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辦發〔20**〕4號
二○○八年一月八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進建筑業企業的管理,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建筑市場,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區建筑業改革與發展若干意見》(內政發〔20**〕84號)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業、服務業、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發展和提高城鄉居民收入的意見》(內黨發〔20**〕16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自治區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外進建筑業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外進建筑業企業,是指企業注冊地不在內蒙古自治區,具有建設部或者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建筑業企業。
第四條外進建筑業企業實行年度備案制和工程項目備案制。
年度備案制是指,凡區外建筑業企業參加自治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必須持有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的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證書。
工程項目備案制是指,凡區外建筑業企業參加自治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并中標的工程項目,必須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項目備案手續。
第五條外進建筑業企業申請備案,應當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申請表(原件);
(二)經過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副本(原件);
(四)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五)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經注冊的建造師)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原件);
(六)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紹信和企業近3年的誠信證明(原件);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進駐自治區
篇2: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7號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于20**年3月14日經第38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20**年8月31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
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六條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
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等級。
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
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五)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身份證;
(六)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三)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安全評估資料。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企業(不含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列企業)資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核部門應當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請資質提供的資料審查核實。
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審批。
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審批,應當從受理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由有關部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當從收到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初審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由于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條 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應當在總承包序列內選擇一類資質作為本企業的主項資質,并可以在總承包序列內再申請其他類不高于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資質,也可以申請不高于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可以不再申請相應專業承包資質。
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可
以在本資質序列內申請類別相近的資質。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主項資質以外的資質,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七)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在領取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建筑業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門采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筑市場準入限制。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資質和一級企業資質、專業承包一級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第二十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及其他有關資料,并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企業年檢資料后40日內對企業資質年檢作出結論,并記錄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第二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建筑業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三條 建筑業企
業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但不低于資質等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準要求,且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第二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于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資質。
第二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連續三年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由企業在資質年檢結束后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分批集中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其他變更事項,應當隨時辦理。
第二十八條 降級的建筑業企業,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認,達到規定的資質標準,且在此期間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條 建筑業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一條 理筑業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變更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涂改、偽造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四條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五條 轉讓、出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 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六條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二)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四十條 資質審批部門未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資質的,由上級資質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已審批的資質無效。
第四十一條 從事資質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8號)同時廢止
篇3: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管理辦法(2002年)
建質[20**]17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使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推動建筑新技術在工程上的廣泛應用,進一步做好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新技術是指建設部當前重點推廣的“建筑業10項新技術”,即深基坑支護技術、高強高性能混凝土技術、高效鋼筋和預應力混凝土技術、粗直徑鋼筋連接技術、新型模板和腳手架應用技術、建筑節能和新型墻體應用技術、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應用技術、鋼結構技術、大型構件和設備的整體安裝技術、企業的計算機應用和管理技術。
本辦法所稱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是指經建設部公布的、采用6項以上建筑新技術的工程。
第三條 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會同科學技術司負責示范工程的立項審批、實施與監督,以及應用成果評審工作。示范工程管理的具體工作委托中國建筑業協會(以下稱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單位)承辦。
第四條 示范工程的立項條件是:新開工程、建設規模大、技術復雜、質量標準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業建設項目。上述工程已經批準列為省(部)級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并可在三年內完成申報的全部新技術內容的,可申報示范工程。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按立項條件擇優選取有代表性的工程進行初審,通過初審后方可申報示范工程。
第六條 申報單位填寫《示范工程申報書》(申報書格式見附件),連同批準列為省(部)級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兩份,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建設司審核后,報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
第七條 經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單位組織專家審核后,批準列為示范工程,并由部發文公布。
已經被批準列為示范工程的項目,如果立項條件發生變化,經與有關方面協商后,建設部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決定。
第八條 有關地區或部門要加強對示范工程實施工作的領導,制訂實施計劃,每半年總結檢查一次。
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單位將不定期地對示范工程進行檢查。
第九條 示范工程執行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落實示范工程新技術應用實施計劃,強化管理,使其成為工程質量優、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符合標準規范和合同要求(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濟和社會效益好的樣板工程。
第十條 示范工程執行單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報書》中提出的新技術內容,且應用新技術的分項工程質量達到現行質量驗收標準的,示范工程執行單位應準備好應用成果評審資料,并填寫《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申請書》一式四份(應用成果評審申請書格式見附件),按隸屬關系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提出申請。經其初審符合標準的,向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單位申請應用成果評審。
第十一條 示范工程執行單位應提交以下應用成果評審資料:
(一)《示范工程申報書》及批準文件;
(二)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有關新技術應用部分);
(三)應用新技術綜合報告(扼要敘述應用新技術內容,綜合分析推廣應用新技術的成效,體會與建議);
(四)單項新技術應用工作總結(每項新技術所在分項工程狀況,關鍵技術的施工方法及創新點,保證質量的措施,直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工程質量證明(工程監理或建設單位對整個工程或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兩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
(六)效益證明(有條件的可以由有關單位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及經濟效益與可計算的社會效益匯總表);
(七)企業技術文件(通過示范工程總結出的技術規程、工法等);
(八)新技術施工錄像及其它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 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提供評審的資料是否齊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報書中提出的推廣應用新技術內容;
(三)施工企業應用新技術中有無創新內容;
(四)應用新技術后對工程質量、工期、效益的影響。
評審專家組應根據以上內容,對該示范工程應用新技術的整體水平做出綜合評價。
第十三條 示范工程的應用成果評審由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單位組織評審專家組進行,每項示范工程評審專家組由專家5~7人組成。
被評審的示范工程執行單位人員,不得聘為專家組成員。申報工程所在省、自治區
、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評審專家不得超過專家組人數的三分之一。
示范工程評審專家從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設立的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薦的專家形成。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項目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在某一新技術領域有較深研究,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專家庫每三年更換一次。
第十四條 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一是資料審查,二是現場查驗。評審專家必須認真審查示范工程執行單位報送的評審資料和查驗施工現場,實事求是地提出審查意見。
評審專家必須為申報單位保守技術秘密。
評審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組組長應提出初步評審意見,當有超過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評審專家對該審查結果提出不同意見時,該評審意見不能成立。評審意見形成后,由評審專家組組長簽字。
第十六條 示范工程通過評審,其中應用的新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時,該工程可綜合評價為示范工程國內領先水平;新技術應用水平達不到國內領先水平時,該工程可綜合評價為示范工程國內先進水平。
第十七條 通過評審的示范工程,經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會同科學
技術司審定后,按照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各類優質工程的評選應優先從“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中選取,以提高優質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九條 對已通過評審的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發現其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隱患,取消其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稱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全國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驗收辦法》(建建技[1996]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