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0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于20**年7月1日起施行。為依法、科學、有序、全面地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貫徹落實《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社會***為指導,全面貫徹***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xxx重要講話精神,將生活垃圾分類作為城市精細化管理的重要抓手,堅持“源頭減量、分類回收、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治理路徑和分類原則,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規范化、常態化、長效化工作機制,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的目標,全面提高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水平,創造生態宜居的優良人居環境。
(二)工作目標。以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作為生活垃圾分類的基本類別,通過黨政機關率先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和創建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區、鎮(街)、居住小區(社區)、行政村,到20**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力爭達40%以上,基本實現全市居住小區(社區)、城中村、行政村生活垃圾分類全覆蓋,生活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明顯提高。
二、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機制體系建設
(三)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各區政府要明確具體機構承擔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制定本區生活垃圾分類目標及經費計劃,并負責本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導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專職人員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工作,至少配置3名專職督導員,每個社區至少配置1名生活垃圾分類專管員,小區、村居按每300戶配置1名督導員,督導員可由社區基層干部、網格化管理員兼任,經培訓后持證上崗。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建設,建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問題,推動任務落實。建立完善教育培訓宣傳制度、檢查監督制度、情況通報制度、獎懲制度、引入企業參與機制等。各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示范片區和公共機構的臺賬資料。
(五)落實生活垃圾分類主體責任。明確政府、社會、公眾在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各環節中的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以黨建為引領,形成權責統一、政府管理到位、市場運行規范、社會參與有序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活垃圾分類模式。
三、完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運行體系
(六)加強源頭減量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產品生產、流通和使用等環節的垃圾產生量,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和原料,推行凈菜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加大“限塑令”執行力度,倡導使用菜籃子、布袋子,探索建立快遞包裝物強制回收制度,減少包裝性廢物。推廣無紙化辦公,大力節約用紙。倡導節約文明用餐,有效減少餐廚垃圾。在賓館、餐飲等服務性行業,推廣使用可循環利用物品,限制或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勵家電、電子產品等相關生產企業建立自身產品回收循環體系。
(七)加強資源回收利用。健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合理布局設點,提高建設標準,清理取締違法占道、私搭亂建、不符合環境衛生要求的違規站點。推進環衛收運系統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系統的銜接,建設兼具垃圾分類與再生資源回收功能的投放點和中轉站。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在公共機構、社區、企業等場所設置專門的分類回收設施。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提供回收種類、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鼓勵企業回收廢玻璃、廢木質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開展資源回收進單位、進學校、進社區、進商場等活動,鼓勵企業開發信息化平臺,利用互聯網技術高效回收再生資源。
(八)穩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模式。按照“先易后難、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以點帶面”的原則,鞏固推進社區“定時定點”分類投放模式(根據居民生活習慣,固定時間在樓宇間定時設置垃圾分類桶供居民分類投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對新建住宅小區實行“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對現有住宅樓道設桶影響消防通道的,予以撤桶并實行“定時定點”分類投放。
(九)推進強制精準分類擴面提質。加強生活垃圾“三化四分類”(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生活垃圾分類樣板示范區建設,推進整區、整街生活垃圾強制分類,推進軍隊、醫療機構、學校、星級酒店賓館等場所生活垃圾強制精準分類。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樣板居住小區創建,加快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示范村建設。
(十)優化分類收運體系。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管理辦法和相關技術標準,統一管理標識,規范收運方式,禁止混收混運。升級改造一批垃圾壓縮站,建設大型多功能壓縮轉運站,鼓勵加裝計重設施,探索差別化收費。研究運用物聯網技術,優化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線路,配備滿足生活垃圾分類清運需求(密封性好、標志明顯、節能環保)的專用收運車輛,科學合理確定生活垃圾的運輸時間和線路,健全收運管理網絡,逐步形成線路優化、成本合理、高效環保的收運新方式,建立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及其他垃圾單獨分類收運體系。結合美麗鄉村、生態文明村、衛生村建設,統籌完善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規范農村生活垃圾收集站點,建立健全“戶分類、村收集、鎮運輸、區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
(十一)加快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加大組織協調力度,全力推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加快工業垃圾、醫療廢物、園林綠化廢棄物、建筑廢棄物、污泥、動物尸骸、糞渣等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建設??茖W研究分析垃圾量增長態勢,統籌、規劃、立項、儲備一批后續建設項目,到2022年底,力爭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達3萬噸/日,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的目標。
(十二)提高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水平。嚴格監管垃圾處理設施,確保安全、環保、高效營運。督促營運單位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切實做好衛生填埋場滲濾液、資源熱力電廠煙氣、焚燒飛灰等的處理工作,嚴格執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確保所有建設項目滿足環保標準要求并達到世界先進水平。進一步加大社會監管的范圍和力度,重點打造資源熱力電廠環保宣傳品牌。對正在推進的垃圾處理設施項目,堅持高標準建設和管理,打造精品工程、惠民工程,發揮垃圾處理設施的最大效能。
四、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保障體系建設
(十三)加強應急保障。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運應急處置預案和終處理設施應急處置預案,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應急保障機制,提高我市應對突發事件和專項活動的能力,保障生活垃圾及時妥善處理。
(十四)強化政策支持。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政策制度和管理制度體系研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的鼓勵和引導機制,建立和實現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完善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生態補償機制和第三方服務機制,鼓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一步實施支持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服務的有關政策,推進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
(十五)保障財政資金投入。市、區財政要加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資金投入,建立資金保障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社會宣傳、源頭分類投放督導、分類收運設備配置、處置設施建設以及引入企業參與等重要環節,加大資金投入。各區政府要專項列支生活垃圾分類專項經費,并根據自身財力納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市、區要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抓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各區政府要切實承擔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體責任和屬地責任,建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以釘釘子精神抓好工作落實,嚴格按照全市統一的標準要求,扎實做好各項工作。在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等工作中,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效果的權重,探索建立“一票否決”制。
(十七)加強執法檢查監督。進一步強化生活垃圾分類執法檢查督導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效果評估制度,并引入第三方評估,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機關單位績效考核,半年組織1次檢查考核。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明檢和暗檢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按季度通報。加強醫療、教育、旅游、餐飲等行業管理,建立并實施校園垃圾分類檢查考評制度。加強垃圾分類檢查執法督導,每月抽檢不少于轄內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實施單位數量的10%,推進強制分類工作落到實處。
(十八)動員社會參與。持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全民行動日”活動,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利用微信公眾號、自媒體等手段開展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公眾從身邊做起、從點滴做起。發揮學校、工會、團委、婦聯、文明辦等單位作用,編制幼兒園、小學、中學版生活垃圾分類教材或知識讀本,將生活垃圾分類教育納入教育體系,并開展學校、家庭、社區互動實踐活動,合力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將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基層黨建,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實施垃圾分類,建立志愿者隊伍,開展入戶宣傳,引導公眾分類投放。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營造“生活垃圾分類人人有責”的氛圍。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2月13日
篇2:長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2019)
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4號)
《長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于20**年12月11日由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于20**年3月28日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4月11日
長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年12月11日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區域的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源頭減量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成分、屬性、利用價值、處理方式及對環境的影響,將生活垃圾劃分成若干種類,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建筑裝修垃圾、醫療垃圾、工業垃圾、綠化作業垃圾、動物尸體、糞便等非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分別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第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領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處置設施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教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指導,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動員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設施、場所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并向社會公眾開放,采取多種形式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培育公眾生活垃圾分類的文明意識和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的文明習慣。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旅行社、導游等從事旅*業的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教育。從事旅*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進行勸導。
外來人員管理服務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引導、督促外來人員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公共機構和國有企業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自然條件,因地制宜地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管理模式,按照有關標準科學合理地規劃、建設和配置相關設施設備,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就地分類減量和資源回收利用。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三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四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
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現狀分析;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和成分特點;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設時序,以及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
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布局規劃,編制可回收物目錄,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揀中心以及流動回收點,實現生活垃圾分類體系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時,應當通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參加。
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銜接的終端處置設施。加快餐廚垃圾、廚余垃圾、非工業源有害垃圾等生活垃圾的分類終端處置設施和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建設,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能力。
第十九條 新建的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應當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處置設施。
現有的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應當逐步建設果蔬垃圾就地處置設施。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相關企業及居民小區應當按照要求配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禁止在街路及臨街建筑物之間范圍內擅自設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設施。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及規范,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的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適合本行政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分類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方式、收集時間、運輸路線及分類處置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有害垃圾,指可能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二)易腐垃圾,指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產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機垃圾。包括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廢棄食用油脂、剩菜剩飯等;
(三)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之外的所有生活垃圾的總稱。包括被污染的紙張、無法再生的生活用品、煙蒂、塵土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垃圾不落地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渣水分離;產生含油污水的,應當進行油水分離。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單獨分類并密閉存放。餐廚垃圾投放到易腐(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木竹類、廢餐具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禁止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許可證件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瀝干水分后,投入易腐(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人員;
(五)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上門收集搬運。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管理區域,該單位為責任人;
(二)機場、火車站、客運站、地鐵站、公交場站、碼頭、體育場館、演出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三)賓館、飯店、購物中心、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五)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廣場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七)農村居住地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制度;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引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的數量和分類方法,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暫存生活垃圾;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或者交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上門分類收集、運輸;
(六)指導、督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單位和個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七)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八)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相關數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發現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該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有害垃圾集中點臨時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點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要求。
有害垃圾由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上門收集,并使用密閉車輛運輸至有害垃圾集中點臨時存放,定期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
鉛蓄電池等危險品的收集、運輸、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餐廚垃圾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上門收集,并使用密閉車輛直接運輸至餐廚垃圾處理廠處置。
廚余垃圾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上門收集,并使用密閉車輛直接運輸至生物降解處置站,或者廚余垃圾處理廠處置。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禁止將廚余垃圾運輸至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
第二十九條 可回收物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按照規定時間上門收集,并使用密閉車輛運輸至規定地點處置。
第三十條 其他垃圾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上門收集,并使用密閉車輛運輸至生活垃圾轉運站,再由環衛作業單位運輸至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 在未建立餐廚、廚余垃圾末端處理系統區域內的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含餐廚垃圾和廚余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二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人員和收集設備;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的類別,分別配置相應運輸作業車輛,并設置明顯分類標識;
(三)運輸作業車輛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備應當密閉、完好、整潔;
(四)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復位,并清掃作業場地;
(五)收集和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撒落生活垃圾和滴漏污水,不得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
(六)分類收集后暫存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二小時;
(七)按照規定時間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運送至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的分類處置場所;
(八)按照要求配置運輸車輛在線監測設備,建立管理臺賬,將運輸車輛信息以及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相關數據及時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十)不得倒賣、轉讓餐廚垃圾;
(十一)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對生活垃圾進行稱重計量,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處置種類和數量,將相關數據及時報送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三)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四)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五)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六)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第三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不使用或者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鼓勵采用以舊換新、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押金返還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施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第三十八條 本市推行凈菜上市,提倡銷售潔凈農副產品。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義務勞動、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相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作業水平、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
(三)緊急情況下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應急管理和調度;
(四)按年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績效考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對各職能部門、下級政府的績效考評體系。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在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鄉村、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作業監管信息系統,并與有關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和相關企業運行的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四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并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的信用檔案,將服務企業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本市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對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逐步將生活垃圾分類主體納入環境信用體系。
第四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招募督導員、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村民委員會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活垃圾分類入戶宣傳、指導;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違反分類管理規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依法處理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舉報和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街路及臨街建筑物之間范圍內擅自設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設施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分類投放的規定投放生活垃圾,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一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未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的;
(三)未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暫存生活垃圾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或者未交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上門分類收集、運輸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下轉7版) (轉07版)
(接06版) (上接6版)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未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的類別,分別配置相應運輸作業車輛,并設置明顯分類標識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四、五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運輸作業車輛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備未密閉、完好、整潔的;
(二)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復位,并清掃作業場地的;
(三)收集和運輸過程中丟棄、撒落生活垃圾和滴漏污水,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分類收集后暫存的生活垃圾,未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超過十二小時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七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時間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運送至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的分類處置場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九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倒賣、轉讓餐廚垃圾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
(二)未對生活垃圾進行稱重計量,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處置種類和數量,未將相關數據及時報送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未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污染周邊環境的;
(四)未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未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并廢棄的食品、食品殘余、食品原材料和食用油脂等。
(二)廚余垃圾, 是指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三)公共機構,包括機關,學校、科研、文化、出版、廣播電視等事業單位,協會、學會、聯合會等社團組織,車站、機場、碼頭、體育場館、演出場館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
(四)相關企業,包括賓館、飯店、購物中心、超市、專業市場、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商用寫字樓等。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2018)
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9號)
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年12月27日通過的《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年3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4月16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
《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決定
(20**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年12月27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源頭減量及其相關活動。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管理,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家庭裝修廢棄物、綠化作業垃圾、動物尸體、糞便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廚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廢棄食用油脂、家庭廚余垃圾以及廢棄的蔬菜、瓜果等有機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有處理條件的區域和場所,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對生活垃圾進行更為精準的分類。
第四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處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處置設施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以及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國土規劃、農業、林業園林、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供銷社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指導,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社區居民公約,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村民、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動員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再生資源、物業管理、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酒店、餐飲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實施評價,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第九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設施、場所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并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通過媒體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旅*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行社、導游等從事旅*業的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教育。從事旅*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進行勸導。
來穗人員服務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來穗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引導、督促來穗人員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第十條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自然條件,因地制宜地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管理模式,按照有關標準科學合理地規劃、建設和配置相關設施設備,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就地分類減量和資源回收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將具備條件的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第十一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分類投放
第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市供銷總社,編制低值可回收物目錄、擬定推動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適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時間、運輸線路等內容。
第十三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
產生生活垃圾的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廚余垃圾應當瀝干后投放。
(二)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可回收物應當投入有可回收物標識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回收。
(四)廢棄的年花年桔應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投放。
(五)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家具,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六)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標注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向收集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分類標準。
第十四條餐飲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餐飲垃圾進行渣水分離;產生含油污水的,應當油水分離。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單獨分類并密閉存放。
集貿市場、超市管理者應當將廢棄果蔬菜皮粉碎、脫水預處理后,投放至有餐廚垃圾標識的收集容器內。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確定。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分類投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發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點的顯著位置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的圖文資料。
(三)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四)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移交給有經營權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上月的臺賬。
第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和使用指南。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根據本責任區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種類等實際情況,按照相關規定合理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餐飲垃圾產生者應當配置相應數量、符合標準的專用收集容器。
第十七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模式以及投放結果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相關責任等內容。
實行小區清掃保潔服務外包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對生活垃圾投放結果不符合分類標準的責任作出相應約定,督促保潔員協助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市住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納入其制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條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制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分揀中心以及回收點,并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沒有條件單獨設置可回收物回收點的,應當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合并設置。
市供銷總社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設和運營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和分揀中心,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從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選址和設置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和設置要求,通過預約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點定時定點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第十九條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企業可以預約回收或者在指定收集點進行定點回收,對收購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登記、建立資料檔案。
第二十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購買服務等方式,在居住區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督促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一條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標準分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拒絕接收。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收集、運輸單位拒絕投放、接收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轉運站、終端處理設施,并配置分類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餐廚垃圾、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應當按照收集單位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生活垃圾的運輸時間和路線,與其他社會車輛實行錯峰運行。具備條件的,生活垃圾應當安排在夜間運輸。
第二十四條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有害垃圾集中點臨時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點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要求。
有害垃圾除直接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外,應當及時移交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設置的危險廢物貯存點貯存。
第二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區域內各責任區投放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把生活垃圾收集點的垃圾收集、運輸至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貯存點或者處置場所。
(二)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并在車身清晰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轉運站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五)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和措施,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保持收集、運輸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
第二十六條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合理布局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規范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時間、路線和操作規程,做好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應當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一)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采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置。
(三)廢棄食用油脂由特許經營企業進行處置。
(四)餐飲垃圾由特許經營企業進行處置或者按規定就近就地自行處置。
(五)廚余垃圾以及集貿市場、超市的有機易腐垃圾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置或者按規定就近就地自行處置。
(六)其他垃圾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焚燒,超過無害化焚燒能力或者因緊急情況不能焚燒的,可以進行應急衛生填埋。
前款規定的就近就地自行處置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集約節約利用土地、提高生活垃圾處置能力、降低污染物排放等需要,建立集無害化焚燒、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衛生填埋于一體的生活垃圾循環經濟產業園,園區內基礎設施應當共建共享。
第二十九條本市不得新建、擴建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和簡易填埋場。已經建成的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和簡易填埋場應當按規定關停,不得繼續運行。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和簡易填埋場關停后的綜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綜合治理方案應當經過專家論證,并征求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或者簡易填埋場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條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并保持正常運行。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管理標準。
第三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采用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三十二條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安全運行,并將年度檢修計劃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處置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三)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四)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并進行環境監測,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檢測,定期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五)在處置設施運營場所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并保持在線監測系統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互聯互通。
(六)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等。
(七)資源化利用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質量標準。
(八)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數量、類別,處置過程中排放的廢渣、廢水等廢棄物,以及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資源化利用形成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廠銷售流向等情況,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月的臺賬。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依法核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十)國家、省、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餐飲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運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按規定就近就地自行處置的除外。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處置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方案,結合各區餐飲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產生量,將全市劃分為若干服務區域,對餐飲垃圾、廢棄食用油脂實行統一收運、集中定點處置。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市場競爭方式選擇具備特許經營條件的餐飲垃圾、廢棄食用油脂分類收運、處置單位。
第三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飲垃圾、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簽訂服務合同,約定餐飲垃圾、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的服務范圍、標準、期限、價格以及市場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
餐飲垃圾產生者應當與取得餐飲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特許經營權的收運、處置單位簽訂收運、處置合同,按規定就近就地自行處置餐飲垃圾的除外。收運、處置合同應當明確收運的時間、頻次、數量以及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價格等內容。
本條例生效前已經依法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單位簽訂餐飲垃圾、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合同并已實際履約的,可以繼續按照合同收運、處置,餐飲垃圾產生者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餐飲垃圾、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并逐步實行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聯單應當由收運、處置單位向餐飲垃圾產生者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定期交回備查聯。聯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
交接餐飲垃圾、廢棄食用油脂應當現場核對聯單載明事項。聯單載明事項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交接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情況記載聯單并交接。交付方拒絕按照實際情況確認聯單的,接收方可以拒絕接收餐飲垃圾、廢棄食用油脂,并及時報告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章促進措施
第三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明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綜合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
發展改革、工業與信息化、財政、農業、商務、工商、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七條發展改革、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制定具體的行動計劃,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和包裝廢物的產生。
第三十八條農業、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采取措施加強對農產品產地、集貿市場和超市等的管理,實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發展改革、商務、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使用菜籃子、布袋子,加強商場、超市等商品零售場所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限制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三十九條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商品生產者、經營者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快遞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四十條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經營者應當設置可重復使用消費用品的推薦標識,通過價格優惠等措施鼓勵消費者減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費用品。
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使用或者按照規定不使用一次性消費用品,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產品。
第四十一條餐飲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不剩菜的醒目標識,并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向消費者提示適量點餐。
第四十二條新建的集貿市場、超市應當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就近就地處置設施。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已建成并具備條件的集貿市場、超市配置果蔬菜皮就近就地處置設施。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資金扶持、技術指導等方式,統籌推進本區餐飲垃圾產生者以及有條件的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餐飲垃圾、廚余垃圾處置裝置,就近就地處置餐廚垃圾。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可以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第四十四條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第四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第四十六條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鼓勵和引導機制,通過多種方式鼓勵和引導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個人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示范點,引導和督促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四十七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區跨區域處置生活垃圾的,應當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按照進入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的垃圾處置量,向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所在區支付生態補償費,用于周邊環境治理、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發展的扶持以及村民、居民回饋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將本級行政管理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職責的情況納入管理績效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評結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鄉村、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并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第五十條市、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餐廚垃圾無害化就近就地處置設施、生活垃圾集中轉運和處置設施以及循環經濟產業園的處置設施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第五十一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五十二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成員中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周邊地區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第三方機構代表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以及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情況以及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運行等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向社會監督員開放相關場所、提供有關材料和數據并回答詢問。
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的,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監督員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第五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和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信用評價體系,對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第五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類別、數量等信息,并與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執法部門和區、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并向社會公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編制低值可回收物目錄或者可回收物目錄、擬定推動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和使用指南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模式以及投放結果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相關責任等內容納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建設和運營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和分揀中心,未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臺,或者未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制定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和簡易填埋場關停后的綜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采取措施實行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未限制商場、超市等商品零售場所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未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定期評估,或者未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或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的。
(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未按照有關標準對餐廚垃圾無害化就近就地處置設施、生活垃圾集中轉運和處置設施以及循環經濟產業園的處置設施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或者未按規定公布監測信息的。
(十)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未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或者未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的。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或者未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和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信用評價體系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按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未按規定投放廢棄的大件家具或者電器電子產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單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在市政府電子政務信息平臺公布處罰結果。
第五十七條餐飲垃圾產生者或者集貿市場、超市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落實渣水分離、油水分離、單獨分類、密閉存放、粉碎脫水等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在運輸車輛上標注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按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按規定在轉運站密閉存放生活垃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十二小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的,責令限期整改,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混合處置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按規定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的,責令限期整改,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并記錄相關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九項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未按規定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并進行環境監測,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或者未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并公開相關信息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六十條餐飲垃圾產生者或者收運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正確履行如實記載或及時報告義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未設置可重復使用消費用品的推薦標識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未在經營服務場所設置不剩菜標識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低值可回收物,是指本身具有一定循環利用價值,在垃圾投放過程中容易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單純依靠市場調節難以有效回收,需要經過規?;厥仗幚聿拍軌蛑匦芦@得循環使用價值的廢玻璃類、廢木質類、廢軟包裝類、廢塑料類等固體廢物。
(二)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包括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
(三)餐飲垃圾,是指餐飲垃圾產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等。
(四)廢棄食用油脂,是指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動植物油脂、從餐飲垃圾中提煉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
(五)廚余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六)餐飲垃圾產生者,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包括餐館、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費的商場、超市等。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