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相城區小區(項目)業主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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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城區小區(項目)業主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總 則

  第1條 制定依據

  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2條 議事規則的效力

  本議事規則經全體業主表決后通過,對全體業主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條 議事機構

  3.1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小區相關公共事務由全體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決和執行。

  3.2議事機構根據本議事規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作出的決議,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4條 監督機制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對議事機構的各項工作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本物業管理區域設監事會,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對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

  第5條 議事宗旨

  小區議事機構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6條 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6.1業主大會名稱: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

  6.2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四至及附圖):

  東: 南: 西: 北:

  6.3物業類型:

  (住宅、辦公樓、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其他類型物業)

  6.4物業管理區域概況:

  占地面積: 平方米,房屋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計 套,非住宅 平方米,計 套。

  第二章 全體業主大會

  第一節 全體業主大會的職權

  第7條 全體業主大會的地位

  7.1全體業主大會是本物業管理區域民主議事的最高權力機構,擁有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公共事務的最高議事權和最高決策權。

  7.2全體業主大會依法形成的決議對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以及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8條 全體業主大會的議事內容

  8.1全體業主大會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物業的重大共同事務,并對全體業主負責。全體業主大會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決定下列事項:

  8.1.1制定、修改業主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8.1.2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8.1.3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8.1.4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8.1.5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8.1.6撤銷業主代表大會的不當決議、決定;

  8.1.7本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重大共同事務。

  第二節 全體業主大會的組成

  第9條 大會的組成

  全體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共同組成。

  第10條 業主身份的認定

  10.1業主身份以房屋產權證記載的所有權人為基本認定原則。

  10.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權利人已合法占有本物業管理區域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也應認定為本物業的業主:

  10.2.1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

  10.2.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建筑物專有部分歸屬;

  10.2.3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本物業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第三節 全體業主大會的工作規則

  第11條 會議形式

  全體業主大會以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會議。

  第12條 會議的召集

  12.1全體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進行召集。

  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 日內組織召開全體業主大會:

  12.2.1經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聯名書面提議的;

  12.2.2經業主代表大會決議或半數以上業主代表聯名書面提議的;

  12.2.3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包括但不限于擬調整物業服務企業、臨時需要動用維修資金、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安全事故需要等;

  12.2.4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3條 召開大會的程序

  13.1會議籌備工作

  13.1.1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待議的議案或業主的提議,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選票、核實業主情況。

  13.1.2議案是否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由業主委員會審議決定。議案未通過審議的,應向提案人書面反饋原因并接受提案人的質詢。20%以上的業主聯名提出的議案必須提交全體業主大會表決。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作出決定的,業主在 個月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次提議召開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13.2發布公告

  全體業主大會召開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將本次會議的討論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并明確大會議事的期限。

  13.3征詢業主書面意見表的發放與收集:

  13.3.1上門發放業主意見表:由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代表逐戶發放、收集業主意見表;上門發放意見表的,若業主未在發放當時作出書面表示的,應簽收意見表。業主代表應及時跟蹤未作出反饋意見的業主。

  13.3.2郵寄:業主代表在逐戶發放業主意見表時,如發現無法聯系到業主的,應將全部名單匯總呈報給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應以掛號或者特快專遞方式發放業主意見表。

  13.3.3設立投票箱: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分設多個投票箱,由業主自行將意見表投入意見箱內;

  13.4通報大會議事決定

  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應當在大會議事期限屆滿后 日內向全體業主公示通報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并形成大會議事決議。

  第14條 大會議事規則

  14.1業主投票權數

  14.1.1人數票:以業主人數為準。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不計入用于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數量),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當推選一人行使表決權。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14.1.2面積票:以專有部分面積為準。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不計入用于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面積);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14.2大會的有效召開

  全體業主大會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14.3大會期限的延長

  業主書面意見表回收時限屆滿后,如與會業主的總票權數未達到全體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的,可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是否延長投票。投票時間延長不得超過第一次投票時限,且投票時間只能延長一次。

  14.4大會工作規則

  14.4.1全體業主大會決定本規則第8.1.4項、第8.1.5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14.4.2全體業主大會決定本規則第8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14.5業主的代理

  有表決權的業主因故不能參加全體業主大會會議的,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并在書面委托書上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應符合下列規定:

  14.5.1業主是自然人的,可書面委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業主參加。

  14.5.2業主是單位、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但應出具法人或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14.6未反饋意見投票權數的認定

  已送達的業主書面意見表,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其投票權數(是/否)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

  14.7鑒于本物業的實際情況,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視為書面意見表已送達業主:

  14.7.1當面領取或送達,由業主本人或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簽收。

  14.7.2按照業主提供的聯系地址或其法定住址以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該文件經被送達人簽收后即視為送達,被送達人未簽收的,以投遞回執上記載的交寄日(含當日)第 天視為己送達。

  14.7.3與業主電話確認,投入該戶業主在本物業的信報箱或者房屋內。采用此方式的,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兩個以上的其他業主或者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見證后即視為已送達。

  第三章 業主代表大會

  第一節 業主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15條 業主代表大會的地位

  15.1業主代表大會由全體業主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和全體業主大會的授權擁有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公共事務的議事權和決策權。

  15.2業主代表大會對全體業主大會和全體業主負責,業主代表大會根據本議事規則形成的決議對業主委員會、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16條 業主代表大會的議事內容

  16.1業主代表大會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和全體業主大會的授權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物業的重要共同事務。業主代表大會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決定下列事項:

  16.1.1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16.1.2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權限和活動經費;

  16.1.3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報告;

  16.1.4 決定續聘物業服務企業;

  16.1.5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16.1.6審議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16.1.7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16.1.8決定全體業主共同訴訟事宜;

  16.1.9決定對業主委員會財務進行審計事宜;

  16.1.10選舉監事會監事或者更換監事會監事;

  16.1.11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以及全體業主大會的決議(或授權)討論、議決有關共同事務;

  16.1.12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要事項。

  業主代表大會的組成

  第17條 大會的組成

  業主代表大會由全體業主根據本議事規則推選的業主代表組成。

  第18條 業主代表的資格條件

  18.1具有業主身份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規章;

  18.3遵守業主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18.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18.5擁有一定的工作時間,能履行業主代表的職責;

  18.6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沒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

  18.7 。

  第19條 業主代表的職責

  19.1業主代表應自覺學習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議事規則,掌握物業管理和業主自治的必要專業知識;

  19.2業主代表應始終保持與其所代表區域業主的聯系和溝通,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大會和全體業主大會反饋有關信息;

  19.3業主代表應積極主動地向其所代表區域的業主宣傳全體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相關決議、決定;

  19.4就特定的待議事項,業主代表應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及時向其所代表區域的業主征詢意見,并向全體業主大會如實反映;

  19.5業主代表應根據業主代表大會召集人的要求按時參加大會,并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行使表決權;

  19.6 。

  第20條 業主代表的數量

  20.1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規模,共有多層住宅 幢,高層住宅 幢,以 幢為選舉單位產生業主代表人,多層住宅每幢 名、高層住宅每幢 名,共產生業主代表 名。業主代表的產生應充分考慮其所代表選區的業主戶數和所代表的建筑面積數,以保證業主代表的均衡性。

  20.2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可根據物業住宅的實際入住情況對上述代表名額的分配作出適當的調整,但調整后的分配方式應具有代表性。

  第21條 業主代表的選舉

  21.1業主代表候選人由業主推薦或自薦產生,由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核實其業主身份后確定,必要時可向業主代表候選人所代表區域的業主進行了解和詢問。

  21.2業主代表候選人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在各樓道單元前公布,公示的內容包括候選人姓名、年齡、職業、所在幢數等情況。

  21.3業主代表的選舉采用等額或差額選舉法。若選區內僅有一名候選人時,由業主代表候選人自行向其所代表區域的業主征求意見;若選區內有兩名以上的候選人時,則由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向該區域的業主征求意見。

  21.4業主代表候選人獲得選區內過半數業主人數同意票的當選,若代表區域業主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對候選代表作出選舉的,則其投票權數不得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

  21.5業主代表選舉產生后,代表名單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

  21.6業主委會員(或籌備組)可根據本議事規則確定的原則,另行擬定業主代表選舉細則。

  第22條 業主代表資格終止

  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代表資格立即自行終止:

  22.1.1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

  22.1.2提出書面辭呈的;

  22.1.3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2.1.4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代表大會決定,業主代表資格終止:

  22.2.1不遵守管理規約、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22.2.2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的;

  22.2.3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22.2.4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缺席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的;

  22.2.5索取、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個人財物和報酬的;

  22.2.6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業主代表的。

  第23條 業主代表的任期與改選、補選:

  23.1業主代表每屆任期 年(同業主委員會任期),業主代表可連選連任。任期內,如果占所代表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且占所代表專有部分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提出書面異議,可以在業主委員會的組織監督下改選。

  23.2業主代表缺額時,在業主委員會的組織監督下進行補選。

  23.3業主代表缺額超過半數以上(含半數)的,由物業所在地的房產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重新選舉業主代表,并重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三節 業主代表大會的工作規則

  第24條 會議形式

  24.1業主代表大會可以選擇下列形式召開會議,具體會議形式由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確定。

  24.1.1集體討論的形式;

  24.1.2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24.1.3集體討論與書面征求意見相結合的形式。

  第25條 召開的條件

  25.1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25.2業主代表大會每年 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2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25.3.1經業主委員會決議召開的;

  25.3.2經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書面提議的;

  25.3.3經百分之五以上業主聯名書面提議的;

  25.3.4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討論的,包括不限于擬調整物業服務企業、臨時需要動用維修資金、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安全事故需要等;

  25.3.5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25.4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或委員人數缺額超過半數以上的,應當在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立即召開臨時業主代表大會。

  第26條 大會的召開程序

  26.1會議籌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大會擬討論的事項和業主提出的臨時提案制作表決選票。

  26.2發布公告

  業主代表大會召開會議前7日,由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將會議的形式、時間、地點、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26.3聽取意見

  在業主代表大會召開前,業主代表應聽取其所代表的區域業主的意見,并將業主的反饋情況提交大會討論。

  26.4大會表決

  26.4.1采用集體討論形式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的會議決議事項時需經參加會議的業主代表逐一進行投票表決。

  26.4.2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的業主書面意見表應當由業主委員會逐戶發放給業主代表,并進行逐戶回收。

  26.5通報大會議事決定

  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應當在大會議事期限屆滿后 日內向全體業主公示通報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并形成大會議事決議。

  第27條 大會工作規則

  27.1業主代表投票權數

  每一名業主代表擁有一個投票權數。

  27.2業主代表大會的有效召開

  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全體業主代表半數以上的業主代表人數參加。

  27.3大會的表決規則

  27.3.1業主代表大會決定本議事規則第16條第16.1.2項、第16.1.4項規定的事務,應當經全體業主代表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同意。

  27.3.2業主代表大會決定本議事規則第16條規定的其他事務,應當經全體業主代表表決權半數以上的票數同意。

  27.4業主代表的代理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書面委托其他業主代表或所代表的業主中的一人參加,具體委托事項、期限、權限等應當在委托書中載明。

  27.5未反饋意見投票權數的認定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召開業主代表大會的,已送達的業主代表書面意見表,業主代表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其投票權數直接/不得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

  第28條 業主代表大會的監督

  本物業管理區域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其他第三方機構參加,對其召開、表決的程序出具獨立的書面見證意見,并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業主委員會的職權

  第29條 業主委員會的地位

  業主委員會是全體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以及全體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授權)執行管理事務。

  第30條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30.1召集全體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主持業主代表大會;

  30.2執行全體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的決議、決定;

  30.3簽訂并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30.4制定重大維修工程項目年度計劃,監督公共事務管理制度的執行,協調、處理涉及物業管理的公共事務;

  30.5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情況;

  30.6審核并公布物業服務企業經第三方審計的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財務報告;

  30.7聽取業主及監事會的意見和建議,對監事會提出的書面質詢應予以書面答復;

  30.8接受業主、業主代表大會、全體業主大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30.9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

  30.10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0.11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

  30.12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

  30.13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30.14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

  30.15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疏導、教育、勸誡;

  30.16法律、法規規定、本議事規則規定和全體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節 業主委員會的組成

  第31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

  31.1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31.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1.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31.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31.5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31.6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31.7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沒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

  31.8 。

  第32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和任期

  32.1業主委員會設委員 名(5至11人的單數),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32.2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 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33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

  33.1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代表自薦或推薦產生;

  33.2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新一屆)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在各樓道單元前公布,公示的內容包括候選人姓名、年齡、職業、所在幢數等情況。

  33.3業主委員會委員應按照本議事規則的規定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低于 %。

  33.4委員候選人得票最多者當選,且得票應當過半數。未當選的委員候選人以得票多少按照從高到低的順序成為候補委員。

  第34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缺額補選

  34.1當業主委員會出現缺額時,首先應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高低順序依次進行補足,但候補委員拒絕的除外。若候補委員無法補足全部委員名額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 個月內召開臨時業主代表大會,按照本議事規則的規定補選缺額的委員。

  34.2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當業主委員會缺額人數超過50%的,應當在 天內召開臨時業主代表大會,按照本議事規則的規定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35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3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立即自行終止:

  35.1.1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

  35.1.2提出書面辭呈的;

  35.1.3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5.1.4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3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中止:

  35.2.1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35.2.2索取、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個人財物和報酬的;

  35.2.3不遵守管理規約、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35.2.4不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的;

  35.2.5無正當理由連續缺席三次以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35.2.6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出現委員資格中止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 月內提請業主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終止資格,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有權組織。

  第36條 業主委員會換屆

  36.1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3個月,應當召開業主代表大會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自原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履行職責。

  36.2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尚未召開業主代表大會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房產主管部門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原業主委員會繼續履行職責。

  36.3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第三節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規則

  第37條 會議形式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以集體討論的形式召開。

  第38條 會議的召開和召集

  38.1業主委員會會議每 個月召開一次。

  38.2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

  38.3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業主委員會應就提議內容召開臨時會議。

  第39條 會議程序

  39.1業主委員會會議召開前,召集人應提前 日將會議通知、議事內容告知每位委員。

  39.2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39.3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40條 業委會工作規則

  40.1投票權數

  一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40.2會議的有效性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40.3委員的代理

  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并以書面形式發表意見,但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40.4候補委員

  修補委員可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可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第41條 印章的使用管理

  41.1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印章使用簽字審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為同一人。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簽字審批人為業主委員會主任。

  41.2經全體業主大會、業主大代表會會議決定、授權或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的事項方可使用業主大會印章;經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事項方可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

  41.3使用印章必須手續齊備并實行審批、登記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應定期整理、立卷歸檔。

  41.4印章管理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移交印章,由業主委員會重新確定印章管理人。

  41.5印章應加鎖妥善保管。印章如不慎遺失,保管人應在第一時間向業主委員會主任報告,及時到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刻制。

  41.6業主委員會委員因公需要攜帶印章外出使用,必須經業主委員會主任批準。

  41.7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業主委員會可按照本議事規則的規定另行擬定印章管理細則。

  第42條 檔案資料管理

  42.1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全體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相關檔案資料。

  42.2業主委員會應就檔案管理工作另行制定檔案管理細則。

  第43條 工作經費

  43.1全體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工作經費主要來源如下:

  43.1.1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中提取,但每年的工作經費不超過上一年度公共收益總額的 %;

  43.1.2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從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43.1.3業主委員會直接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收取,收取標準由全體業主大會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43.2工作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43.2.1全體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

  43.2.2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

  43.2.3業主委員會聘請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津貼等人力資源成本;

  43.2.4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正常運作的其他必要費用。

  43.3經費管理制度

  43.3.1工作經費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本議事規則、業主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授權依法使用和執行;

  43.3.2工作經費的使用應當以有利于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為首要原則,同時本著節儉、合理的原則適度使用;

  43.3.3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本年度的財務決算報告以及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報告提交業主代表大會審議;

  43.3.4業主委員會可在預算范圍內直接支配使用的經費額度每次不超過人民幣 元,每月累計不超過 元,全年合計不超過 元;工作經費的使用應當經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聯名簽署方可;

  43.3.5業主委員會應造立財務賬冊,如實記載工作經費的開支情況,不得將單一項目支出分解為多個項目;

  43.3.6業主委員會應當每 個月將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以及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

  43.3.7業主委員會可根據工作經費的使用需要開立必要的銀行賬戶;

  43.3.8業主委員會可根據業主代表大會的授權,聘請相關專業中介機構提供必要的咨詢服務;

  43.3.9業主委員會應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另行制定經費管理細則。

  43.4財務審計

  業委會換屆移交前,應當由專業的審計機構對其任期內的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審計報告向全體業主公示。審計機構由業主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會的職權

  第44條 監事會的地位

  監事會是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監督機構,監事會依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以及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及授權開展工作,對全體業主負責。監事會對本小區物業管理的具體工作無決策和實施權。

  第45條 監事會的職責

  45.1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

  45.2接受、匯集業主對業主代表大會、業委會及本小區物業服務工作的意見、建議;

  45.3查閱業委會工作、財務記錄,監督業委會的工作和財務狀況;

  45.4對業委會的提案、議案、報告、計劃、預決算、起草的規章制度(草案)進行審議、聽證和質詢;

  45.5接受業主對業委會、業委會委員或業主代表的投訴,并決定是否啟動調查程序;

  45.6列席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就特定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45.7對小區實施的具體項目提出監督和質詢意見;

  45.8監督業主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45.9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提議召開業主代表大會;

  45.10本議事規則或業主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節 監事會的組成

  第46條 監事會監事的條件

  46.1本小區業主或業主直系親屬;

  46.2在六個月內未擔任本小區業主代表或業主委員會委員;

  46.3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堅持原則,年齡在45周歲以上;

  46.4有必要的時間和精力;

  46.5具有一定的法律、管理、財務等相關知識;

  46.6業主擔任監事會監事的,應遵守業主公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46.7能夠履行監事職責,完成監事會布置的工作。

  第47條 監事會的組成和任期

  47.1監事會組成人員為5人,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47.2監事會每屆任期 年,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48條 監事的產生

  48.1監事會監事通過自薦或推薦產生候選人。

  48.2監事會監事候選人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在各樓道單元前公布,公示的內容包括候選人姓名、年齡、職業、所在幢數等情況。

  48.3監事候選人經公示15天無異議的,由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提交業主代表大會審議。監事候選人采用等額選舉法,經業主代表大會全體業主代表表決權半數以上的票數同意通過。

  第49條 監事資格的喪失

  4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事會監事資格立即自行終止:

  49.1.1提出書面辭呈的;

  49.1.2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49.1.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事會決定,監事會監事資格中止

  49.2.1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9.2.2索取、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個人財物和報酬的

  49.2.3不遵守管理規約、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49.2.4業主監事不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的;

  49.2.5無正當理由連續缺席三次以上監事會會議的;

  49.2.6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業監事會監事的。

  49.3出現監事資格中止情形的,監事會應當在 個月內提請業主委員會召集業主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終止資格,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50條 監事補選和監事會換屆

  當監事會監事出現缺額時,應當在 個月內按照本議事規則的規定進行補選。監事會期滿的,按照本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重新選舉。

  第三節 監事會工作規則

  第51條 會議制度

  業主監事會建立工作會議制度,會議須形成會議紀要,并送業主委員會備案。會議紀要應記錄議題、涉及議題的簡要事實經過、與會監事的意見等。

  第52條 會議的召集

  業主監事會工作會議每 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召集人召*議。經3名以上的監事提議以及發生須由監事會討論、了解的問題時,應當隨時召開業主監事會臨時工作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53條 表決機制

  監事會的請求、建議、意見等報告,須經過半數以上監事表決贊成,方能通過。監事會報告通過后應在3日內送交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54條 大會的召集

  54.1監事會認為需要召開臨時業主代表大會對突發重大事項進行討論的,應由監事會全體監事聯名書面要求業主委員會召集業主代表大會。業委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請求后15日內未能召集臨時業主代表大會的,則監事會可以直接召集臨時業主代表大會。

  54.2監事會決定直接召集業主代表大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報告,并接受指導。

  第六章 公共收益

  第55條 公共收益的歸屬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配套、共用設施經營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第56條 經營管理權

  56.1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配套、共用設施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本議事規則及業主代表大會的授權,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第三方進行經營管理。

  56.2公共收益應當由業委會根據本議事規則和業主代表大會的授權進行支配,受托經營單位在收取公共收益后應立即交給業委會,其僅能根據合同約定獲取相應的報酬或分成。

  第57條 公共收益的使用

  57.1業主委員會應在每年 月前將本物業管理區域上一年度公共收益的 %存入公共維修基金。剩余公共收益主要用于:

  57.1.1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補充物業服務企業經營不足;

  57.1.2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作為業委會日常工作經費。

  第七章 附 則

  第58條 法律責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代表、監事應按照本議事規則及法律規定的權限履行職責,若因濫用職權或嚴重失職給業主或者小區利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若其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第59條 議事規則的生效

  本議事規則的修訂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生效。

  第60條 其他

  60.1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由全體業主大會補充。全體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議事規則的決定為本議事規則的組成部分。

  60.2本議事規則未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P>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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