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項目工程健康衛生保證職業病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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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工程健康衛生保證及職業病防治措施

  1 健康衛生保證措施

  為確保管理人員和工人的健康衛生,避免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將嚴格執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廣州市政府相關文件要求,在項目部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F場配備專職衛生監督員,負責對工地防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在現場總平面布置時,在管理人員辦公室內設立醫務室,包括診室、處置室、醫療室,并有上下水設施和廢棄醫療垃圾的環保處理設施。醫務室內將設置診察床、診桌、出診箱、污物桶、消毒缸、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藥品柜、氧氣袋、一次性注射器、紫外線燈、高壓滅菌消毒設備及健康宣傳板,備有醫療人員和急救措施以及附近的急救中心的聯系電話,并與當地社區醫院建立醫療關系,為預防傳染病和其他福利做出必要的安排。

  2 職業病防治措施

  為了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保護勞動者的健康,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2.1 職業病防治堅持的原則

  1)職業病防治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防治結合、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積極開展職業衛生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推廣職業病防治的技術,提高職工自我保護意識。

  2)由我單位人事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職業病防治的勞動保護監察工作。

  2.2 職業病的預防

  1)進場后根據各種作業實際情況,確定有害作業,并要求該作業的負責人制定其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并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2)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使作業場所的有害因素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并接受衛生或者勞動行政部門的監測機構對其作業場所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或者檢測。

  3)根據實際情況在項目上配備簡單的檢測設施,加強本單位的自身管理。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檔案制度,全面記錄生產工藝流程中有害物質污染狀況,監測或者檢測數據及職工職業性健康檢查的結果等有關資料。

  5)為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易發生急性職業中毒的作業場所除采取防護措施外,配備應急防范裝備和醫療急救用品,并設有專(兼)職急救人員。

  6)對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定期的職業性健康檢查。對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與其相關的作業。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人員,在退休、調離時進行離崗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7)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接受我單位開展的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

  2.3 職業病的診斷治療

  1)職工的職業病診斷去廣州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檢查。并按國家有關職業病診斷標準進行。

  2)對確診的職業病病例和因職業病死亡的病例,醫療衛生機構確診后單位將按有關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對出現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病患者,項目將要求其進行治療與療養。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年12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20**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0**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四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第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十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第十二條 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制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ㄒ唬┞殬I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ǘ┯信c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ㄈ┥a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ㄋ模┯信涮椎母麻g、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ㄎ澹┰O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十九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第二十條 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ㄒ唬┰O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ǘ┲贫殬I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ㄈ┙?、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ㄋ模┙?、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ㄎ澹┙?、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并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八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十九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八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四十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ㄒ唬┇@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ǘ┇@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ㄈ┝私夤ぷ鲌鏊a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ㄋ模┮笥萌藛挝惶峁┓戏乐温殬I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ㄎ澹`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芙^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ㄆ撸﹨⑴c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第四十一條 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有權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四十三條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護管理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四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名單。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钟小夺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ǘ┚哂信c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ㄈ┚哂信c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ㄋ模┚哂薪∪穆殬I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ㄒ唬┎∪说穆殬I史;

 ?。ǘ┞殬I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ㄈ┡R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第五十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規定上報。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第五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診斷鑒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時,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相關的專家庫中選取參加鑒定的專家。

  第五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六十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ǘ┎殚喕蛘邚椭婆c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ㄈ┴熈钸`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六十五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ㄒ唬┴熈顣和е侣殬I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ǘ┓獯嬖斐陕殬I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ㄈ┙M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六十六條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用人單位的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七條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Σ环戏ǘl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ǘσ呀浫〉糜嘘P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ㄈ┌l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ㄋ模┢渌`反本法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經過資格認定。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ㄒ唬┪窗凑找幎ㄟM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ǘ┙ㄔO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ㄈ┞殬I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ㄋ模┪窗凑找幎▽β殬I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ǘ┪床扇”痉ǖ诙粭l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ㄈ┪窗凑找幎ü加嘘P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ㄋ模┪窗凑找幎ńM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ㄎ澹﹪鴥仁状问褂没蛘呤状芜M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皶r、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ǘ┪磳嵤┯蓪H素撠煹穆殬I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ㄈ┯喠⒒蛘咦兏鼊趧雍贤瑫r,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ㄋ模┪窗凑找幎ńM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ㄎ澹┪匆勒毡痉ㄒ幎ㄔ趧趧诱唠x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七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ㄒ唬┕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ǘ┪刺峁┞殬I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ㄈβ殬I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ㄋ模┪窗凑找幎▽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ㄎ澹┕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窗凑找幎ò才怕殬I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ㄆ撸┌l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ò耍┪窗凑找幎ㄔ诋a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ň牛┚芙^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ㄊ╇[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ㄊ唬┪窗凑找幎ǔ袚殬I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七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ㄒ唬╇[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ǘ╇[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ㄈ┛赡馨l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ㄋ模┦褂脟颐髁罱故褂玫目赡墚a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ㄎ澹a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米圆鸪?、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ㄆ撸┌才盼唇浡殬I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ò耍┻`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七十七條 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一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鲑Y質認可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ǘ┎话凑毡痉ㄒ幎男蟹ǘ氊煹?;

 ?。ㄈ┏鼍咛摷僮C明文件的。

  第八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八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有關部門擅自批準建設項目或者發放施工許可的,對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八十八條 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中華人民解放軍參照執行本法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八十九條 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第九十條 本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山東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04修正)

  山東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修正)

 ?。?999年10月25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30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山東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有職業危害作業(以下簡稱有害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在制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統籌安排職業病防治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推廣應用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限制并逐步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生產工藝和技術。

  第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計劃、建設、勞動保障、經濟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群眾監督并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權利:

 ?。ㄒ唬┙邮苈殬I衛生知識培訓;

 ?。ǘ┇@得職業病預防和治療;

 ?。ㄈ`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ㄋ模┰谧鳂I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無必要的個體防護措施的時候,有權拒絕操作;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當遵守職業衛生制度,增強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第二章 預防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制定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實行職業衛生責任制,并設立相應的管理組織或者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運用先進技術或者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確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十條 涉及有害作業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涉及有害作業的建設項目立項時,建設單位必須同時提交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該建設項目的設計和竣工,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職業衛生審查和驗收,并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十一條 有害作業場所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

  易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的作業場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配備有效的應急防范設備和救護用品,并設立應急救援組織。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并指導和監督其正確使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必須同時附有職業危害有關說明。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職業衛生檔案,記錄生產工藝流程及職業危害因素影響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定期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勞動者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章 檢測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證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自行檢測;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機構進行檢測。

  檢測機構和人員必須執行衛生標準和檢測技術規范,測定必須科學、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及時向職工公布。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并進行抽查測定。對同一用人單位進行抽查測定,每年限定一到兩次。

  第四章 健康保護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職業性健康監護證》,用于記錄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二十一條 對從事有害作業或者對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其上崗前組織職業性健康檢查。

  對從事有害作業和曾經從事有害作業可能患晚發職業病的離(退)休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組織職業性健康檢查。勞動者調離有害作業崗位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其組織離崗職業性健康檢查。

  勞動者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治療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正常出勤處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職業性健康檢查的機構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資格認證。

  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內容、期限等,按照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職業性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將勞動者的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存檔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與該禁忌癥相關的有害作業。

  第二十四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并負責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省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的技術指導和技術鑒定工作。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和用人單位對初次確診的職業病病例和因職業病死亡的病例,應當自確診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報告制度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需要醫療救援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救援,醫療衛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

  醫療救援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支付;責任尚未分清時,由事故發生單位先行墊付。

  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后遺癥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職業病診斷機構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復查和治療;職業病防治機構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診斷時,不論其最終是否被確診為職業病,在住院檢查、診斷鑒定期間享受職業病待遇。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應當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治療或者療養,并定期組織復查;對不宜從事原有害作業的,應當在確診之日起六十日內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

  第二十九條 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或者轉換工作單位時發現勞動者患有職業病的,由造成該職業病的用人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在新單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新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

  第三十條 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其檢查和治療費用,由造成該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承擔。

  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而用人單位解散、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撤銷的,其檢查和治療費用的解決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抽檢結果和職業病發病情況。

  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的管轄分工,按照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職業病防治監督任務。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任務時可以進入作業現場,調查取證,索取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協助,不得拒絕、阻礙檢查。

  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用人單位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ㄔO項目中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設計和施工,通過設計審查或者竣工驗收;

 ?。ǘㄔO項目應當依法進行職業衛生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不予審查和驗收;

 ?。ㄈ┌l現用人單位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作業場所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符合標準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

  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用人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同意或者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批準手續并對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建設項目進行治理,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辦理手續或者不治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建設項目擅自決定施工或者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負有行政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米圆鸪?、停止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ǘ⒂泻ψ鳂I轉移給沒有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

 ?。ㄈ┪粗贫殬I衛生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的;

 ?。ㄋ模┪锤嬷獎趧诱呗殬I危害真實情況或者未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

 ?。ㄎ澹┪磳ψ鳂I場所職業危害因素、衛生防護效果進行檢測或者未將檢測結果報告有關行政部門的;

 ?。┫蛐l生行政部門隱瞞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按每人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每次處罰合并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ㄒ唬┌才盼唇浡殬I性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有害作業或者不組織其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

 ?。ǘ┌才庞新殬I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作業的;

 ?。ㄈ┎话才乓伤坡殬I病的勞動者作出明確診斷或者不按規定安排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檢查治療的;

 ?。ㄋ模┌l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或者不按規定時限報告職業病情況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檢測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決定;責令停產整頓的行政處罰,由衛生行政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存在職業危害事故隱患,經勞動者或者有關部門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以及職業衛生監督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職業危害因素,是指在生產勞動或者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影響勞動能力的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等因素的總稱。

  本條例所稱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或者在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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