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關于嚴禁亂收費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2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南通市政府《南通市中小學校教育收費問題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規范我校收費行為,堅決制止亂收費現象,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嚴禁年級、班級或個人利用雙休日、法定假日、寒暑假以及部頒教學課時以外的時間組織學生補課,而向學生收取“補課費”。
二、嚴禁利用晨讀、自習課、夜自修對學生進行輔導而向學生收取“輔導費”。
三、嚴禁利用新生入學、組織摸底考試,而向學生收取“入學摸底考試費”。
四、嚴禁對思想品德或學習成績較差的學生收取帶處罰性、督促性的“差生教育費”。
五、嚴禁對參加補考的學生收取與補考有關的“補考費”。
六、嚴禁向要求選擇班級就讀的學生收取“擇班費”。
七、嚴禁對辦理轉學、休學、退學手續的學生收取“轉學、休學、退學費”。
八、嚴禁為學生訂購市局統一規定以外的資料而收取“資料費"。
九、嚴禁為更新課桌凳而向學生收取“課桌凳更新費”。
十、嚴禁因新購置圖書、實驗儀器和藥品經費不足而向學生收取“圖書、實驗儀器和藥品補貼費”。
十一、嚴禁為防止損壞公物而向學生收取“愛護公物押金”。
十二、根據上級規定,學校應收的有關費用只能由總務部門指定的持證人收取,其他任何人不得向學生收費。
以上規定,任何部門、年級、班級或個人均須嚴格執行,如有違反,將嚴肅追究責任人和當事者的責任。
篇2:河北省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干規定(2011修正)
河北省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干規定(20**修正)
第一條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下簡稱三亂)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經貿、計劃、法制等部門,必須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行為的管理和監督檢查,預防和制止三亂行為。
審計部門依法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監察部門依法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行為,實施行政監察,并負責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查處三亂行為的工作。
第三條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設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設置罰沒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無償地、非自愿地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罰款權的行政機關和收費單位必須到同級財政、物價和法制部門辦理《河北省收費許可證》(以下簡稱《收費許可證》)和《罰沒許可證》后,方可收費、罰款。
第五條收費單位必須配備專、兼職收費人員,在收費區域內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持證收費。
行政執法人員行使罰款權,必須向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有關罰款規定。
收到費款、罰款后,必須向相對人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罰沒專用票據,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者收費專用章和收費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個人印章或者簽名。
第六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必須禁止:
?。ㄒ唬┥米栽O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ǘo《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ㄈ┦召M單位被撤銷或者收費項目被撤銷、廢止后不終止收費的;
?。ㄋ模┎怀肿C收費或者不按規定公布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的;
?。ㄎ澹┏?、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在職責范圍內辦理公務收費的;
?。┰趪液褪∪嗣裾幎ㄖ?,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達標、升級、評優、鑒定、考試等活動,并從中收費的;
?。ㄆ撸覚C關職能轉移、分解到下屬單位或者經濟實體,進行有償服務的;
?。ò耍﹪覚C關在發放證照及辦理有關手續時,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證金的;
?。ň牛├寐殭嗷蛘邏艛嗟匚恢皇召M不服務或者強行服務收費的;
?。ㄊ┢渌环戏?、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收費行為。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亂罰款行為,必須禁止:
?。ㄒ唬┏椒?、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擅自設立罰款項目、提高罰款標準、擴大罰款范圍、超越法定期限的;
?。ǘo《罰沒許可證》擅自罰款的;
?。ㄈ┬姓谭ㄈ藛T實施罰款處罰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有關罰款規定的;
?。ㄋ模┝P款數額較大,不制作處罰決定書的;
?。ㄎ澹┢渌`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罰款行為。
第八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攤派行為,必須禁止:
?。ㄒ唬┏?、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要求單位和個人集資的;
?。ǘ┏l生重大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外,要求單位和個人贊助、資助和捐贈財物的;
?。ㄈ┏?、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無償借調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
?。ㄋ模┬袠I主管部門強行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參加各種有償培訓或者購買不需要的技術業務資料或者器材的;
?。ㄎ澹{借職權強行要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訂閱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的;
?。┢渌`反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攤派行為。
第九條財政、物價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行為進行定期審驗。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和執行罰款單位必須按規定向財政、物價部門報送收費、罰款情況統計表,提供帳冊和專用票據。
第十條罰款和按國家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的行政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和罰款收入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上繳同級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暫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按《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管理。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得給執行罰款單位下達罰款指標;不得將罰款收入與單位經費劃撥掛鉤;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提成。
執行罰款單位不得給行政執法人員下達罰款指標;不得將罰款收入與個人獎金、補貼收入掛鉤。
第十二條對三亂行為,相對人有權抵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三亂行為進行舉報。
嚴禁對抵制、舉報三亂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財政、物價、審計、經貿、計劃、法制等部門接到對三亂行為的舉報后,經初步審查,屬于本部門管轄且符合立案條件的,必須立案調查,并在兩個月內結案,作出處理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但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涉及本級政府的,應當報請上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的三亂行為,應當通報監察部門,與監察部門共同查處。
有關部門對三亂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同級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在查處三亂行為過程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如實提供票據、帳冊、資料等有關情況;不得阻撓、拒絕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五條亂收費行為由財政、物價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查處。有本規定第六條第(四)項亂收費行為的,責令改正,將違法收費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收費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有其余幾項亂收費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將違法收費退還被收費單位或者個人;不能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收費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十六條亂罰款行為由財政、法制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查處。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三)、(四)項亂罰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將違法罰款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罰款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有其余幾項亂罰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將違法罰款退還被罰單位或者個人;不能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罰款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十七條亂攤派行為由審計部門會同經貿、計劃、農業部門負責查處。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亂攤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將所收款物退還被攤派單位;不能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所得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攤派財物已不存在或者攤派人力的,退還相當于所攤派財物價值的款額或者相當于所攤派人力的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財政、審計部門依照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有違反治安管理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嵤┤齺y行為的;
?。ǘ┻`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款和第十四條規定的;
?。ㄈ┍O察、財政、物價、審計、經貿、計劃、法制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ㄋ模┺D借、涂改、偽造《收費許可證》、《罰沒許可證》和收費、罰沒票據的;
?。ㄎ澹┎婚_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專用票據,多收費、多罰款,少開票的;
?。┦召M單位合并、分立、改變名稱或者收費項目、標準調整后,不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繼續收費的。
第二十條對制止、抵制和舉報三亂行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同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相關資料:修訂沿革 )
第二十二條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和各種攤派的管理和監督按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