況需要,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會同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查明事故真實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6.2 船機(動力)部門對發生機損事故的機械設備,確認有修復價值的應盡快采取修理措施,使設備盡早恢復使用。

  6.3 對違反操作規程強行指揮而造成機損事故的指揮人員,視為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對操作人員,如果事先對違章指揮進行了抵制,可視情況減輕或免予處分;如果事先沒有抵制,則與違章指揮人員同等處理。 6.4 對隱瞞事故的操作人員,經查實后,扣其一至六個月的獎金,寫出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

  6.5 各單位對機損事故,都應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嚴肅處理。對事故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對肇事單位,要根據局《工資含量包干管理標準》有關規定處理。

  6.6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應按事故報告規定時限報送公安部門處理。如伴隨發生機損時,同時抄報船機(動力)部門。

  7. 事故的統計

  對一般以上(含一般)機損事故,各單位都要有詳細的統計資料。并于每月月底前將統計表報局,每年末須匯總報局。事故統計表見附表一。

  8. 事故的預防

  8.1 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機械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的規章制度,教育職工認真執行“四懂三會”、“十字作業法”,提高操作、管理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責任心,樹立愛護機械設備的主人翁思想,并根據設備技術狀況,組織職工及時討論,制訂預防措施。

  8.2 船機(動力)部門應按月或季對機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事故材料,及時通報,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9.檢查與考核

  9.1 檢查總結典型

  各機械使用班組要建立每周一次的群眾性安全活動日制度,檢查分析事故及不安全因素。

  船機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每月按本標準進行檢查,公司船機(動力)管理部門每半年檢查一次,全局每年年底檢查一次。

  9.2 考核

  結合船機設備管理優秀單位年終評比進行全面考核。

  附錄:施工機械機損事故月(年)報表(表一)

  施工機械機損事故報告(表二)

  機械設備機損事故分類表(表三)

  附加說明:本標準由局標準化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局船機處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z

  本標準由局船機處歸口管理

篇3:工學院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管理辦法

  州常工學院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勤儉辦學方針,增強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財產的責任心,維護學校儀器設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證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部門要加強設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嚴格保管、使用制度,切實防止儀器設備的損壞和丟失。

  第三條 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事故時,必須立即報告,所在部門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查明情況和原因。大型貴重儀器設備丟失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保衛處和物資處,由保衛處立案進行處理,對破壞現場的要追究責任。

  第四條 凡屬固定資產的一般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由使用部門填寫《儀器設備損壞、丟失報告單》詳細說明損壞、丟失原因,提出處理意見,由物資處審批。 凡屬大型貴重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由使用部門填寫《儀器設備丟失、損壞報告單》,由本部門領導提出處理意見,其中,屬于損壞事故的還應附加由3名以上技術人員簽字的技術鑒定書,報物資處審查,確定處理意見。

  第五條 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的損失,應責令當事人進行檢討,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并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對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后果嚴重的, 應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 損壞丟失儀器設備,屬于幾個人共同負責的,應根據各人責任大小和表現認識,分別給予適當處理。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失的應予賠償:

  1.不聽從指揮,不按技術操作規程或規定要求操作;

  2.不按制度又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改儀器設備;

  3.尚未掌握操作技術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

  4.工作失職,不負責任,教師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及時,保管人員保管不當造成損壞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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