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武漢市做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

7110

  市房管局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關于做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房規〔20**〕2號

  【時效性】 現行有效

  各區房管局、各區民政局、各區公安分局,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20**年“十個突出問題”整改要求和《關于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組建和履職管理的通知》(武社建〔20**〕2號)相關規定,全市符合條件的住宅小區正在全面開展業主委員會組建工作。為加強街道辦事處對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組建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業主委員會依法依規開展活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使用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刻制

  (一)新成立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辦理備案手續,并持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證明》(附件1)到所屬區的公安機關申請刻制印章。

  (二)印章所刻名稱應是印章刻制備案證明單上確定的名稱,印章直徑統一為4.2厘米。業主大會印章內容為“武漢市ⅩⅩ小區(大廈)業主大會”,印章的居中位置為各區行政區域統一的編號《各區編號代碼》(附件2);業主委員會印章按屆別刻制,內容為“武漢市ⅩⅩ小區(大廈)第Ⅹ屆業主委員會”,印章的居中位置為各區行政區域統一的編號。

  (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后5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填寫《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模告知函》(見附件3),持印章向街道辦事處辦理印章備案和印模留存手續。

  (四)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撤銷、合并、換屆或改變名稱的,原印章應當及時交回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并由街道辦事處向原辦理準刻手續的公安機關備案。

  (五)印章因損毀、遺失或被盜等需要補刻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報告,并提交下列資料申請補刻:

  1、補刻印章的書面申請(寫明補刻理由,并由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名);

  2、在本市主要媒體上刊登的印章作廢聲明;

  3、印章被盜等特殊情況,還須持由案發地派出所出具的報案證明。

  印章因損毀補刻的,相關人員在領取新印章時應將舊印章交回公安機關予以銷毀。

  (六)按照《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總人數在二十人以內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不需刻制印章。業主代表須將全體業主一致同意不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決定報送當地街道辦事處備案,書面決定須留有個人業主簽名、單位業主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

  (七)違反本通知規定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印章的使用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應當按照《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范圍使用。

  (一)符合下列情形,根據業主大會依法通過表決形成的決議、作出的決定可以使用業主大會印章,并按規定登記存檔。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的決定;

  2、選舉業主委員會、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決定業主委員會任期的決定;

  3、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決定的決議;

  4、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

  5、籌集、使用、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決定;

  6、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所得收益分配與使用的決定;

  7、對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進行告誡的決定;

  8、關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籌措方式的決定;

  9、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利益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的決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根據業主委員會會議形成的議案、決議、決定,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1/2以上簽名后可以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并按規定登記存檔。

  1、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的修改方案;

  2、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議案,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3、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續籌的方案;

  4、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所得收益分配與使用的方案;

  5、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議案;

  6、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向業主大會匯報物業管理實施情況的報告;

  7、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向業主大會提出對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進行告誡的意見;

  8、職責范圍內可作出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利益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的決定。

  三、印章的管理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以外的其他委員專人分別負責保管,業主大會印章在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使用時,應當告知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接受其指導和監督,并建立用印記錄制度。

  保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前屆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業主大會印章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重新刻制印章,新印章生效后,前屆印章作廢。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換屆改選,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任期屆滿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交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代為保管。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集體辭職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交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代為保管。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拒不移交保管的印章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收回,并函請物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法收回。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當事人限期收回,并函請物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法收回。

  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擅自使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體業主;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本通知有效期5年,原《市房管局關于做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規〔20**〕3號)文件作廢。通知下發之后,刻制新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的按照此通知執行。

  附件:

  1、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證明(格式式樣)

  2、各區編號代碼

  3、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模告知函(格式式樣)

  附件1:

  NO: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證明存根

  (格式式樣)

  等同志前往    區公安分局指定的單位辦理     小區(大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手續。

  街道辦事處(蓋章)

  年 月 日

  NO: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證明

  (格式式樣)

  區公安分局:

  區     小區(大廈)業主大會于 年 月 日依法成立,并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已于

  年 月 日在   街道辦事處備案,茲介紹

  等同志到貴局指定的單位辦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手續,請接洽。

  街道辦事處(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各 區 編 號 代 碼

  江岸區:01         江漢區:02

  硚口區:03 漢陽區:04

  武昌區:05         洪山區:06

  青山區:07         東西湖區:08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09   東湖新技術開發區:10

  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11 漢南區:12

  蔡甸區:13   江夏區:14

  黃陂區:15    新洲區:16

  武漢化工新區:17

  附件3: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模告知函

  (格式式樣)

  區 街道辦事處:

  武漢市 區 小區/大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于  年  月  日已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印章刻制單位刻制印章,業主大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委員

  負責保管,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委員 負責保管,即日開始啟用。

  特此函告!

  市 區 小區/大廈

  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

  (印章圖樣)

  年  月  日

篇2: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及印章刻制證明(文本)

  示范文本二十五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及印章刻制證明

  (物業項目名稱)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已持相關資料向 (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我局(處)辦理備案手續,我局依法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讨频臉I主大會印章,字樣為:某某區某某(物業項目名稱)業主大會;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字樣為:某某區某某(物業項目名稱)第某屆業主委員會。

  特此證明。

  杭州市 區(縣、市)住建(房管)局(處)(蓋章)

  年 月 日

篇3:武漢市做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

  市房管局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關于做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房規〔20**〕2號

  【時效性】 現行有效

  各區房管局、各區民政局、各區公安分局,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20**年“十個突出問題”整改要求和《關于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組建和履職管理的通知》(武社建〔20**〕2號)相關規定,全市符合條件的住宅小區正在全面開展業主委員會組建工作。為加強街道辦事處對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組建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業主委員會依法依規開展活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使用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刻制

  (一)新成立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辦理備案手續,并持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證明》(附件1)到所屬區的公安機關申請刻制印章。

  (二)印章所刻名稱應是印章刻制備案證明單上確定的名稱,印章直徑統一為4.2厘米。業主大會印章內容為“武漢市ⅩⅩ小區(大廈)業主大會”,印章的居中位置為各區行政區域統一的編號《各區編號代碼》(附件2);業主委員會印章按屆別刻制,內容為“武漢市ⅩⅩ小區(大廈)第Ⅹ屆業主委員會”,印章的居中位置為各區行政區域統一的編號。

  (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后5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填寫《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模告知函》(見附件3),持印章向街道辦事處辦理印章備案和印模留存手續。

  (四)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撤銷、合并、換屆或改變名稱的,原印章應當及時交回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并由街道辦事處向原辦理準刻手續的公安機關備案。

  (五)印章因損毀、遺失或被盜等需要補刻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報告,并提交下列資料申請補刻:

  1、補刻印章的書面申請(寫明補刻理由,并由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名);

  2、在本市主要媒體上刊登的印章作廢聲明;

  3、印章被盜等特殊情況,還須持由案發地派出所出具的報案證明。

  印章因損毀補刻的,相關人員在領取新印章時應將舊印章交回公安機關予以銷毀。

  (六)按照《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總人數在二十人以內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不需刻制印章。業主代表須將全體業主一致同意不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決定報送當地街道辦事處備案,書面決定須留有個人業主簽名、單位業主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

  (七)違反本通知規定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印章的使用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應當按照《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范圍使用。

  (一)符合下列情形,根據業主大會依法通過表決形成的決議、作出的決定可以使用業主大會印章,并按規定登記存檔。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的決定;

  2、選舉業主委員會、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決定業主委員會任期的決定;

  3、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決定的決議;

  4、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

  5、籌集、使用、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決定;

  6、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所得收益分配與使用的決定;

  7、對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進行告誡的決定;

  8、關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籌措方式的決定;

  9、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利益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的決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根據業主委員會會議形成的議案、決議、決定,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1/2以上簽名后可以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并按規定登記存檔。

  1、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的修改方案;

  2、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議案,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3、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續籌的方案;

  4、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所得收益分配與使用的方案;

  5、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議案;

  6、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向業主大會匯報物業管理實施情況的報告;

  7、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向業主大會提出對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進行告誡的意見;

  8、職責范圍內可作出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利益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的決定。

  三、印章的管理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以外的其他委員專人分別負責保管,業主大會印章在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使用時,應當告知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接受其指導和監督,并建立用印記錄制度。

  保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前屆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業主大會印章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重新刻制印章,新印章生效后,前屆印章作廢。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換屆改選,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任期屆滿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交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代為保管。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集體辭職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交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代為保管。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拒不移交保管的印章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收回,并函請物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法收回。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當事人限期收回,并函請物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法收回。

  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擅自使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體業主;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本通知有效期5年,原《市房管局關于做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規〔20**〕3號)文件作廢。通知下發之后,刻制新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的按照此通知執行。

  附件:

  1、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證明(格式式樣)

  2、各區編號代碼

  3、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模告知函(格式式樣)

  附件1:

  NO: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證明存根

  (格式式樣)

  等同志前往    區公安分局指定的單位辦理     小區(大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手續。

  街道辦事處(蓋章)

  年 月 日

  NO: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證明

  (格式式樣)

  區公安分局:

  區     小區(大廈)業主大會于 年 月 日依法成立,并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已于

  年 月 日在   街道辦事處備案,茲介紹

  等同志到貴局指定的單位辦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手續,請接洽。

  街道辦事處(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各 區 編 號 代 碼

  江岸區:01         江漢區:02

  硚口區:03 漢陽區:04

  武昌區:05         洪山區:06

  青山區:07         東西湖區:08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09   東湖新技術開發區:10

  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11 漢南區:12

  蔡甸區:13   江夏區:14

  黃陂區:15    新洲區:16

  武漢化工新區:17

  附件3: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模告知函

  (格式式樣)

  區 街道辦事處:

  武漢市 區 小區/大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于  年  月  日已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印章刻制單位刻制印章,業主大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委員

  負責保管,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委員 負責保管,即日開始啟用。

  特此函告!

  市 區 小區/大廈

  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

  (印章圖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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