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地產土地使用權的獲取程序
1.土地使用權的獲取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土地 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應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報批程序:第一,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出讓計劃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 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報 同級人民政府審核。第二,按出讓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經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后,報人民 政府批準。第三,經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正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 讓合同,在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核發土 地使用權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按土地用 途,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作了明確規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學 、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政府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通過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土地使 用權出讓價格的出讓方式。主要適用于工業項目、市政項目、非營利項目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 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
基本程序:申請受讓者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書面申請受讓土地使用權,并提交資信資質等有 關文件;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向申請受讓人提供出讓地塊必要的資料和有關規定;申請受讓人 在規定時間內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和愿付土地出讓金的數額、付款方式等文 件;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前項規定的文件之日起,應在30天內做出答復,并與申請受讓人 進行具體協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說明情況并退回申請;經協商達成協議后,市縣土地 管理部門與申請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期限內,有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書面的形式投標、競投 某塊土地使用權,由招標小組根據一定的要求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一種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適用于一些大型區域發展用地、小區成片開發及技術難度較大的項目用地。
基本程序:市縣土地管理管理部門編制招標文件,發出招標公告或向投標者發出招標通知書; 投標者到指定地點領?。ㄙ徺I)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投標者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向市、縣土 地管理部門交付保證金(不計息,可抵充出讓金),并將標書密封,在規定的時間內投入指定 的標箱或送達指定的地點;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小組,通過開標、評標 、決標,確定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對未中標者書面通知,其投標保證金在開票后7日內退 還;中標者持中標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與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拍賣出讓主要適用于競爭性強的房地產業、金融業、商業、旅游業和娛樂用地。
基本程序: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事先公告拍賣土地使用權的宗地面積、坐落、用途、使用年限 、競投報名地點、競投日期等有關內容;競投者持資信資質證明文件,按公告的時間、地點報 名,交付競投保證金,領取牌號參加競投;土地管理部門在公告的時間、地點,由主持人現場 公布拍賣底價,當場應價競爭,確定購買者;購買者應在規定的日期內與市、縣土地管理部門 簽訂合同。
掛牌出讓,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 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 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注:通過以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者,在簽訂出讓合同時,應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支付出讓 金總額10%的定金(不計息,可抵充出讓金)。在簽訂合同60日內,土地使用者應當支付全部土 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出讓金后15日內,土地使用者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 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出讓主體的權利義務和受讓方權利義務。
出讓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出讓方對受讓發在簽訂出讓合同后,未按期支付全部出讓金的 ,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出讓方對受讓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 土地的,有權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義 務:依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應向受方提供有關資料和規定。
受讓方權利義務。權利:對出讓方應當依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如出讓方不依照 合同規定提供讓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義務:受讓方應當在簽 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支付出讓金后應當向 政府有關土管部門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土地使用權;依照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 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受讓方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 ,應該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 ,并辦理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必須是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才能進行轉讓;必須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 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簽訂合同;土地使用權轉 讓必須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則:隨之轉移原則,土地使用
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 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轉移;房、地產一致原則,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 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效益不可損原則,無論是土地使用權的轉 讓,還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轉讓,都不得損害土地及其他建筑物的經濟效益。
土地所有權轉讓方式:出售轉讓;交換轉讓;贈與轉讓。
土地使用權出租:
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 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出租人作為受讓人與國家訂立的出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不轉移。
出租的條件: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時國家有償出讓的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只有通過有償 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才是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才可以作為商品進行出租;行政劃撥所得 的土地使用權不是獨立的財產權利,不得任意出租;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土地進行了投 資開發、利用;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出租的內容: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和將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等交付承租人使用須履行的 義務,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等的權利和繳納租金須履行的義務,構成了土地使 用權出租的內容。
土地使用權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含義: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清 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抵押的標的物包括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等。
設定抵押權的基本要求:抵押權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以抵押合同設定;設定抵押合同的當事人 未抵押權人及抵押人;被擔保的債權;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抵押權的處分:設定抵押權,其內容僅限于就抵押物的變賣價值優先清償而不是取得抵押的土 地使用權。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 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最普通的 方法就是拍賣。
抵押權的消滅:抵押權因債務的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這里其他原因包括:抵押權人拋棄權利;當事人之間約定消滅抵押權;設定抵押的土地滅失; 抵押物歸抵押權人所有。
土地使用權終止:
土地使用權終止的條件:土地使用權終止是指土地使用者停止行駛土地使用權。導致終止的原 因很多,包括: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土地滅失;沒收、拋棄等。
土地使用權終止后的注銷登記:注銷登記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終止的土地使用 證進行注銷的法律行為。注銷土地使用證應注意:注銷登記有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即誰發證誰 注銷;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權即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同時注銷土地使用證。對該土地上 的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由國家同時無償取得。出讓合同規定必須拆除的技術設備等,受讓人應 當按時拆除,沒有特別規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與受讓人協商處理;對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一般采用金額補償與土地使用權補償,兩種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同時使用。
劃撥土地使用權交易: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含義: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 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的行為。劃撥所得土地除法律行政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系列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確屬必須的,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國家機關用地和 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應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從法律上講,劃撥土地使用權,實質上是一種租賃關系。用地單位通過行政劃撥取得的土地使 用權,僅是有權使用,不是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未經國家(土地所有者)同意并補辦一定的 手續,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國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和程序。條件: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 組織和個人;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依法簽 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程序:轉讓、出租、抵押人持土地使用權證 和房屋產權證分別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著物的轉讓、出租、抵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退回申請說明理由;轉讓、出租 、抵押方領取許可證后擬定轉讓出租、抵押合同方案,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 審查;轉讓、出租、抵押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與轉 讓、出租、抵押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取的收益抵交土地使 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第一,土地使用者因下列情況停止使用土地的: 用地者因自身發展的需要等因素而遷移;用地者因經營管理不善而解散;用地者因不符合法定 成立條件或者違法經營等而被撤銷;用地者因經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債務而宣告破產。第二, 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對無償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 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收回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 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2.合作建設和補地價
合作建設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合作,采用企業提高土地的使用權、開 發公司提供技術資金的方式聯合開發土地和房屋。
合作的方式:第一種: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建設資金,房屋建成后雙方按一定比 例分配房屋。第二種:以地折股,即原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本,然后與需要土地的 另一方建立合資公司,以合資公司的名義進行土地開發,最終產出的利潤,由雙方按股本比例 分成。
補地價的含義包含兩方面: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體系中的土地使用者,如需改變合同規定的 土
地用途,在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后,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 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若調整的出讓金高于原出讓金的,超過的部分即稱補地 價;原屬行政劃撥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進行轉讓、出租、抵 押,應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補交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補交的 出讓金也稱補地價。
補地價的程序: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詳細說明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的原因;經審核批準后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 規定的時間內向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補交地價的確定:對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的地價,從理論上說是該土地出讓時受讓人應付的 出讓金。出讓的協議價、招標價、拍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賣價及掛牌價相差很大。選擇的方式取決于政府。劃撥土 地使用權,通過補交地價方能轉讓。除特殊情況外,補交地價的原土地使用權人當然成為可轉 讓的土地使用權擁有者。一般由政府根據類似地塊的出讓價制定一定的標準,再按實際情況與 原土地使用權人協商確定補地價的金額。
3.安永房產土地資源獲取渠道
土地資源有其特殊性,如性質、屬性、權屬、規劃指標、地段、地理位置等都較為復雜,所以 最適合安永發展戰略及階段性目標的地屬于我們需要的地。
收購、置換企業,取得土地開發權;參與二、三線城市政府的舊城改造、土地整理,取得土地 開發權;支持政府公共事業(道路改擴建、環保工程等政府用土地作為補償的項目)取得土地 開發權;介入處于困境中的開發企業,可根據項目情況采用收購、控股、投資等方式直接獲取 開發收益;國資房產;軍產房產。
公關:以社會營銷的思想建立起激勵機制,進行公關。
篇2:南寧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2015)
南寧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20**)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
?。?0**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根據20**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管理,促進土地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防止土地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原擁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第四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依法出租、承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國有劃撥土地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該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
?。ㄒ唬┩恋厥褂谜邽楣?、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ǘ┚哂袊型恋厥褂米C;
?。ㄈ┚哂泻戏ǖ牡厣辖ㄖ?、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材料。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最長期限為三年。
第七條 出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同時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其使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同時出租。
第八條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出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p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ǘ┩恋匚恢?、面積、四至界線;
?。ㄈ﹪型恋厥褂米C及編號;
?。ㄋ模┏鲎庥猛?;
?。ㄎ澹┳饨饦藴始爸Ц斗绞?;
?。┏鲎馄谙?;
?。ㄆ撸╇p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不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應當補正。
第九條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出租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
?。ㄒ唬┩恋厥褂脵喑鲎庠S可申請書;
?。ǘ﹩挝缓头ǘù砣俗C明文件,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ㄈ﹪型恋厥褂米C。有地上附著物的,還應提供地上附著物的合法權屬證明;
?。ㄋ模┏鲎夂贤?;
?。ㄎ澹┢渌婪☉斕峁┑奈募Y料。
第十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出租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因特殊情況在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十日。
第十一條 出租人需要延長出租許可的,應當在出租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準許或不準許的決定。
出租人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延期申請的,應當于原許可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原許可的注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注銷原許可。
第十二條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承租人不得擅自將所承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租給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文件規定的用途;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擴建建筑物或者其他附著物。
承租人確需改變出租土地用途或新建、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應當在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報市、縣土地和規劃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調整用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撤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并向社會公告,公告期滿注銷土地出租許可。
出租人應當自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撤回土地出租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將原許可證交回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并繳納當年實際出租期間的土地收益金。
第十四條 國有劃撥土地出租收益金計收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價格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級別制定,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國有劃撥土地出租收益金按年計收,出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
第十六條 出租人未經批準擅自出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非法收入,并視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出租人不按期限繳納劃撥土地出租收益金的,按日加收該收益金總額3‰的滯納金。不按期繳納土地收益金超過六個月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出租許可并予以公告,同時責令限期繳納收益金和滯納金。
第十八條 未經許可擅自改變出租土地用途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十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須向被檢查者出示有關有效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阻撓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殚?、復制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ǘ┮蟊粰z查單位或個人提供或報送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其他必要情況;
?。ㄈ┴熈畋粰z查單位或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的,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以承包形式給他人使用或者改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用途以自營、聯營、合作方式使用劃撥土地的,視為出租行為,按本辦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寧市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
篇3: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2011修正)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20**修正)
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2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四次修正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八號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現予公布。
20**年3月3日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管理,規范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以拍賣、招標、協議的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政府交納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應當一次性交付。
第三條 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土地管理部門)是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管部門,統一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讓,對出讓的土地進行管理。其他單位不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土地使用者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特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地下自然資源及其他埋藏物屬國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之內。
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能依本條例出讓其使用權。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使用、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根據特區城市規劃、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年度土地開發供應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堅持與建設項目相結合的原則。沒有建設項目的,不供應土地,但按本條例規定以拍賣、招標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等土地收益,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收集后統一繳入市政府在地方國庫中設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專戶,由市財政部門依法管理。
第十一條 市政府設立深圳市土地投資開發中心(以下簡稱開發中心),組織土地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使用,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并審核,市審計部門定期審計。
市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年度計劃,并報市政府批準。
市政府應當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加強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收支的管理。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每年應當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年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情況。
市審計部門應當同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審計情況。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ㄒ唬┚幼∮玫仄呤?;
?。ǘ┕I用地五十年;
?。ㄈ┙逃?、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ㄋ模┥虡I、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ㄎ澹┚C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依照本條例簽訂出讓合同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后,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該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證》前,可以占有和使用該宗土地,但不得處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與土地管理部門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訂立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代簽出讓合同的,代理人應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香港、澳門、臺灣和境外的企業、組織或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應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認證。
第十七條 出讓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ㄒ唬╇p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ǘ┏鲎屚恋厥褂脵嗟淖诘靥?、面積;
?。ㄈ┩恋厥褂媚昶诩捌鹬箷r間;
?。ㄋ模┩恋厥褂脵喑鲎尳鸬臄殿~、幣種、交付方式及時間;
?。ㄎ澹┙桓锻恋氐臅r間;
?。┮巹?、市政設計要點;
?。ㄆ撸╉椖靠⒐ぬ峤或炇?/a>時間;
?。ò耍┦姓O施配套建設義務;
?。ň牛┦褂孟噜復恋睾偷缆返南拗?;
?。ㄊ┙ㄔO附屬、附加設施的項目及義務;
?。ㄊ唬┻`約責任;
?。ㄊ┊斒氯苏J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對出讓的土地權屬、開發及配套設施狀況有異議的,應當在土地管理部門通知其簽訂出讓合同前十日內提出異議。但上述規定不適用于以拍賣、招標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
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視為已交付土地。
第十九條 出讓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繳交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只支付定金或保證金的,不予退還。
土地使用者已將定金或者保證金抵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不予退還。土地管理部門扣除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總額20%的違約金,余額予以退還,已興建的建筑物、附著物無償收歸政府所有。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應按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或條件的,應征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門應與土地使用者以書面形式變更出讓合同,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三條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時間、公開場合,在土地管理部門授權的拍賣主持人(以下簡稱主持人)的主持下,競投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至少在拍賣前二十日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的有關事宜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告。
第二十五條 下列文件由土地管理部門印制并于公告之日起向競投者提供:
?。ㄒ唬┩恋厥褂脵嗯馁u須知;
?。ǘ┏鲎尯贤瑯邮?。
第二十六條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恋毓芾聿块T發出拍賣土地使用權公告;
?。ǘ└偼墩哳I取有關文件;
?。ㄈ┲鞒秩税垂嬉幎ǖ臅r間、地點依下列規定主持拍賣活動:
?。?)簡介拍賣土地使用權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公布拍賣起叫價以及每一次應價增加數額;
?。?)競投者按規定方式競相應價;
?。?)主持人連續二次宣布最后報價數額而沒有競投者再應價時,最后應價者為競得人;
?。ㄋ模└偟萌藨磿r向土地管理部門一次性付清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的定金,余額應自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工業用地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并在出讓合同中注明,余額可以延期交付,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起叫價不等于該幅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底價,競投者最后應價低于底價時,主持人有權終止拍賣。
第二十八條 競得人不能交付定金或拒絕簽訂出讓合同的,應賠償組織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土地管理部門將該幅土地另行拍賣,拍賣所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低于前次拍賣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差額部分由上述違約的競得人負責支付。
第四章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公開招標或邀請符合條件的投標人投標,經評標后確定的中標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可采取下列兩種方式進行:
?。ㄒ唬┕_招標:由土地管理部門發出招標公告;
?。ǘ┭堈袠耍河赏恋毓芾聿块T向特定人發出招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應至少在截標之日前二十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布。招標邀請書應至少在截標之日前二十日向被邀請投標人發出。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資格范圍、內容以及招標方式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及地塊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二條 下列招標文件由土地管理部門印制并向投標者提供:
?。ㄒ唬┩稑隧氈?;
?。ǘ┩恋厥褂脵嗤稑藭?;
?。ㄈ┏鲎尯贤瑯邮?。
第三十三條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恋毓芾聿块T發出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
?。ǘ┩稑苏哳I取招標文件;
?。ㄈ┩稑苏咴谕稑私刂谷掌谥暗街付ǖ牡攸c將密封的投標書投入標箱,并按土地管理部門的規定交付投標保證金;
?。ㄋ模┯赏恋毓芾聿块T組織開標會議,當場開標、驗標,宣布不符合投標規定的標書無效;
?。ㄎ澹┯赏恋毓芾聿块T組織招標機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評標、定標,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袠巳私拥街袠送ㄖ獣?,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一次性付清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并按規定的時間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
第三十四條 招標文件規定只出標價的,以價高者中標;規定既出標價,又須提交規劃設計方案的,采取綜合評分辦法,總評得分最高者中標。
土地管理部門認為所有標書都沒有達到標底條件的,有權拒絕全部標書,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五條 中標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另行組織招標,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土地管理部門損失的,中標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中標人應當自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工業用地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并在出讓合同中注明,可以延期交付,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可以抵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中標人所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由土地管理部門自定標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本金。
第五章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八條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市政府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場價格為基準,經過協商確定土地價格,并將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前款所稱公告市場價格,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等級、用途及房地產市場變化等因素組織評估,并定期公布的價格。
第三十九條 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
?。ㄒ唬└咝录夹g項目用地;
?。ǘ┦?、區政府建設的微利商品房用地;
?。ㄈ┦?、區政府建設的福利商品房用地;
?。ㄋ模┦?、區財政全額投資的機關、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等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
前款所列項目以外的用地一般應當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下列項目用地,經市政府批準,也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但必須按公告的市場價格出讓:
1、屬特區急需或特別鼓勵發展的項目用地;
2、成片開發區用地;
3、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項目用地;
4、舊城改造用地。
市政府每年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情況。
第四十條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暾埲讼蛲恋毓芾聿块T提交下列有關申請文件:
?。?)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申請用地報告;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申請表》(由土地管理部門提供標準格式)及項目初步布置圖;
?。?)市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在特區興辦企事業的文件和工商注冊登記文件;
?。?)市計劃部門年度立項批文;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能力證明;
?。?)屬高新技術項目用地,應提交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門簽發的認定意見書;
?。?)產生環境污染或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用地,應提交市政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出具的環境評價審查意見書。
?。ǘ┩恋毓芾聿块T應自接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與申請人協商用地事宜。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審查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審批后,由土地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
?。ㄈ┥暾埲藨斣谕恋毓芾聿块T發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通知之日起至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前,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定金,同時一次性付清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
?。ㄋ模┥暾埲藨斪酝恋毓芾聿块T發出用地方案圖之日起一百日內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逾期不簽訂的,視為申請人自愿放棄申請,土地管理部門發出的同意批地通知書自動失效,申請人所交的定金不予退還,所交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由土地管理部門扣除10%的賠償金后予以無息退還。
?。ㄎ澹┥暾埲顺滞恋毓芾聿块T出具的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憑證,按《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第四十一條 下列項目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時,土地管理部門按本條規定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
?。ㄒ唬┑谌艞l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用地,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40%至70%;
?。ǘ┑谌艞l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ㄈ┑谌艞l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的交納標準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本條規定以外的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一律不得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二條 屬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出讓合同生效當日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30%的首期款,余額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并在出讓合同中注明,余額可以延期交付,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
屬本條例第三十九條一款第(二)、(三)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支付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執行。
屬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支付辦法按市政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用地項目及減免數額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四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用地出租、轉讓,以及以土地使用權與他人合資、合作建設的,應報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改變用途的,必須報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公告市場價格補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依《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方可進行。
需補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的,土地使用者辦理變更登記時,須持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補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的憑證及重新簽訂的出讓合同。
第四十五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土地使用者可以將該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用于抵押。但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時,必須按公告市場價格補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后,方可進行。抵押物的處分所得應按規定先行繳交有關稅費。
第四十六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投產后,由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復查。不符合高新技術項目認定標準的,必須按公告市場價格補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用地,土地使用者需出租、轉讓、抵押或與他人合資、合作建設的,按市政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機關、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等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土地使用者不得改作營利性用地,不得出租、轉讓、抵押,也不得與他人合作開發建設。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的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終止:
?。ㄒ唬┏鲎尯贤幎ǖ哪昶趯脻M;
?。ǘ┩恋販缡?;
?。ㄈ┩恋厥褂谜咚劳龆鵁o合法承繼人;
?。ㄋ模┤嗣穹ㄔ夯蛲恋毓芾聿块T依法作出的沒收土地使用權的判決、裁定或決定生效;
?。ㄎ澹┯玫貑挝贿w移或者被依法注銷的;
?。┦姓鶕鐣怖娴男枰?,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出現前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情形,土地使用權連同該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由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市政府根據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和年期,給土地使用者以相應的補償。
第五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應自年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土地使用者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由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徑為注銷登記。
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情形,由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徑為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該宗土地的,應提前六個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土地管理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按下列原則作出是否準予繼續使用的答復:
?。ㄒ唬┩恋厥褂谜呱暾埖耐恋赜猛痉袭敃r城市規劃要求的,準予繼續使用;
?。ǘ┩恋厥褂谜呱暾埖耐恋赜猛静环袭敃r城市規劃要求的,土地使用者的申請不予批準。
第五十四條 準予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自接到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與土地管理部門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并按《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無效,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有關當事人的違法轉讓行為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予限期糾正,并可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的罰款。拒不糾正的,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門自出讓合同規定的項目竣工提交驗收之日起處以罰款。逾期六個月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5%的罰款;逾期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10%的罰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15%的罰款;逾期二年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
土地使用者自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未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前款所稱開發利用,是指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且工程量達到投資總額25%以上。
屬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不予退還。
第五十七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經復查不符合高新技術項目認定標準的,土地使用者除按公告市場價格補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由土地管理部門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和與他人合作開發建設的,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轉讓價款10%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屬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金不予退還。
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在申請用地、簽訂或者履行出讓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處以警告、撤銷用地批準文件、暫扣有關許可證件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ㄒ唬╇[瞞重大事實,提供虛假資料或者偽造文件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處分土地使用權的。
第六十條 在出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以弄虛作假、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并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5%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應自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執行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 原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補辦出讓手續。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糾紛,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過去在特區內實施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