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建裝飾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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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建裝飾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辦法(2)

  二、項目安全員安全教育與訓練

  1)一切管理、操作人員應具有一定的基本條件與較高的素質。

 ?、倬哂泻戏ǖ膭趧邮掷m。臨時性人員須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接受入場教育后,才可進入施工現場和勞動崗位。

 ?、跊]有癡呆、健忘、精神失常、癲癇、腦外傷后遺癥、心血管疾病、暈眩,以及不適于從事操作的疾病。

 ?、蹧]有感官缺陷,感性良好。

 ?、芫哂羞m于不同層次操作所必須的文化:

 ?、葺斎氲膭趧?,必須具有基本的安全操作素質。經過正規訓練、考核,輸入手續完善。

  2)安全教育、訓練。包括知識、技能、意識三個階段的教育。

 ?、侔踩R教育、訓練。使操作者了解、掌握生產操作過程中,潛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

 ?、诎踩寄苡柧?。使操作者逐漸掌握安全產技能,獲得完善化、自動化的行為方式,減少操作中的失誤現象。

 ?、郯踩庾R教育。在于激勵操作者自覺堅持實行安全技能。

  3)全教育的內容隨實際需要而確定。

 ?、傩鹿と巳雸銮皯瓿扇壈踩逃?。對學徒工、實習生的入場三級安全教育,重點偏重一般安全知識、生產組織原則、生產環境、生產紀律等,強調操作的非獨立性。對季節工、農民工的三級安全教育,以生產組織原則、環境、紀律、操作標準為主。兩個月內安全技能不能達到熟練的,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廢止勞動資格。

 ?、诮Y合施工生產的變化,適時進行安全知識教育。一般每十天組織一次較合適。

 ?、劢Y合生產組織安全技能訓練,干什么訓練什么,反復訓練、分步驗收。以達到出現完善化、自動化的行為方式,劃為一個訓練階段。

 ?、馨踩庾R教育的內容不易確定,應隨安全生產的形勢變化,確定階段教育內容??山Y合發生的事故,進行增強安全意識,堅定掌握安全知識與技能的信心,接受事故教訓的教育。

 ?、菔芗竟澴匀蛔兓绊憰r,針對由于這種變化而出現生產環境,作業條件的變化所進行的教育,其目的在于增強安全意識,控制人的行為,盡快適應變化,減少人為失誤。

 ?、薏捎眯录夹g,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推行新工藝之前,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技能、意識的全面安全教育,激勵操作者實行安全技能的自覺性。

  4)加強教育管理,增強安全教育效果

 ?、俳逃齼热萑?,重點突出,系統性強,抓住關鍵反復教育;

 ?、诜磸蛯嵺`,養成自覺采用安全操作方法的習慣;

 ?、凼姑總€受教育的人,了解自己的學習成果。鼓勵受教育者樹立堅持安全操

  作方法的信心,養成安全操作的良好習慣;

 ?、芨嬖V受教者怎樣做才能保證安全,而不是不應該做什么;

 ?、莳剟畲龠M,鞏固學習成果;

 ?、捱M行各種形式、不同內容的安全教育,都應把教育的時間、內容等,清楚的記錄在安全教育記錄本或記錄卡上。

 ?。?)安全檢查

  安全檢查是發現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的重要途徑;是消除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傷害,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方法。安全檢查的形式有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三種。

  3.安全管理的要點:

 ?。?)裝飾工程施工多發事故

  1)火災:裝飾工程施工階段,易然、可燃物品較多。外墻門窗封閉后,油漆、防水作業區揮發性易燃氣體濃度高,交叉施工明火作業頻繁,這些因素一旦失控便會導致火災。

  2)觸電:裝飾工程施工階段,電動工具特別是手持電動工具使用廣泛,防護和管理不力,就可能引起觸電。

  3)物體打擊:裝飾工程施工與結構工程施工及機電安裝立體交叉頻繁,作業環境易導致物體打擊事故。

  4)機械傷害:現代裝飾工程施工除了廣泛使用電動工具外,還采用大量氣動工具甚至以火藥致動的工具,導致機械傷害事故的因素多。

  5)高處墜落:裝飾工程施工階段,物別是結構外沿和各種洞口尚未封閉之前,各種籌等級的高處作業隨處可見,防護不力即導致高處墜落事故。

 ?。?)安全用火要求及防火措施

  防火間距:各類建筑設施、材料的防火間距見下表:

  建筑設施、材料防火間距 防火間距

  類別類別建筑物臨時設施非易燃庫站易燃庫站固定明火處木料堆料易燃雜料

  建筑物-20505200

  臨時設施05605150

  非易燃庫站56655100

  易燃庫站020**05200

  固定明火處515155-250

  木料堆0151005-0

  廢料易燃雜料030200030-

  2)現場消防管理:

  a.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每月對職工進行一次治安、防火教育,

  培訓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保衛、防火工作檢查,建立保衛、防火工作檔案;

  b.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于3.5m,消防車道不能環

  行的,應在適當地點修建回轉車輛場地;

  c.施工現場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經常維護、保養,采取防凍保溫措施,保證消防器材靈敏有效;

  d.施工現場進水干管直徑不小于100mm,消火栓處晝夜要設有明顯標志,配合足夠的水龍頭,周圍3m內,不準存放任何物品;

  e.高度超過24m的在施工工程,應設置消防供水應保證不得小于65mm,并隨樓層的升高每隔一層設處消防栓口,配備水龍帶。消防泵的專用配電線路,應引自施工現場總斷路器原上端,并設專人值班,要保證連續不間斷供電;

  f.電工、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用火證。動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用具。用火證當日有效。動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用火證手續;

  g.使用電氣設備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須采取嚴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

  h.因施工需要搭設臨時建筑,應符合防盜、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城區內不少于5m,郊區不少于7m;

  i.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庫房應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用電符合防火規定,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稀料;

  j.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并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工程內不準住人,特殊情況需要住人的,要報上級機關批準并

與建設單位簽訂協議,明確管理責任;

  k.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必要時,應設有防火措施的吸煙室;

  l.施工現場和生活區內,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不得使用電熱器具;

  m.氧氣瓶、乙炔瓶(罐)工作間距不少于5m,兩瓶同時明火作業距離不小10m。禁止在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乙炔發生器作業;

  n.在施工過程要堅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別是在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或從事防水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防火要求;

  3)電氣設備防火要點:

  a.各類電氣設備、線路不準超負荷使用,接頭須接實、接牢,以免線路過熱或打火短路。發現問題立即修理;

  b.存放易燃液體、可燃氣瓶和電石的庫房,照明線路穿管保護,采用防爆燈具,開關設在庫外;

  c.穿墻電線和靠近易燃物的電線穿管保護,燈具與易燃物一般應保持30cm間距,大功率燈泡要加大間距。工棚內不準使用碘鎢燈;

  d.高壓線下不準搭設臨時建筑,不準堆放可燃材料。

  4)現場明火管理

  a.現場生產、生活用火均應經主管消防的領導批準,使用明火要遠離易燃物,并備有消防器材。使用無齒鋸,需開具用火許可證;

  b.工地設吸煙室,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c.電、氣焊工作人員均應受專門培訓,持證上崗。作業前辦理用火手續,并配備適當的看火人員,隨身應帶滅火器具。吊頂內安裝管道,應在吊頂易燃材料裝上以前完成焊接作業,如因工程特殊需要必須在頂棚內進行電、氣焊作業,應先與消防部門商定妥善防火措施后方可施工;

  d.及時清理施工現場,做到工完場清;

  e.油漆施工要注意通風,嚴禁煙火,防止靜電起火和工具碰撞打火。

篇2: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2015)

  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20**)

  廣東省人民政府

  粵府令第210號

  《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朱小丹

  20**年3月18日

  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ㄒ唬w育比賽活動;

 ?。ǘ┭莩獣?、音樂會、歌舞表演等文藝演出活動;

 ?。ㄈ┱褂[、展銷等活動;

 ?。ㄋ模┯螆@、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ㄎ澹┤瞬耪衅笗?、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景區、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堅持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運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推進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安全監管、衛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條 鼓勵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監督成員單位履行安全職責。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活動安全責任人。

  承辦者有2個或者2個以上的,應當明確牽頭單位以及各方的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關部門或者其他法人、組織承辦活動的,受委托方為承辦者。

  第九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ㄒ唬┲贫?、落實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安全宣傳教育。

 ?。ǘ┙M織落實活動現場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安全隱患。

 ?。ㄈ┍U吓R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

 ?。ㄋ模┌凑展矙C關的要求,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活動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ㄎ澹┗顒佑衅弊C的,按照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票證;活動無票證的,按照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控制人數。

 ?。┩ㄟ^新聞媒體、宣傳海報、票證背書、現場廣播等形式,向參加活動人員宣傳告知交通管制、現場秩序、票務、安全檢查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ㄆ撸┲贫ㄌ幹猛话l事件應急預案。

 ?。ò耍┞鋵嶀t療救護、食品安全、滅火、緊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預防擁擠踩踏事故,并提前組織演練。

 ?。ň牛┚S護活動現場秩序,對妨礙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ㄊ┡鋫鋵I保安人員以及其他與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安全工作人員。

  鼓勵承辦者根據活動的內容、規模、風險等情況,投保公眾責任險等商業保險。

  第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ㄒ唬┍U匣顒訄鏊?、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ǘ┫虺修k者提供場所人員安全容量、場地平面圖、疏散通道、供水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安全的資料、證明;

 ?。ㄈ┍U鲜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設施、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設備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ㄋ模└鶕顒影踩枰O置必要的安全緩沖通道、區域和安全檢查設備、設施,配合開展安全檢查;

 ?。ㄎ澹┍U匣顒蝇F場以及周邊監控設備配備齊全、完好有效,并保存活動監控錄像資料30日以上;

 ?。┳龊脠鏊ぷ魅藛T安全教育培訓和管理工作;

 ?。ㄆ撸┗顒悠陂g發生火災、爆炸、擁擠踩踏等突發事件時,協助承辦者做好人員緊急疏散和秩序維護工作。

  第十一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袷胤?、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秩序;

 ?。ǘ┳袷鼗顒蝇F場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ㄈ┎坏脭y帶和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投擲雜物,不得圍攻活動組織者、參與者以及其他人員;

 ?。ㄋ模┳袷匕踩⒁馐马?,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內容,熟練使用應急處置、消防等器材,熟知安全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崗位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三條 提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加強專業保安人員培訓,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保安服務。

  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同時承擔同一活動的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芾?、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并組織查驗現場,實施安全許可;

 ?。ǘ┲笇?、監督承辦者制定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制定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ㄈ┰诨顒优e辦前,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整改;

 ?。ㄋ模┰诨顒优e辦過程中,監督檢查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整改;

 ?。ㄎ澹┲笇Π踩ぷ魅藛T的安全教育培訓;

 ?。┮婪ú樘幓顒又械倪`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三章 安全許可

  第十五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依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修k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ǘ┗顒觾热莺托问讲坏眠`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ㄈ┚哂蟹媳巨k法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ㄋ模┗顒訄龅?、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在東莞市、中山市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派出機構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為預計售發票證或者組織觀眾數量與負責組織、協調、保障等工作的相關人員數量之和。

  第十七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可以根據活動存在的風險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并根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制定、落實相應等級的安全工作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自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洞笮腿罕娦曰顒影踩S可申請表》。

 ?。ǘ┏修k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ㄈ┗顒臃桨讣捌湔f明。

 ?。ㄋ模┗顒影踩ぷ鞣桨?。

 ?。ㄎ澹﹫鏊芾碚咄馓峁┗顒訄鏊膮f議或者證明;活動占用公共場所、道路的,還應當提供相關批準文件。

  有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活動的,還應當提交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的聯合承辦協議。

  第十九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應當列明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流程、參加人員數量、媒體記者、車輛停放安排、功能區域劃分、現場平面圖、觀眾座位圖等情況。

  第二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踩ぷ髫撠熑?、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崗位設置、任務分配、識別標志;

 ?。ǘ┗顒訄鏊乩憝h境、建筑結構和面積(附圖紙)、人員安全容量以及預計參加人數;

 ?。ㄈ┲伟簿彌_區域、應急疏散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消防滅火、安全檢查等設施、設備設置情況和標識;

 ?。ㄋ模┡R時搭建設施、建筑物的基本情況;

 ?。ㄎ澹┢弊C的樣式、數量、防偽、查驗等情況;

 ?。┌踩ぷ骱笄?/a>保障措施;

 ?。ㄆ撸本仍A案。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收到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埐牧洗嬖诳梢援攬龈腻e誤的,應當允許承辦者當場更正;

 ?。ǘ┥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日內一次告知承辦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ㄈ┥暾埐牧淆R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辦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安全許可申請。

  公安機關受理申請的,應當開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告知承辦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開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現場安全條件進行查驗。

  公安機關發現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承辦者需要整改的內容和要求,承辦者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公安機關作出安全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安全許可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之日起7日內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ㄒ唬┓习踩珬l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頒發《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書》;

 ?。ǘ┎环习踩珬l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發出《大型群眾性活動不予安全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承辦者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公安機關應當將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抄送上一級公安機關,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申請年度內在相同地點舉行相同內容的多場次活動,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一次性許可的方式對各場次活動準予安全許可。公安機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各場次活動實施安全監管。

  第二十五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ㄒ唬┎环洗笮腿罕娦曰顒优e辦條件的;

 ?。ǘ┐嬖诘陌踩[患經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

 ?。ㄈ┯绊懻?、外事、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

 ?。ㄋ模﹪乐胤恋K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變更活動時間的,應當自原定舉辦日之前5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變更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取消舉辦活動的,應當自原定舉辦日之前5日內書面告知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承辦者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活動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告知活動參加人員,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可以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安全許可,并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告知承辦者以及有關單位。由此給承辦者造成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內容、規模以及安全工作方案組織開展活動,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活動的舉辦規模,不得將活動委托或者轉讓給他人舉辦。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后,應當在活動舉辦前對安全工作方案落實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填寫《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檢查記錄》,記錄安全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分別由公安機關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人簽字歸檔。

  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建設、安全監管、交通、質監等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發現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條件與承辦者申請安全許可時的安全條件不一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開具《大型群眾性活動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型群眾性活動監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承辦者舉辦的活動應當重點檢查,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三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不得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發放或者出售票證。

  第三十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安全容量按照下列規定核準:

 ?。ㄒ唬┰谠O固定座位的場所舉辦活動,按照固定座位的有效座位比例核準人員安全容量;

 ?。ǘ┰跓o固定座位的場所舉辦活動,按照場所有效使用面積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核準人員安全容量。

  前款所稱的有效座位數,是指總座位數扣除公共設施占用座位、不能直視現場座位、監管執勤座位等后的座位數;前款所稱的有效使用面積,是指場所總面積扣除臨時搭建物、公共設施、疏散通道、緩沖區域等面積后的面積。

  舉辦演唱會、歌舞表演等活動,需要臨時搭建座椅的,其座位數量應當計算在人員安全容量內,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

  第三十四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準安全容量時,應當立即停止人員進場,采取疏導應急措施;發現持有假票的,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三十五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搭建臨時設施、建筑物的,承辦者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設計、搭建和拆除臨時設施、建筑物,確保臨時設施、建筑物的安全。

  臨時設施、建筑物搭建工作應當在活動舉辦的12小時前完成。

  第三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監督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落實安全工作措施,維護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公共安全的需要,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以及進入場所的人員、車輛、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實施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安全檢查無關的活動,不得侵犯受檢查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在舉辦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責令立即停止舉辦活動:

 ?。ㄒ唬┈F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不立即停止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

 ?。ǘ┈F場秩序混亂,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

 ?。ㄈ┢渌赡芪:ι鐣刃蚝凸舶踩木o急情形。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其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提出與安全監管無關的要求,不得指定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或者保安服務公司,不得索取、收受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承辦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場所管理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拒不整改安全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舉辦活動,并對承辦者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向社會發放或者出售票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提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同時承擔同一活動的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其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虺修k者、場所管理者提出與安全監管無關的要求;

 ?。ǘ┌l現安全隱患不依法責令承辦者、場所管理者及時整改;

 ?。ㄈ┮蟪修k者委托指定的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或者保安服務公司;

 ?。ㄋ模┧魅?、收受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ㄎ澹├寐殑贞P系從事與活動有關的經營活動;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自發進行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維護現場秩序,防止發生突發事件;當活動現場聚集人數超過場所人員安全容量,可能或者已經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其他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做好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ㄒ唬┬麓浩砀?、重陽登高、清明祭拜等傳統民俗活動;

 ?。ǘ┢渌卮蠊澣盏膽c祝、慶典活動。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工作措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15)

  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滬府令25號)

  ( 20**年3月11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5號

  《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16日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年2月27日

  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20**年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電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確定。

  第三條 (政府職責)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部門職責)

  市、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市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本市建設、規劃、房屋、交通、工商、公安、安全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保險)

  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六條 (采用先進技術)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七條 (宣傳教育)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 (行業協會)

  本市電梯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可以開展以下工作:

  (一)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會員單位信用方案建設和信用評級工作;

  (二)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收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

  (三)組織宣傳咨詢、教育培訓,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協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技術鑒定、監督檢查、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等工作。

  第二章 生產

  第九條 (電梯生產質量要求)

  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禁止將報廢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生產。

  第十條 (電梯出廠文件)

  電梯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制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十一條 (制造單位的責任)

  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承擔以下義務: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三)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四)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電梯設置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得通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第十三條 (視頻監控設施)

  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視頻監控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遠程監測裝置)

  在本市安裝使用的乘客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

  鼓勵使用管理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以下簡稱“維護保養單位”)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遠程監測系統的標準規范,并對制造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的遠程監測系統運用情況實施監督抽查。

  第十五條 (施工告知)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于施工前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申報監督檢驗。

  建設項目需安裝電梯的,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書面告知時,提供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相關信息。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托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并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裝使用要求。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自行檢測)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動的過程實行自行檢測。經自行檢測合格的,方可報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八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證明文件和技術支持)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后,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向使用管理單位提供質量證明文件和監督檢驗證明。

  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改造的,制造單位應當對改造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提供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文件,承擔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任。

  電梯修理單位應當對重大修理項目更換的電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電梯所有權人)

  業主是建筑物附屬電梯的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第二十條 (使用管理單位的確定)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則予以確定:

  (一)電梯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托方為使用管理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未委托他人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

  電梯屬于業主共有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使用登記)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取得使用登記證書。辦理登記手續的時間不得晚于電梯投入使用后30日。

  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的,應當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電梯報廢的,應當在報廢后30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使用基本要求)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通過書面合同方式,委托制造單位或者取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單位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簽訂合同前應當查驗相關資質證書。使用管理單位具備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可以自行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登記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本單位應急救援電話號碼、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信息。

  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轎廂裝修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

  第二十三條 (日常安全管理職責)

  使用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巡視電梯運行情況,并做好記錄,巡視記錄至少保存5年;

  (二)保管電梯層門鑰匙、機房鑰匙和安全提示牌;

  (三)配合維護保養單位開展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四)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檢驗、檢測時,做好現場配合工作,協助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五)在需要暫停使用的電梯出入口張貼停用告示,并采取避免電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六)發現違反電梯乘用規范的行為,予以勸阻;

  (七)發現電梯存在故障或者其他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情況時,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及時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乘客行為規范)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安全狀態的電梯;

  (二)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四)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五)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使用管理)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除執行本辦法的其他規定之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業主應當在《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中規定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費用的籌集和使用規則。

  (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四)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存在事故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應急響應和事故救援)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即時響應乘客被困報警,做好安全指導工作,并在乘客被困報警后5分鐘內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采取措施實施救援。

  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做好警戒工作,控制電梯操作區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電梯經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需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公告電梯停止運行的原因和修復所需時間。

  電梯發生事故時,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并于1小時內報告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定期檢驗)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按照規定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因建筑物改造、維護等原因,電梯需要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封存電梯,并自停用之日起30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電梯恢復使用前,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進行檢查,并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應當每5年在定期檢驗時,按照監督檢驗的要求進行功能性試驗和制停距離檢查。

  第二十八條 (電梯運行費用管理)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所需的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應當單獨立賬。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支出情況。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住宅小區電梯經檢驗、檢測機構認定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使用管理單位、業主代表和房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議,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 (維護保養單位的基本要求)

  在本市設點開展電梯維護保養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電梯制造或者安裝、改造、修理資質,依法在本市辦理工商登記。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未依法在本市辦理工商登記的,不得在本市設點開展電梯維護保養經營活動。

  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應當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范圍、辦公地點、作業人員、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信息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公開已備案的維護保養單位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承接維護保養業務)

  維護保養單位承接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對電梯狀態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

  維護保養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第三十一條 (維護保養人員的培訓教育)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支持作業人員取得職業技能資格。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作業人員教育培訓記錄,并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二條 (維護保養單位職責)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維護保養計劃,開展維護保養工作;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投訴電話號碼;

  (三)對住宅小區電梯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內容等;

  (四)維護保養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并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五)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其中安全保護裝置還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明;

  (六)確保應急救援電話24小時有效應答,接到乘客被困報警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完成救援解困;

  (七)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排除故障,對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使用管理單位,并告知使用管理單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

  (八)至少每6個月對電梯進行1次自行檢查,并向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檢報告;

  (九)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并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三條 (公共交通場所電梯的維護保養)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選擇制造單位或者制造單位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

  第三十四條 (老舊電梯的維護保養)

  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

  第五章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職責)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資格;

  (二)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三)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并對出具的報告負責;

  (四)對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五)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檢驗機構特別規定)

  檢驗機構依法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期申請檢驗;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應當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布最近一次電梯檢驗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時間、檢驗人員和檢驗結論等內容;

  (三)在檢驗活動中,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執行法規標準規定、落實安全責任的相關工作質量情況進行核查;

  (四)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結果報送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安全評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后,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電梯安全評估規范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位于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下列專項監督檢查:

  (一)電梯主要零部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二)電梯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工作質量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老舊電梯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市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電梯和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制定專門的監督檢查計劃,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 (安全監察指令)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第四十一條 (約談)

  發生電梯事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四十二條 (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監管)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記錄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情況。對有不良記錄的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加強監督檢查頻次,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或者12個月內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三條 (嚴重隱患的處置)

  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需暫停使用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并視情況作出停止使用電梯的指令、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或者作出需要作進一步技術鑒定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事故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信息公布)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本市電梯安全狀況報告,內容包括:

  (一)電梯數量、種類、分布區域;

  (二)電梯事故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在建項目中的電梯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加強監督管理。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管理職責、住宅小區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管理和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資金籌集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投訴、舉報)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電梯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單位將報廢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生產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生產單位未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受托單位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對使用管理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張貼本單位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未做巡視記錄并保存5年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的。

  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查驗相關資質證書,委托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未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裝修電梯轎廂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在乘客被困報警后5分鐘內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采取措施實施救援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未采取避免使用的安全措施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電梯發生事故時,未按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第五十條 (違反電梯運行費用管理規定的處罰)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未單獨列賬或者未按期公布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支出情況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對維護保養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開展業務前,未將相關信息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發生變化未將變更信息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維護保養計劃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投訴電話號碼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在住宅小區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九項規定,未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并保存5年的。

  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更換的電梯零部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者安全保護裝置無型式試驗證明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應急救援電話未能24小時有效應答,或者在乘客被困報警后,未能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完成救援解困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七項規定,未告知使用管理單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未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自行檢查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公共交通場所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共交通場所的使用管理單位未選擇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對檢驗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情況未及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公布最近一次檢驗信息的。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嚴重失實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機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行政責任)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的。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電梯重大事故發生的;(二)發生電梯重大事故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使用管理單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實際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電梯使用安全責任的主體。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變電梯的原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的前提下,對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進行修理的活動。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本辦法所稱的“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零部件拼裝的電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的電梯;

  (三)發生事故后未經全面檢查繼續使用的電梯;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五)因電梯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五十六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發布,根據2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的《上海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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